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是「先減後並」還是「

2022-11-18 19:46:01 字數 6123 閱讀 7239

1樓:小孫說法

撤銷緩刑後的數罪併罰,實行先並後減的規則。即適用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直接並罰不用減。

假如罪犯原本被判三緩三,緩刑考驗期間又犯罪被判五年。直接撤銷緩刑,五年和之前的三年數罪併罰。

假如罪犯原本被判三緩三,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罪被判五年。直接按五年處理,因為此時由於三年考驗期滿,原判刑罰視為不再執行,因此不能並罰也不能視為累犯。

3樓:匿名使用者

樓上的別丟人了,還法律專家。 緩刑根本就不存在實際執行的刑期,何來"減"之說。 假釋倒是存在

4樓:休恩漢春姝

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漏罪的,採用先並後減原則進行數罪併罰

刑罰執行期間犯有新罪的,採用先減後並原則進行數罪併罰

求解。。在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犯新罪撤銷緩刑,進行數罪併罰這裡進行數罪併罰是如何進行數罪併罰?

5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考驗期之內犯新罪,撤銷緩刑數罪併罰,先減後並。即使是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也同樣數罪併罰。

前罪判兩年,後罪判八年,合併之後判處刑罰應該在總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也就是八至十年。

6樓:北京申律師

你好,應該是有期徒刑兩年和有期徒刑八年的並罰,數罪併罰的刑期應該在八年至十年,具體執行幾年還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僅供參考。

刑法中數罪併罰時「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有何區別?並舉例說明。謝謝

7樓:小貓有鬍子

區別是輕重。漏並減輕與新減並。

漏並減,方式是前後兩罪刑期總額為最高幅度,減去已執行刑期。確定仍需執行刑期。

新減並,方式是原罪刑期減去已執行刑期後,加上新罪法定最高幅度的總額之和為最高刑期,

漏並減,已發現的原判10年。執行8年時,發現漏罪,該漏罪量刑幅度上限為10年。此時合併,前後倆罪量刑幅度為10—20年。

一併判決的總和刑期如取中間幅度可判決15或16年。新判決刑期減去已執行的8年。再服刑7、8年。

對最高法定刑期幅度的計算時,未減去已執行的期間。故計算仍需服刑期間時,需減去已執行期間。

新減並,原判10年,執行8年後,又犯新罪的量刑幅度最高10年。新罪最高幅度先減去已執行的8年為2年。與原判決合併,兩罪總量刑幅度為10—12年。

取中間區間判決11年。還要再服刑11年。

此時計算時,已經減掉已執行的期間。仍需服刑的期間時無需再減。

8樓:橘色雙子猴

主要表現在:

兩者計算的基礎不同:「先並後減」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處之刑罰及漏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先減後並」的方法,則是以前罪尚未執行的殘刑與新犯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不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兩者所適用的物件不同:「先並後減」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前又發現漏判之罪的情況,「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以後又犯新罪的情況。

本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刑期計算方法,較之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在一定條件下,給予犯罪分子的懲罰更重。

9樓:

「先並後減」與「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具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兩者適用的物件不同。「先並後減」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前又發現漏判之罪的情況,「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以後又犯新罪的情況。

(2)兩者計算的基礎不同。「先並後減"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處之刑罰及漏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先減後並」的方法,則是以前罪尚未執行的殘刑與新犯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為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不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兩者的嚴厲程度不同。使用「先並後減」的方法計算刑期時,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會超過20年,拘役不會超過1年,管制也不會超過3年。但是,使用「先減後並」的方法,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則可能超過上述界限。

這兩種計算方法所以有這些區別,是由於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又重新犯罪,其主觀惡性及對社會的危害相對更嚴重一些,因此,處罰也應當重一些。但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又犯新罪的犯罪分子,雖然其實際執行的刑期可以超過《刑法》第69條所規定的界限,但是每一個判決所決定的執行的刑期卻不應超過《刑法》第69條所規定的各種刑罰的最高刑期。@@@漏罪先並後減:

甲判決前有a b c 三罪,只發現並判了a罪10年,b罪9年,合併並執行18年。執行了4年後發現了c罪。判決c罪10年。

先並———就是前面第一次判的18年跟第二次的10年合併,(判18-28)。由於總的刑期沒有超過35年,所以最高刑期為20年。 假設判20年。

後減———就是20年減去已經執行了4年,就是說甲還要執行16年。 @@@新罪先減後並:乙犯a罪、b罪。

分別14年和11年,法院決定合併執行20年。執行5年後,乙又犯了c罪,c罪判5年。先減———就是第一次判的20年減去執行了的5年剩下15年。

後並———就是減到的15年跟第二次新罪5年合併(判15-20年) ,假設判18年。那麼乙實際執行的刑期就是5年已經執行的加上還要執行的18年就是23年。

10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的區別:1、先減後並適用於新罪,先並後減適用於漏罪;

2、先減後並已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內,先並後減已執行的刑期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內。

舉例:漏罪:某人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執行六年後,發現其之前有犯有詐騙罪應判五年,兩罪並罰應當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決定刑期,如果決定執行十二年,再減去已執行的六年,應該再執行六年;

新罪:某人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執行一年後,又犯開設賭場罪應判八年, 減去已執行的一年還剩二年,與新犯的開設賭場罪並罰,應在八年以上十年以下決定刑期,如果決定執行九年,再加上已執行的一年,應該再執行十年。

11樓:

數罪併罰的計算方法,你知道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舉例說明:

某人,因a罪、b罪分別被判10年、5年,

減:因a罪被減1年

並:合併判12年

先減後並等於,a罪計為被判9年,和b罪5年並,結果可能仍然是12年先並後減等於,合併判12年,減1年,結果就是11年

13樓:喜歡瞎聊

如果你要是犯了兩個應該判處刑罰級刑罰以上罪的時候,在判決時兩個罪分別判刑合併執行。一般在執行時都要適情減一些刑期。這叫先並後減。沒有先減後並

關於《刑法》緩刑執行期間的問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2,、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新罪為過失犯罪的,撤銷緩刑,實行數罪併罰,但如果執行的刑期在三年以下,還是有可能判緩刑的。

比如交通肇事罪,積極參與搶救**,主動賠償,可以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3、緩刑考驗期滿以後發現漏罪,屬於成功的緩刑,原判刑罰不再處罰,單獨處罰漏罪,如漏罪與原判刑罰為同一罪,已累犯的加重情節處理。雖然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但從裁量是否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說,緩刑也是一種量刑制度;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說,緩刑也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15樓:匿名使用者

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或發現漏罪的,只需要對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後根據法定原則或方法,與前罪刑罰合併決定應執行的刑罰。1 漏罪 先並後減2 新罪 先減後並3 緩刑考驗期滿後發現漏罪的,如果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應依法定罪量刑,不涉及數罪併罰與累犯問題。 【參考資料:

張明楷《刑法學(第三版)》453 457頁 】

16樓:匿名使用者

1.撤銷緩刑,漏罪與原罪並罰2.撤銷緩刑,新罪與原罪並罰。

過失犯罪也一樣,緩刑考驗期只要犯罪的都撤銷緩刑,數罪併罰。3。期滿後發現漏罪,法律沒有規定,通說認為原罪已執行完畢,只追究漏罪。

17樓:匿名使用者

1.數罪併罰2.一樣,數罪併罰,過失,故意一樣。3.只對漏罪量刑

關於《刑法》數罪併罰中的「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兩種規則的疑問!!??

18樓:創作者

數罪併罰,是一種刑罰裁量制度,對一行為人所犯數罪合併處罰的制度。指人民法院對同一行為人在法定期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法定的並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制度。

刑法典第69條確定了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以吸收原則和並罰原則為補充的折衷原則。數罪併罰時,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

根據刑法典第69條、第73條、第71條規定,適用數罪併罰的具體規則分為以下三種:

(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

就其基本內容而言,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罪數罪的合併處罰規則,與前述刑法中數罪併罰原則的基本適用規則一致,故不贅述。

數罪可以分為同種數罪和異種數罪,對於異種數罪實刑並罰,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均無分歧,但是,對於同種數罪是否並罰,司法實踐和理論界均有些分歧,主流觀點認為,對於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種數罪的,原則上無須並罰,但是當特定犯罪的法定刑過輕且難以使實際處罰結果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標準時,在法律未明文禁止的條件下,可以有限制地對同種數罪適當地進行並罰。

(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刑法典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這種合併處罰原則,被稱為「先並後減」。

具體適用:

1、必須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且漏罪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的並未判決的罪。

2、對於新發現的漏罪,無論其罪數如何(數罪應為異種數罪),或者與前罪之性質是否相同,都應當單獨作出判決。

3、將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照相應的數罪併罰原則並罰。此種合併處罰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原則不同的是,後者是將同一判決中的數個宣告刑合併,從而決定執行的刑罰,前者是將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合併,決定執行的刑罰。

4、如果是在緩刑考驗期之內發現漏罪的,應當依法撤銷緩刑,依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5、在假釋期間發現漏罪的,應當依法撤銷假釋,依照刑法典第70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三)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合併處罰規則

刑法典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這種合併處罰的方法,又被稱為「先減後並」。

具體適用:

1、必須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還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

2、對於犯罪分子所犯新罪,無論其罪數如何(數罪應為異種數罪),或者與前罪之性質是否相同,都應當單獨作出判決。

3、應當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針對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並罰。

4、在緩刑考驗期之內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撤銷緩刑,依照刑法典第69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5、在假釋期間又犯新罪的,應當依法撤銷假釋,依照刑法典第71條的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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