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不讓小區居民在小區正常活動是屬於什麼行為

2022-12-06 22:16:33 字數 2814 閱讀 8684

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的自主活動妨礙了其他更多居民的自主活動和安全休息的權利,

小區的各種規定的設定是維護絕大多數居民的合法權益,看清楚了,是絕大多數,

廣場舞已經成了過街老鼠,幾乎可以說是人人喊打,為什麼,就是因為廣場舞不是絕大多數居民的正常活動,

廣場舞擾民主要有幾個方面,

一,噪音,你居然說你們的音響只有說40?你知道日常室內說話都不止40分貝了?,你的音響裝置要是隻是40分貝,前後排的人壓根聽不到**,那你們跳舞還買什麼音響,每個人弄藍芽耳機放個**自己戴耳機跳舞得了,別人忙碌了一天,就像安靜在家休息,孩子得寫作業!

你們弄個音響去發洩你們過剩的精力。你們要是實在精力過剩,將小區的保潔辭退了,你們組織一個義務保潔隊給小區和樓棟保潔保安,節約大家的物業費多好?或者明天上午下午兩次將小區徹底打掃兩遍,絕對比跳舞更加鍛鍊身體有益身心健康

二,佔用公共空間,最不濟也得每個四平方米的空間才足夠跳舞,再加上你們擺放裝置等佔用的空間別,小區的小公園才多大面積,你們精力旺盛的一天跳兩場,還專撿陰涼平整的地方去跳舞,一個小區幾千人,大家一起出錢維護的公園,就成了你們一小撮人的私有產權,你讓小朋友什麼地方玩耍,你讓其他老人去**散步?

你們因為你們百分之一的人的所謂的正常活動,去影響其他百分之九十九的居民的生活,你以你的這麼多年的社會經驗和有限的社會公德法制知識去琢磨琢磨,你們這是什麼行為?

天理迴圈,小心哪天你得了精神衰弱需要臥床休息或者你孫子忙著考大學,左鄰右舍天天在砸牆裝修。樓上樓下天天蹦迪跳舞,那時候你千萬記得別人在自己家裡的行為是別人的正常活動,你沒權去幹涉。

2樓:功芮波

現在很多小區都不讓跳廣場舞,擾民,你說「聲音放小點不現實聲小聽不見,聲大擾民所以物業有權利管理

3樓:來自大觀園有個性的喬松

小區內組織居民跳舞放**在晚上。影響居民的生活是不允許的。

居委會把小區居民的資訊提供給物業公司是一種什麼行為?

4樓:慶帥考研老師

居委會把小區居民的資訊提供給物業公司,這是一種正常的行為,畢竟物業公司要了解小區居民的資訊,還要進行代收水費電費等服務。

小區保安有權利不讓業主帶的非本小區居民進入小區麼?

5樓:精彩百曉生

先看小區道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小區內的通道,一般而言歸全體業主所有,依據物權的一般原理,只有小區業主對小區內的道路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小區內通路對不對外開放,決定權在小區業主。

業主與物業的關係物業只是小區業主請來的管家,只能依據業主的決定對小區的通路進行管理(一般以業主委員會的決定為準),如果沒有業主的決定,物業一般是不能擅自決定對小區通路的管理許可權的。

小區道路是否應當開放使用從以上兩點我們明白了小區通路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情況。即小區道路是否開放決定權在業主手中。但是也有例外,那就是相鄰關係的問題。

如果小區通路是歷史上形成的,供周邊居民長期使用的通路,一般而言應當保持該通路的原狀。其次,如果小區內的通路是周邊居民的唯一通道或是使用其他通道過於不便時,可以要求該小區開放小區通路。再次,如果該小區通路涉及公共利益,可以請求**部分要求小區開放小區通路供公眾使用。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讓進是小區保安負責任。如果是你和你媽媽一同進去,而小區保安還不讓進,那麼是不可以的,但是你媽媽獨自進小區,而保安部同意那是人家負責的表現,你想,因為小區進一個陌生人,一旦有什麼盜竊的行為,保安不得負責任麼。

7樓:我思境況

按您所描述的,如果不是保安太過於盡職盡責,就是您在什麼地方得罪物業了,變著法子折騰您。

物業沒經過業主同意可以在小區搞活動嗎?

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應該可以,不用向公安部門申請,又不是搞集會或遊行,只是應該向物業部門申請,物業可能會阻止所以寫出申請很重要,不要怕麻煩。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於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共區域,物業有管理和經營的權利,物業不需要經過業主的同意,除非業主大會通過租借公共區域必須四分之一的業主同意,不然此事屬於物業公司自己內部的事情。就你追問的影響業主正常生活,你可以到物業投訴,若物業不更改,那你可以根據相關影響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要求相關賠償。比如噪音超標,報警投訴到環境局,確定超標記錄找。

物業協商賠償,找街道辦,找法院,要求區域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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