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離婚的老人,有一方子女給老人名下的存款能不能作為老人的共同財產

2023-01-24 05:25:42 字數 6893 閱讀 3890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子女贈與時,未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樓:安全登入人

沒有證據證明是單獨給予的,這個就應該算共同財產。

3樓:匿名使用者

關係續存期間的應算共同的吧

兩個老人都有自己的孩子,一方老人在離婚之前孩子給老人名下存的存款是不是老人個人財產。

4樓:zjc**座

這怎麼能算夫妻共同財產?法律是要求證據的,這需要能提出證據,比如證明屬於個人的財產收據、憑證。孩子給老人名下存的存款,存入的時間,銀行的存根、孩子自己取錢的憑證等等,這才能說明問題。

希望能夠幫到你。

5樓:清幽小巷

阿斯達阿斯達王企鵝我去而我卻

離婚時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6樓:特特拉姆咯哦

離婚時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子女,當錢存入孩子名下時錢已經屬於孩子的財產了。離婚時孩子的財產不應被算作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作為孩子的個人財產,由撫養孩子的那方代為保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離婚時錢已經存在孩子名下。屬於已經將錢交付給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銷該贈與。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7樓:找法網

離婚時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不算夫妻共同財產,視為夫妻兩對孩子的贈予財產,屬於孩子個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8樓:劉永方律師

1、不算夫妻共同財產,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屬於孩子的財產。

2、父母可以將自己的財產贈與子女。根據《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金錢,只要將金錢交付受贈與人即屬於權利已轉移,贈與人就不能再撤銷贈與。

父母將錢存在孩子的名下,屬於將錢交付給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銷該贈與,這筆錢已經屬於孩子所有了,不再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父母在離婚時,無權要求分割。

3、如果贈與的是房產,那麼必須辦理過戶或者公證,否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9樓:八三老人

一般情形視為贈與孩子的個人財產,離婚是不予分割。

10樓:法工劉中原

該財產作為孩子的個人財產,由撫養孩子的乙方代為保管。

11樓:王小律談法律

離婚案件中,哪些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老人去世,後老伴名下的存款是否屬於他們夫妻的共有財產,老人的子女是否可以繼承? 5

12樓:

你好!後老伴的存款屬於其婚前財產! 老人過戶給兒女的房子歸兒女單獨所有,與老人的夫妻財產沒有任何關係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遺囑按遺囑處理,沒有遺囑按照以下原則;

存款屬於老人的共同財產,其中一半屬於後老伴個人所有,另一半屬於遺產,由後老伴、子女共同繼承。

房產屬於婚前財產,且已經過戶給女兒。後老伴無權要求。

14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必然就是兒女們的了 沒啥可爭議的

後老伴名下的存款 就要看這筆錢是否是後老伴婚前就有的瞭如果是婚後才有的 那其中一半是屬於後老伴的另一半算是老人的遺產 由後老伴和老人子女均分這僅僅是法律上的大原則 如果真要訴訟繼承 那還要看各方面的證據

再婚家庭,夫妻一方將登記在自己名義下的存款轉給自己成年子女,這筆存款算夫期共同財產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存款,大筆的,一定是定期的,那麼,存款都是有時間標註的,以那個時間和結婚證書登記時間,做個對比,就能知道,該存款是否屬於一方再婚之前婚前個人財產,這個不需要扯皮。

子女用此存款購買的住房,登記在子女名下,這房子屬於子女合法擁有的財產。產權權益屬於子女所有,和出資方夫妻倆沒有關係。

實際出資人,有出資憑證,這個可以作為她對子女的債權,這個可以依法主張。但是和住房產權無關,

住房產權屬於誰,是看房產證登記人姓名,不看別的。

老人的財產分割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

16樓:芒果愛橙子

離婚後,會對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做出分配,一般情況下是夫妻平分的,但如果一方能提供證據證明對方有明顯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有過錯一方會少分到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你們夫妻名下的所有錢物,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錢物和債務,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如果在婚前你們對各自己的財產做過約定或公證的,那麼原來的財產還屬於各自個人財產,夫妻離婚時是個人拿回自己的財產,不用分配的。

17樓:螞蟻掌上觀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計算是從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計算的。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無特殊約定為共同財產。

一般情況下,女方懷孕期間男方是不能夠離婚的,即使男方提出離婚,法院也不會同意的,除非是女方有重大過錯或者夫妻自願離婚的才行。離婚時女方已經懷孕,那麼在進行財產分割時有以下兩種情況:

1、假如女方想進行流產,且是女方自願的行為,醫藥費、營養費等應當作為共同債務,雙方都要負擔。男方可以適當補償女方。但是具體標準法律無規定,取決於法官自由裁量

2、假如不同意流產,那麼男方應當支付預備生產期間的營養費用、生產費用、醫藥費等。男方應當支付撫養費,男方不支付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對男方財產強制執行,如劃撥他的存款等等。在男方經濟能力可以的情況下也可以要求男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用。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8樓:汽車資訊推送

協議分割離婚財產,可以根據夫妻的共同財產情況,逐一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免出現遺漏,離婚後產生糾紛。訴訟分割離婚財產,法院判決離婚財產糾紛,一般遵循以下原則:1、(一)男女平等原則;2、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3、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5、傾向無過錯方。

一、協議分割

協議分割,是指離婚的雙方對離婚財產協商分割,對財產分割做出一份協議。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簽寫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就包括對財產分割的協議。但必須是雙方出於自願原則。

協議分割離婚財產,可以根據夫妻的共同財產情況,逐一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以免出現遺漏,離婚後產生糾紛。辦理離婚登記時一般離婚協議書中都會有「財產分割已完畢」,如果是離婚手續都辦完了又起訴要求分割當時未寫進財產分割協議一條中的,法院是會駁回訴請的。也就說你不能再進行分割了,所以如果不放心,也可以向律師諮詢。

一般情況下,訴訟離婚法官審理離婚案件都會先進行調解。讓雙方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才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法院如何判決

法院判決離婚財產糾紛,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權益。

未成年孩子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傾向無過錯方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於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權益,其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無過錯方對此所受到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過錯方則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的民事責任。當然離婚無過錯方在分割財產上是可以要求另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

一般夫妻有共同財產的話,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就需要作出分割處理,不過如果雙方就財產方面有約定,其實也不會產生多大的問題。此時分割夫妻財產包括協議分割和訴訟分割兩種方式,往往離婚夫妻不能夠協議分割共同財產的時候,才會選擇通過訴訟方式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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