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上網被老闆發現,第二天被告知不用來上班了。請問我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法是怎麼規定的

2023-01-31 02:20:40 字數 5918 閱讀 1165

1樓:

如果你處在試用期, 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需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一般來說是有違反單位的試用期規定等相關制度的情況),如果勞動者不認可,可以申請仲裁。

如果是正式員工,老闆辭退你就必須依照三十六到四十條的規定執行,根據你的情況,如果單位無法證明你是嚴重違紀,是不可以開除你的。另外口頭告知不具備法律效力,辭退必須要單位出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上面須有辭退理由(理由須符合勞動合同法)。根據目前的情況你仍然可以繼續上班,一旦用人單位不給你支付工資,你便可以申請仲裁。

但是如果你被告知後不再上班,那麼單位就可以按照曠工違紀開除你。所以你完全可以無視老闆的口頭通知,繼續上班,等待單位出現違法行為(不正常支付工資)後進行仲裁。

以下是你可以用到的相關條款: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

老闆不能辭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看看怎麼理解「嚴重」一詞)

如果一定要辭你,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

3樓:漫運駿

如果公司有明確規定,你就是違紀,被開除了

4樓:匿名使用者

按正規的說 就算不用你也得提前兩天通知你啊!你就不要管他那麼多 把工資一分不少的結清不就行了!

我在上班時間玩手機被老闆看到了說要罰我50塊錢,請問我應該怎麼去維護我的權益

5樓:匿名使用者

你鬥不過老闆的,除非你不想在那幹了,就告他吧

6樓:冬天栗子

上班時間玩手機本來就是你不對呀,各個單位都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看來你們單位實行的是經濟處罰,既然自己做錯了,那只有認罰啦

7樓:匿名使用者

拿他的工資就好好辦事,心態好,本事強,他想留你時你再走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找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判,單位的制度不能設定罰款,法律才能

9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雖然是依法治國,但是還有很多缺陷的,你們公司章程如果沒有相關的公司紀律的規定或是合同中沒有相關的約定的話,你可以以此試著講道理,要麼就忍一下,以後注意不要被抓到

我是通過關係來實習的,上班的時候我上網被老闆看到了,他說你就不是來學習的,我該怎麼做

10樓:

第一印象很難在短時間改變,對一個新人的判斷,很多老闆往往靠第一感覺或你的第一個行為來認定你的個人表現。要改觀在老闆心目中的形象,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低調為人,勤奮做事,但這個需要比較長的工作時間,在你實習期內估計要改變比較難。但不管怎麼樣,既然在老闆心中留下了不好影響,加上你較短的實習時間,個人建議:

務實學習工作技能,瞭解職場同事之間的關係處理,為以後正式的職業生涯積累經驗,至於老闆的看法暫時不要去理會,做好自己就好

11樓:

首先態度誠懇些,主動跟老闆談話 說類似於抱歉 以後會注意的話 不要為自己上網找理由,老闆會原諒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應該去承認錯誤,然後跟老闆說以後不會再犯類似的事情,希望他給你個機會。

13樓:天蠍座丨小明

儘自己的能力,做一些盡力而為的事

中午上班時間,我在上網,被上級領導逮住了,領導讓我寫檢查,請問檢查該怎麼寫呢?來個完整篇。

14樓:匿名使用者

檢討 檢討 老闆你好 我在上班的時間上網被你抓到了 我曉得錯了 我保證下次上班再上網的時候一定不讓你抓到 後面是落款...

15樓:匿名使用者

抱主領導的腳狂哭說5555555我錯了啊如果下次在犯我死在你面前

16樓:匿名使用者

要深刻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

我覺得你還是覺得可以敷衍。

如果我是你領導的話。

你現在就應該可以走人。

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無緣無故說不用回來上班了,我應該拿什麼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那裡上班一個月

17樓:張羲會計

未籤勞動合同怎麼追討工資

1、拒絕暴力!用法律手段維護權利

首先,必須的明確一點就是:出問題了不能盲目使用暴力或非法行為,例如人身攻擊、到公司搗亂等等,這樣只會使對方有機會抓住你的把柄。

2、收集能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

遇到這種事情一定要第一時間利用機會蒐集對自己相關的證據!例如,保留以下可以證明自己曾在此工作的物證: 1).工作服、工作證等

2).考勤卡、工資卡、社保卡等 3).同事證明、工作來往等

3、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接下來,要做的就是利用這些證據將黑心老闆繩之以法了! 這有一個法律常識就是:

勞務糾紛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般勞動仲裁有時間限制、且成本較低、程式較為簡便,所以如果不是分歧特別大,內容特別複雜的都可以先提起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還可以再到法院起訴。

那麼,該找誰來做勞動仲裁呢?一般是找: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

勞動仲裁委會向你索要能夠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這時,只要將你在最開始收集的那些證據(如工作服、工作卡等)都拿出來就行了。

4、可以獲得哪些賠償?可以提出哪些請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同時,應繳社保費而未繳的,還可要求單位補繳或作相應經濟補償。

18樓:風塵世射手

工友之間證明 證實事實勞動關係 無故應籤不籤勞動合同 雙倍賠償 另不滿六個月半個月工資補償 末提前一月通知加一個月工資

我在上海上班,去年十月份進的廠上班,今年初老闆突然叫我不用去上班了,請問我現在能用什麼辦法維護權益

19樓:問之法律網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直接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明文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0樓:王舸律師

勞動者沒有過錯行為的,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經濟賠償金。

21樓:

如果有合同,那就是違約,讓他迦納違約金

上班期間被領導吼罵恐嚇,氣的暈過去了現在公司讓我離職,沒有任何補償,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求解答!

22樓:牛你最牛

合情合理就是賠償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目前社會上一些用人單位,任意剋扣職工工資,停發、少發甚至完全不發工資,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賺錢不顧勞動者死活,讓職工在有毒氣體、無防護裝置等惡劣的生產環境下勞動,導致職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殘廢。針對這種情況,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特別解除權可無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3樓:資深家庭指導師彭老師

公司單方讓你離職,按照勞動法是需要賠償n加一的,n就是你工作的年限。如果公司不履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24樓:志在遠方心如願

這樣辱罵員工的領導可以去勞動局投訴他,不管員工做錯什麼事情,都應該冷靜溝通。

25樓:

你自己先寫一份報告,將經過寫出及你的要求,帶上你的合同到勞動局請求他們幫助為護你的權益。

26樓:

通過勞動仲裁或者直接法院起訴

27樓:匿名使用者

有合同吧,可以據此去勞動局告他。

我在私企上班、讓同事打了老闆不聞不問,竟然還辭退我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

28樓:痴狂

你們之間的糾紛影響到了老闆企業的工作,他只關心他的企業生產,所以他可以不聞不問。辭退你也沒辦法,你只能接受,因為你沒有證據證明老闆錯在哪兒,如何維護你的權利?

29樓:啦咔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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