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錄的錄音可以算是證據嗎,偷偷錄音違法嗎?可以作為證據嗎?

2022-12-16 14:51:01 字數 5895 閱讀 7219

1樓:上海笙銘律師

1、錄音是否有效,主要看**合法,是否經過剪輯,**合法的完整的錄音是不需要本人同意的,也可以做為法院判案的證據

2、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二條 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資料或者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複製件。提供複製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和製作經過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影印件、**、副本、節錄本;

(二)物證原物或者與物證原物核對無誤的複製件、**、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四)一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製作的對物證或者現場的勘驗筆錄。

2樓:my陳錦

難道要提前提醒別人,我在錄你音再做證據,你說說下你是怎麼犯罪的麼?這樣能錄到證據麼?

偷偷錄音違法嗎?可以作為證據嗎?

3樓:鄰家楠方姑娘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七十條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例如:為了調取不忠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構成侵權。

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就不具備合法性。

通過法律禁止**的竊聽裝置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只要不違法,自己錄製的音訊資料,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且有證明力的。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陳某雄是珠海一家物流綜合市場公司的股東。2023年3月20日,張某武與陳某雄就合作經營該物流綜合市場專案簽訂《合作協議》。

2023年11月,張某武到珠海市香洲區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陳某雄依法履行到期付款義務,向其支付應付款1500萬元及逾期的利息。

訴訟中,雙方對「2023年就此專案簽訂的相關協議作廢」的陳述不同。張某武稱其與陳某雄於2023年前後認識,而陳某雄則稱是2023年前後認識。

香洲區法院一審認為,張某武的起訴符合約定,判決陳某雄應支付張某武1500萬元及逾期利息。珠海中院二審判決維持了該結果。

陳某雄不服判決申訴,廣東高院裁定提審該案,並作了改判,撤銷原

一、二審判決,駁回張某武的訴求。

最高法院認為,該錄音系兩人就《合作協議》產生爭議後雙方協商的談話過程,能夠客觀反映雙方合作的相關事宜,與本案的基本事實密切相關,應當採納。

4樓:home好人一個

偷錄音只要不侵害對方權益可以作為證據。

1、《民事訴訟訴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由此可見,錄音、錄影等視聽資料是我國法定的證據型別之一。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69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5樓:匿名使用者

不違法,錄音可做為次要證據,不做主證據。

6樓:笑影流香

只要錄音者和被錄的音有關係的就不是違法。如果沒有關係,而被錄音的當事人有違法行為或準備開始行使犯法行為都是合法的,可以作為證據,前提是鑑定出這錄的音沒有經過處理

7樓:萬延鴻燈飾

只有對方同意或者公證部門公證的錄音才能作為證據。

8樓:

現在無需經過對方同意,可以錄音,該錄音可以作為訴訟證據。

9樓:竹淋雨而棲

要是正義的,就不違法

偷錄的錄音可以算是證據嗎

偷偷錄音是否能作為證據

10樓:中顧法律網

一、錄音(錄影)證據是否可以成為證據?

首先肯定地說,錄音或錄影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在《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了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是「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影證據。在《繼承法》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

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

問題在於,很多錄音證據是在未徵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偷錄取得的。偷錄所得錄音證據,是否還是合法的,就是個問題了?

二、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錄音證據是否合法?

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

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三)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

該條款對視聽資料作了明確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麼,在對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況下,偷錄是合法手段還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實踐中,這要看具體情況分析:

1、 如果是與對方當面或**溝通過程中,偷偷錄製雙方溝通的過程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屬於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場所等安置偷錄裝置,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證據,一般認為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三、錄音證據的證明力強嗎?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不少案件,因為錄音證據起了關鍵作用,讓持有該證據的當事人勝訴。這樣的案例不時就有報道,有些人就以為手持錄音證據就萬事無憂了,這個觀點是錯誤的。

剛才提到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70條,對錄音證據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還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證據佐證」、「無疑點」。

《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一般來講,如果只有錄音證據,沒有其他佐證,得到法院支援是有難度的。

另外,由於當事人缺乏經驗,錄音內容不清楚、不準確,無法和其他證據相互佐證,也導致有些合法取得的錄音證據,最終不能成為定案依據。所以,錄音證據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項的!

11樓:特特拉姆咯哦

**錄音一般可以。

2023年以前,最高法院有批覆,未經同意的錄音不能作為證據。

但是從2023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把非法證據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證據」。

簡單地說,你在別人家裡偷安一個竊·聽·器什麼的,肯定不行;但你跟他打**、談話的時候,自己偷偷錄一段是沒有問題的。

實際上,錄音證據的效力比一般人想像的弱,因為被認為易於偽造。你最好再找找證人證言,或者看能不能讓他補個條子。

12樓:屠豬屠五毛

放心,你這個是合法生效的。偷錄指的是違法犯罪行為的錄音,比如某人家裡被壞人偷偷安裝了監控或者監聽裝置,或者在公共場合安裝這種裝置,侵犯別人隱私。這屬於違法犯罪。

錄音當然不能生效。你這個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對方不知道也是合法生效的。

如果這樣都不生效,那麼全世界法庭上就沒有錄音證據了,不法分子在知道被錄音後還能說出什麼證據讓你錄?

13樓:笑在今生

錄音屬於電子證據,有效

請問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

14樓:來生還要一起走

錄音資料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分情況而定。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反而言之,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影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2023年4月1日起實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只要符合兩點條件就能夠作為證據使用,第一: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取得的;第二:不是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

根據以上規定,偷錄的錄音資料沒有侵害到對方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而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擴充套件資料: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5樓:飄雪啊

可以的,屬於我國法定證據型別中的視聽資料,但錄音內容儘量清晰明瞭,不得隨意刪減,並應轉錄到磁帶或燒錄在光碟上,附上錄音筆錄提交法庭以備法官審閱,注意保留原始音訊資料。

錄音即是將聲音訊號記錄在媒質上的過程。將媒質上記錄的訊號重放出聲音來的過程稱為放音。錄音和放音兩過程合稱錄放音。

要使錄音證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線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二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的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在其工作處所或者住所以竊聽方式取得的錄音資料,就屬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三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並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麼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16樓:張旭律師

回答已收到您的問題,請稍等!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有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資料則屬於視聽資料證據的一種。按照法律規定,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而且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提問朋友幫我們錄的錄音**給我可以做證據麼

回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取得的資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則,該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錄音證據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視聽資料類證據,對於公民私錄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需要具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七十條第三款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據此,錄音資料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即可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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