什麼是銀行經營管理制度,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什麼管理制度?

2023-01-18 10:15:24 字數 5604 閱讀 9295

1樓:匿名使用者

商 業 銀 行 是 金 融 服 務 產 業 裡 的 中 堅 部 分 , 商 業 銀 行 制 度 是 金 融 制 度 的 核 心 內 容 , 因 此 , 商 業 銀 行 制 度 又 可 簡 稱 為 銀 行 制 度 。 目 前 關 於 商 業 銀 行 制 度 還 沒 有 一 個 清 晰 的 界 定 。 一 種 觀 點 認 為 , 商 業 銀 行 制 度 是 一 個 國 家 用 法 律 形 式 所 確 定 的 該 國 商 業 銀 行 體 系 、

結 構 及 組 成 這 一 體 系 的 原 則 的 總 和 。 另 一 種 觀 點 認 為 ,「 銀 行 制 度 主 要 是 指 在 這 一 制 度中 各 類 不 同 銀 行 的 職 能 、 性 質 、 地 位 、 作 用 、 相 互 關 系 、 營 運 機 制 以 及 對 銀 行 監 管 的 措施 」 。 對 金 融 制 度 給 出 一 個 定 義 , 認 為 金 融 制 度 是 指 構 成 金 融 結 構 的 框 架 。

狹 義 的 內 容 是 指 有 關 金 融 交 易 的 組 織 , 廣 義 的 內 容 包 括 金 融 中 介 機 構 和

金 融 市 場 等 機 構 , 還 包 括 有 關 金 融 交 易 的 規 章 、 慣 例 等 金 融 機 構 組 織 運 營 的 規 定 。 商 業銀 行 制 度 作 為 金 融 制 度 的 一 部 分 在 其 中 體 現 為 「 機 構 」 和 「 組 織 運 營 的 規 定 」 。 商 業 銀 行是 以 信 用 為 基 礎 具 有 經 營 貨 幣 這 一 特 殊 職 能 的 特 殊 企 業 , 是 一 種 特 殊 的 企 業 組 織 。

結合 商 業 銀 行 的 特 殊 性 質 , 商 業 銀 行 制 度 或 稱 商 業 銀 行 制 度 安 排 是 約 束 人 們 從 事 商 業 銀行 信 用 活 動 的 一 系 列 相 關 規 則 。

2樓:匿名使用者

經營管理制度包括:

1、質量方針和管理目標;

2、有關部門、人員的崗位質量責任制;

3、質量否決制度;

4、採購管理制度(包括首營企業,首營品種資質的稽核制度;

5、質量檢驗(驗收)管理制度;

6、倉庫保管、養護出庫複核制度;

7、銷售管理制度;

8、質量跟蹤管理制度;

9、效期產品管理制度;

10、不合格品的管理、退貨商品管理制度;

11、公司經營過程中購銷記錄和憑證管理制度;

12、公司不良事件報告制度;

13、公司售後服務管理制度;

14、質量驗收、質量投訴管理制度;

15、公司職工相關培訓管理制度。

16、對人員健康要求的管理制度

17、設計控制管理制度

18、檔案控制管理制度

19、糾正措施管理檔案

20、資料分析管理檔案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什麼管理制度?

如何加強商業銀行經營管理

3樓:匿名使用者

要加強商業銀行內控管理,首先應深入推進內控合規文化建設,做到合規理念入腦入心。要結合自身實際和職能定位,將合規管理理念嵌入業務流程,貫穿於各項工作、各個環節,並緊扣業務經營管理和員工思想實際,深入分析各種違規現象及案件發生的根源,有的放矢,解決問題。一是要加強合規培訓,舉辦各種形式的合規管理和合規文化講座,尤其要加強基層行內控管理人員培養,不斷提高業務技能和素質。

二是要持續開展合規理念宣講活動。要在基層行不斷地開展合規理念宣講,提高全員的合規意識,使合規理念入腦入心。三是結合金融領域內各種違法違規案例,持續開展各種形式的警示教育,努力增強員工依法合規、遵章守制的自覺性。

其次,加強制度執行力建設。應該把加強制度執行力建設常態化,把執行力建設融入基層行各項工作之中。要建立良好的執行文化。

通過教育,把執行理念烙進員工的思想意識中去,自覺按照規章制度辦事。要加強制度學習傳導。充分利用晨會、夕會或舉辦各類專題培訓班、以會代訓、以考促學等方式,加強一線員工對規章制度的學習,使每個員工熟練掌握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加大檢查監督力度,下大力量抓好重點業務、重點部位、關鍵環節的風險防控,加大監督檢查的頻次和範圍,始終保持對違規行為和違規人員的高壓態勢。

第三,制度建設要與業務創新同步更新。應根據業務流程的更新,對內控管理制度及時進行梳理更新,完善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制度和規程覆蓋所有業務領域和所有風險點,做到每一項業務都「有章可依」。同時,要做好制度後評價,推動制度的創新完善。

對於已經過時的制度規定要及時清理和廢除,避免新舊制度交叉而造成不必要的執行矛盾和風險隱患。

第四,健全內控管理激勵機制。應在基層行建立有效的內控管理激勵機制,將內控管理水平與其績效掛鉤,充分調動全員參與管理的積極性。可將基層行收入的30%與內控管理水平掛鉤,每季度組織對各基層行內控管理狀況進行量化考核,考核結果納入行領導經營目標考核。

同時,建立健全內控考核指標體系,根據上級行內控評價標準等內控管理規定,結合主要業務風險點,建立市行、支行、網點三層內控管理考核指標體系,確定每個指標的分值和扣分標準,保證量化考核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進一步完善內控監督機制。應努力保持內控合規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建議在各基層行設立專職內控管理人員,由上級行垂直領導,工資晉升單獨考核,確保形成有效監督制約。建議對內控合規人員實行等級管理考核制度,按照工作業績、管理水平等核定內控合規人員級別,並享受相應級別的幹部待遇,從而脫離被監督行的制約,確保形成有效監督制約。

銀行統計管理制度

4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統計管理制度

發文單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文  號:農發行字[2001]107號

釋出日期:2001-6-15

執行日期:2001-7-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統計資訊收集

第三章 統計分析

第四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

第五章 統計監督檢查

第六章 統計人員的職責、權利及懲處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組織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統計工作,規範統計行為,加強統計管理,保證統計資料的準確、及時、全面,充分發揮統計在促進農業政策性金融業務發展中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結合農發行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發行統計是指各級行對各項業務活動的情況和資料進行調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管理和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第三條 統計工作遵循客觀性、科學性、統一性、及時性和保密性的原則。

第四條 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

(一)科學系統地收集、整理和反映農發行資金運營和封閉管理各項業務狀況,相關企業財務狀況,以及國民經濟的重要指標和統計資料;

(二)準確、及時、全面地報送、彙總各類統計報表和資料;

(三)開展統計分析;

(四)按規定對外公佈統計資料,開展統計諮詢;

(五)依法進行統計檢查,實行統計監督;

(六)建立統一的資料中心;

(七)完成中國人民銀行佈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第五條 農發行統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本制度適用於農發行各級行及業務**機構。

第二章 統計資訊收集

第七條 統計資訊收集以定期統計報表為主,資料**於會計賬表、會計原始憑證及臺賬等。根據需要,也可採取抽樣調查、典型調查、重點調查和專項調查等統計調查方式,擴充統計資料**。

第八條 全國性統計報表的制定、頒發、撤銷,由總行統一管理。省級分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可以制定地區性統計報表,但須報總行備案。省級分行以下分支機構無權自行制定地區性定期統計報表。

第九條 定期統計報表中的信貸、現金統計報表,由總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製定和頒發。

第十條 定期統計報表中的糧油、棉花管理月報等專業性報表,由總行根據本行業務經營和封閉管理的需要制定和頒發。

第十一條 省級分行統計機構可根據需要,在總行統一制定的報表中增加必要的統計專案。省級分行以下統計機構不得增加統計專案。

第三章 統計分析

第十二條 為滿足科學決策的需要,在收集與整理統計資訊資料的基礎上,對農發行經營管理狀況和業務發展趨勢進行分析**。

第十三條 統計分析包括業務經營狀況分析、封閉管理情況分析、金融形勢分析和巨集觀經濟分析等。

第十四條 統計分析應當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保持統計指標日徑的一致性。

第十五條 統計分析應當根據業務經營和封閉管理需要,及時提交分析報告,確保統計資訊的時效性。

第四章 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佈

第十六條 為了確保不洩露統計機密,保證對外公佈的統計資料的準確、統一,各級行應當加強對統計資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稽核、交接和檔案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統計資料的公佈,實行「集中統一,分級管理」的辦法。

(一)總行對外公佈全面的統計資料,須經總行行長批准,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公佈單項統計資料,須報總行行長批准。

(二)省級分行及以下機構公佈轄內的統計資料,須報經本級行行長審批,並報上級行和同級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行應當健全統計資料稽核制度,各項統計數字上報前須由統計負責人稽核、簽字後上報。各級行領導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統計制度提供的統計資料不得修改,如果發現統計資料不實,應當及時責成統計機構或統計人員核實訂正。

第十九條 對外公佈有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的審批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制度。

絕密、機密。祕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對外公佈。

絕密、機密、祕密級的金融統計資料的劃分,按《金融工作中國家祕密級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統計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統計部門(統計人員)應當定期依法監督檢查轄內的統計工作、統計數字的真實情況以及統計法規的執**況。省級分行統計部門開展統計監督檢查應當將結果書面報告總行統計部門。

第二十一條 統計人員必須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統計監督檢查權。統計檢查員必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

第二十二條 統計檢查可以延伸至會計報表、與統計有關的其他業務及有關臺賬和原始憑證等。

第六章 統計人員的職責、權利及懲處

第二十三條 統計人員的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按規定準確、及時、全面地編制和填報各類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四)執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任務。

第二十四條 統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享有如下權利:

(一)有權按照統計法規和統計任務的要求,獨立開展統計調查,對查出的向題,有權要求其改正;

(二)有權拒報不符合規定的統計報表,揭發和檢舉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依照規定的審批程式,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人員提供業務資料,詢問情況和查閱原始資料;

(四)有權對**行的統計業務工作進行指導,並按照業務規章制度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本系統統計部門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相應行政處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統計報表;

(二)拒絕上報或屢次無故遲報統計報表;

(三)違反本制度,自行編制、釋出統計報表;

(四)未經核實和批准,自行公佈統計資料,違反保密制度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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