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服務協議生效日期在勞動合同有效期之後,怎樣處理

2022-11-08 21:26:39 字數 5238 閱讀 9359

1樓:酷站長小八爺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因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應在法律上認可其勞動關係。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與勞動者辦理補籤手續。補籤日期從用工之日起。

由於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係,若能提供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支付單」、「招工記錄表」等文字資料,即可認定其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

系,則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補籤日期從用工之日起。

對於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雙方未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

實勞動關係的,應視為續簽勞動合同。補籤日期自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不少於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

年,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勞動者不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用人單位要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樓:飯糰軍

服務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為勞動者由用人單位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必須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期限的約定。服務期可以長於勞動合同期限,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並通過合同固定下來,則對雙方就具有約束力。如果你在勞動合同期滿而服務期未滿時要求終止勞動合同,是違反培訓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勞動合同應該籤多久

3樓:刺身金魚

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的首次合同,究竟籤幾年比較好呢?《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係研究所所長常凱來渝講解這部法律時,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答案:3年,無論對企業還是員工,都是最合適的。

籤1年、20年都不好

「有的企業明年起,打算還是和以前一樣,和員工一年一簽。這是非常笨的做法,因為第二年就又得面臨是否和員工續簽合同的問題,僅一年時間,難以做出正確判斷。」常凱說。

「還有的企業打算和員工籤20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以為員工一般來說幹不到這麼久,可以避免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但這同樣不能規避中途解僱員工帶來的賠償問題。因此,也是不可取的。」常凱說。

籤3年對雙方有利

首次固定期限合同究竟籤幾年好呢?常凱說,3年是一個比較好的期限。

「一個員工,3年時間就可以看出是不是有能力,是不是在努力為企業創造價值,是否需要繼續留用。」他說,而員工一方,用3年時間,也可以看清所在的企業,到底是否適合自己,有沒有發展前途。

「臨界時間」別解僱員工

「有的企業主,打算和員工籤個5年、10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並且在合同即將到期前的一兩個月將其解聘了,這樣做,很可能會得不償失!」常凱說。

他說:「這種解僱是無法規避每年3個月的賠償的,而且這個員工在企業幹了這麼多年,積累的經驗為企業帶來的財富是難以估計的,新招聘員工未必能為企業帶來這麼大的價值。」

企業別搞內部霸王條款

「就算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員工也不是鐵飯碗,依舊可以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將其解僱,不過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必須合理,不合理的規章,制定再多也沒有意義。」

常凱教授說,有的企業,打算馬上把「三天曠工即解聘」寫入規章,這和國家關於15天曠工解除勞動關係的規定是矛盾的,也是無效的。他還舉例,把「每天上午只能上兩次廁所」等寫入企業規章,員工就算違反了,企業也是無權解僱的。

4樓:涗鼴匌

【解讀】本條是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 一、什麼是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

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為什麼勞動合同應有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係,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恆不變的關係,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

勞動關係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繫多久,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

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三、勞動合同期限的分類 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四、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期限,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是至關重要的。由於勞動合同期限需要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因此,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用統一的目標來約束當事人的意志。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第一,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係,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

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

在堅持有利於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因為訂立勞動合同是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事情,關係到雙方的利益。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時,不能只強調企業的生產工作需要,也應當兼顧勞動者個人利益,尊重勞動者個人意願。

總之,當事人雙方都應當處理好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合理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科學合理地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發展都有很大幫助。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長期規劃和目標任務,對勞動力的使用進行科學**,合理規劃,使勞動合同期限能夠長短並用,梯次配備,形成靈活多樣的格局。

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的年齡、身體狀況、專業技術水平、自身發展計劃等因素,合理的選擇適合自己的勞動合同期限。

5樓:韓飛律師

法律對於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具體規定,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決定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法律並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

合同中的服務期限與合同中的有效期限有什麼不同

7樓:監理師

服務期限指為履行此合同的工作或服務時間範圍。有效期限指合同從簽訂到合同終止的期限。一般情況是有效期限大於服務期限。有效期限包括合同款付清、質保期滿等條件。

8樓:

一般合同中都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生效的合同基本上不存在有效期限,但一般應該合同發生糾紛後兩年內提起訴訟或者簽訂補充協議解決糾紛。你所說的服務期限就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有效期限,基本上可以理解為合同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

9樓:匿名使用者

服務期通常是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或者由雙方另外約定的、規定勞動者必須在用人單位工作一定時間的約定,它通常與勞動合同的期限相一致,但是也有不一致的情況,當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的期限時,服務期的超出部分仍有效力,也就是說,你簽訂了五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合同中約定了十年的服務期,那麼,五年合同期滿,單位有權利選擇是否繼續與你簽訂合同,如單位選擇繼續簽訂的,你有義務簽訂,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單位不選擇繼續簽訂的,單位無權就服務期未履行的部分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服務期的規定限制了勞動者的權利,如果沒有服務期的約定,如前所述,勞動者只需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合同。而在有了服務期的約定以後,勞動者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辭職要承擔違約責任,那麼是不是單位都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從而排除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呢!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法律不會留下這麼一個明顯的空當讓不法老闆來鑽。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其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另行協商約定服務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必須付出一定的對價以後才有權利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否則單位無權約定服務期,即使合同中做出了約定,你完全可以置之不理,因為這個約定是無效的。

當然,如果單位確實為你提供了培訓或者特殊待遇等等,約定的服務期就要產生約束力的,你強行辭職就要承擔違約責任,這無疑是公平的。 這裡有一個問題,就是服務期的長短,例如,單位花了錢對員工進行了培訓,那麼服務期可以約定多長時間呢,對此法律並無具體規定。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單位花了很小的一點就可以約定一個很長的服務期,例如,培訓用了1000元,服務期約定了1年可以嗎,答案是可以,那麼10年是否可以呢,答案是否定的,這裡面還有一個公平合理的原則在發揮著作用,對於這種顯示公平的約定,法官有權利確認其無效,當然,這裡的界限是顯示公平,上述例子中服務期約定為3年,法官就很難認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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