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法的立法目的和國際戰略是什麼2019到

2022-11-05 23:22:03 字數 4836 閱讀 3035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法學教學、法學研究人員來講,一門法律學科的性質和地位,是需要首先弄清楚的問題,智慧財產權法學也是如此。目前國內法學理論界、司法界均承認智慧財產權為民事權利,同時世界**組織的《與**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議》中也已明確智慧財產權的民事權利性質。與智慧財產權的性質密切聯絡的是智慧財產權的地位,即智慧財產權應歸屬何種法律部門,在此問題上學者們存有爭議,較為流行的觀點認為智慧財產權屬於民商法部門,或者屬於民法部門。

但筆者以為這個問題還沒有徹底搞清楚,有**之必要,尤其是在諸多國家紛紛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大背景下,**此問題,意義更為重要。

一、國內學者對智慧財產權法地位的幾種觀點

目前國內學者關於智慧財產權性質的認識是一致的,認為智慧財產權是私權,是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在智慧財產權的地位,即智慧財產權應歸屬何種法律部門上,存在一定爭議,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

(一)國際公法。此觀點的代表人物是鄭成思教授,鄭教授認為,國際間的多邊公約及雙邊條約對整個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有重大影響。國際公法已成為智慧財產權法的主要淵源,因此智慧財產權應屬於國際公法領域。

1(二)民商法。此觀點的代表人物為吳漢東教授,吳教授認為,智慧財產權制度應屬司法領域,但其保護制度多設行政處罰及刑事制裁的規範,具有公法與私法結合的特點,實為保護私權之民事特別法。 2 這也是國內絕大部分學者的觀點。

(三)單獨法律部門。此種觀點代表人物為張平副教授,張教授認為智慧財產權在民法、刑法、行政法、國際公法等各個法律部門中都有所反映,歸類很勉強,應為獨立的法律部門。 3 張教授的觀點與筆者的觀點不謀而合,惜張教授的觀點未受到充分重視,且理由有待進一步加強。

另有學者持智慧財產權應歸屬於經濟法、行政法、科技法等觀點。

還有的學者企圖迴避該問題,「至於把智慧財產權置於何種法律中,是在經濟法中,還是在民法中,或者在行政法中,甚至在國際經濟法、經濟法中,使用民事的、刑事的或者國際法的手段來解決智慧財產權問題,都無關緊要」。 4 筆者以為此種觀點是不足取的,學術上的觀點存有爭議,那就說明在某些問題上還存有模糊地帶,有待進一步澄清。

筆者以為,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國際公法、民商法的觀點僅抓住了問題的一個方面,或者過分突出了問題的某個方面,而智慧財產權歸屬於單獨法律部門的觀點缺乏足夠理由,難以服眾,這也許就是張平副教授早在90年代初即已經提出智慧財產權應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觀點而未受到應有重視的原因。

依據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和原則,筆者以為智慧財產權法學應當脫離現行附屬法律地位,成為一獨立的法律部門,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智慧財產權制度的重要意義正如美國前**林肯所言在於「給天才之火新增利益之油」。 1 智慧財產權制度在促進人的解放,加速生產力的發展,增強國家競爭力的偉大實踐表明,這項制度本身就是一項傑出的發明創造。

2二、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

法律部門這一概念,在有的法學著作和教材中被稱為「部門法」,它是指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按照法律調整社會關係的不同和不同方法所劃分的同類法律規範的總和; 3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範的總稱。 4

法律部門或稱部門法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也是法律分類的一種形式。

智慧財產權制度共同的法律特徵就是客體的非物質性。在資訊時代的今天,科學技術日新月異,而傳統知識光輝燦爛,人類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應接不暇,智慧財產權法學是否可以進而應該成為一獨立法律部門呢?

(一)劃分部門法的原則

對於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不同角度可對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做出不同的概括。

張文顯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三原則:整體性原則,均衡原則,以現行法律為主,兼顧即將制定的法律原則。 5

沈宗靈教授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應該有六個原則:合目的性原則;從實際出發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相對穩定原則;重點論原則;辯證法展原則; 6

筆者以為,之所以劃分法律部門,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便於人們瞭解和掌握本國的現行法律,隨著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科學技術的進一步提高,人們勢必創造出也來越多的精神產品,換言之,智慧財產權的調整物件越來越寬,同時也就需要越來越多的規範進行調整。當然,我們還要注意到各個法律部門之間適當比例之保持,具體的法律部門所包含的法律、法規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智慧財產權領域的現行法律、法規已經很多,智慧財產權擺脫附屬地位從而實現部門化,符合社會發展潮流,也避免了法律體系結構的頻繁變動。

同時我們要拿出發展的眼光看待問題。

據此筆者主張法律部門的劃分應堅持以下幾個原則:目的性原則;實事求是原則;適當平衡原則;穩定性原則;發展原則;

(二)劃分部門法的標準

在明確了劃分法律部門所應該堅持的原則之後,我們就需要談到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了。較為普遍的看法是,以法律調整物件為主要標準、以法律調整方法為次要(輔助性的)標準劃分法律部門。 7 張文顯教授、沈宗靈教授也持此觀點。

智慧財產權調整的物件為知識產品,即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 8 智慧財產權物件的自然屬性是非物質的「智力成果」,社會屬性是「產品」,是財產,物件的內涵應顯示其兩方面屬性。

正如前所提到的,智慧財產權制度調整物件(保護範圍)勢必越來越寬廣,除了傳統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外,國際公約、各國立法或判例已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物件擴大到:計算機程式、資料庫、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未披露資訊,商號或商業名稱、載有節目的衛星訊號、商品化權的物件、特許經營、域名等。總體來講,智慧財產權的調整物件呈現出擴大趨勢,隨著技術和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

據此,澳大利亞學者彭道頓2023年提出了資訊產權的概念。我國學者對此也有響應。 1

智慧財產權制度確實廣泛涉及許多領域,在科技、經濟、文化、藝術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但不能因此將智慧財產權肢解為幾部分歸到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去。智慧財產權有自己的特殊性質和基本原則,有特定的調整物件,它作為一個整體概念已被各國所接收。在聯合國下屬的機構中,有專門管理智慧財產權問題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在各個具體的智慧財產權部門中都較早地建立國際公約,各國有一批專門從事智慧財產權的法律人才和研究教育機構,有一套比較成熟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智慧財產權的地位如何,不完全取決於在法理上是否劃歸某類或構成獨立分支,重要的是取決於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地位,也就是其重要程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目前已經成為發展一個國家的經濟、科技、文化等事業的重要法律制度。 2

話已至此,筆者不得不提及當前世界發達國家實施的「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加強,智慧財產權戰略已經日益成為各國**促進社會發展、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戰略手段。美國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成功實施了智慧財產權戰略,使美國擴大了技術創新和經濟競爭優勢,同時促進了trips協議的達成,使全球智慧財產權制度進入了強保護時代。日本是世界上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最為成功的國家,也是從智慧財產權戰略中崛起的國家,促成日本智慧財產權立國策略的主要動力來自兩方面:

一是日本對本國工業核心競爭力下降的憂慮;二是現代經濟社會對智力創造活動合理機制的需求。 3 筆者以為,日本自然資源相對貧乏,人口眾多也是促使日本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原因之一。為此,日本不僅成立了智慧財產權戰略會議(2023年3月),提出了智慧財產權立國論,還制定了《智慧財產權戰略大綱》(2023年7月),國會通過了《智慧財產權基本法》(2023年11月),另外成立了由首相小泉任部長的智慧財產權戰略本部(2023年3月),進而推出了《智慧財產權戰略推進計劃》。

我國要實現從經濟大國向經濟強國、從粗放型經濟向集約型經濟的轉變,同樣離不開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制定與實施。

「戰略」一詞源於軍事學,***同志在《中國革命戰爭的戰略問題》中講到:「戰略問題是研究戰爭全域性的規律性的東西」。我國《辭海》對「戰略」一詞是這樣界定的:

戰略是重大的、帶全域性性的或決定全域性的謀劃。 4 陳美章教授認為戰略是一種謀劃,是分層次的,戰略具有系統結構,陳教授還對智慧財產權戰略進行了界定:有效利用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為充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並遏制競爭對手,謀求最佳的經濟利益而進行的全域性性謀劃和採取的重要策略和手段。

智慧財產權戰略可分三個不同層次: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行業智慧財產權戰略和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戰略。 5

剛才談到的是法律部門劃分的主要標準:法律調整的物件,現在談一談法律部門劃分的次要(輔助性的)標準:法律調整的方式。

法律調整的方法,一般是指法律規範調整社會關係的手段和方式,如確定權利、義務的方式,法律化的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制裁等。社會生活的多樣性,也決定了法律調整方法的多樣性……,當人們無法完全以作為法律調整物件的社會關係來劃分法律部門時,就可以依據法律調整方法來劃分。如刑法部門,主要就是依其獨一無二的法律調整方法—刑罰—而確立獨立法律部門地位的。

1縱觀智慧財產權的調整方法,其調整方法綜合性,或者說多種手段相結合,包括民事調節、行政調節、甚至刑事調節,但它最基本的規範不是強制性的,而是採取以鼓勵、協調和促進智力創造活動,確認、保護、應用與傳播智力成果為宗旨的調整方法。 2

一言以蔽之,從智慧財產權法的調整物件和調整方法上看,智慧財產權法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存在。

另外,筆者不得不指出的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在短短的二十年的時間裡,我國築起一道保護智慧財產權的長城,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立法、執法、司法體系。在加強智慧財產權立法,完備法律規範的同時,我國進行了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組織建設,設立了***智慧財產權領導小組,建立了相應的智慧財產權行政領導機關,完善了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司法組織。相關的智慧財產權行政、司法組織系統的建設,為我國的智慧財產權法制建設提供了體制上的保證。

值得欣喜的是國家已經注意到智慧財產權制度的重要性,並已經就率先將專利工作上升為國家戰略提上了議事日程, 3 並於2023年6月7—8日在京專門召開了「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座談會」,幾十名法律學家、經濟學家、****濟濟一堂,為「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獻計獻策。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的高等教育當中,國家教育部已將智慧財產權法學已經與民法學、刑法學、經濟法學等部門法學並列,成為法學本科生14門核心課程之一,從這一點上,也突顯了智慧財產權法這門課程的重要性。

結語目前,智慧財產權法學的附屬地位,既不符合法律部門分類的原則和標準,更與智慧財產權制度在國家、社會中的地位格格不入,在21世紀的今天,在國外各國紛紛訴諸實施「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們必須重新審視此問題。智慧財產權法學的部門化,是與時俱進的理性定位,並非刻意拔高,我們只不過是去做我們應該做的事情,還智慧財產權法學以應有的地位和尊嚴。法是利益之器,保障著人類庸常的幸福,但它的平庸眼光絲毫不影響人類對高貴的嚮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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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你可以去搞搞版權或者著作權方面的工作,但是建議不要去搞專利方面的工作,回 後者技術答性太強,大都是理工科背景以後再學了點法律的,文科背景的很難上手。目前tc的智慧財產權法方面的工作的利潤率是不錯的,但是需要提醒你 這個圈子不大,案源相對於其他型別少得多,要做出成績需要有攢人品的準備。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