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做仲裁,什麼叫做仲裁

2022-11-01 02:57:14 字數 4764 閱讀 1359

1樓:鯨娛文化

「仲裁」一詞從字義上講,「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評斷、作出結論的意思,所以「仲裁」就是「爭執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對爭執事項作出決定」。

2樓:大雪欲封山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爭議提交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裁決。它是非訴訟解決爭議的各種方式中最為制度化的方式。一般認為,以仲裁方式解決商事爭議的主要優點,從程式性層面看,是效率較高,費用較省,較少繁文縟節和更為謹慎;從實質性層面看,由於仲裁員的技術專長,裁決可望更為公正;從心理學觀點看,仲裁員更為當事人所歡迎,因為仲裁員更瞭解在特定行業的商人的傳統和心理。

此外,仲裁的優點還包括仲裁員可由當事人自主選擇,審理具有保密性等。

同調解解決方式比較,仲裁解決方式的主要特點是,仲裁員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對爭議作出裁決。這種裁決一般是終局性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有權申請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顯然,仲裁解決方式比調解解決方式更能徹底地解決爭議。

同司法解決方式比較,仲裁解決方式的主要特點在於: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沒有法定的管轄權;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仲裁協議受理有關案件。如前所述,司法解決方式由於受到法定管轄權的限制,不能適用於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經濟組織之間、國際經濟組織與私人之間的經濟爭議;在適用於其他種類的國際經濟爭議中,也存在一些難以克服的障礙。

而仲裁解決方式,在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普遍適用於各種國際經濟爭議。因此,仲裁成為解決國際經濟爭議的最常見和最主要的方式。

3樓:王維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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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仲裁的意思概念是:雙方爭執不決時,由第三者居中調解,作出裁決。法律上特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關的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非訴訟方式。

適用於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4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亦稱公斷,是指爭議各方自願將爭議提交無利害關係的第三者作出判斷或裁決的一種法律制度

什麼叫仲裁

5樓:風劉才子腎寶儒

仲裁是指爭議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雙方有義務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詳細解釋:

1,勞動仲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後,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勞動者如果不滿勞動仲裁結果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經濟仲裁:主要是合同約定,解決合同的糾紛,合同約定或者事後雙方達成協議向某某仲裁會員會仲裁,仲裁委員會屬於民間機構,不屬於任何**部門。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會員會,可以選擇仲裁員,關於仲裁程式,與訴訟程式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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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專業性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複雜的法律、經濟**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

因此,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專家仲裁由此成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

靈活性由於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6樓:熱詞課代表

「仲裁」一詞從字義上講,「仲」表示居中的意思,「裁」表示衡量、評斷、作出結論的意思,所以「仲裁」就是「爭執雙方同意的第三者對爭執事項作出決定」。

7樓:金果

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仲裁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這裡明確了三條原則: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和**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

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國際**、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8樓:墨汁諾

仲裁一般是機構團體的工作,隨便找一個第三人不能叫做仲裁者,只能算是勸架者!

調解和仲裁的決策結果是不一樣的,調解是在相關機構人員的指引下,利益矛盾雙方進行面對面的協商,最終達成妥協讓步,達成和解。

而仲裁是在調解不能的情況下,有機構相關人員直接做出的裁定!具有法律上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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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arbitration)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仲裁異於訴訟和審判,仲裁需要雙方自願,也異於強制調解,是一種特殊調解,是自願型公斷,區別於訴訟等強制型公斷。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適用範圍

仲裁的適用範圍是指哪些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哪些糾紛不能以仲裁來解決,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爭議的可仲裁性」。

《仲裁法》的第2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裡明確了三條原則:

一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必須是民事主體,包括國內外法人、自然人和其他合法的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組織;

二是仲裁的爭議事項應當是當事人有權處分的;三是仲裁範圍必須是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合同糾紛是在經濟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因訂立或履行各類經濟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包括國內、國外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國內各類經濟合同糾紛、智慧財產權糾紛、房地產合同糾紛、**和**交易糾紛、保險合同糾紛、

借貸合同糾紛、票據糾紛、抵押合同糾紛、運輸合同糾紛和海商糾紛等,還包括涉外的、涉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國際**、國際**、國際投資、國際技術合作等方面的糾紛。

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由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這在產品質量責任和智慧財產權領域的侵權行為見之較多。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於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係,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範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於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

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9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仲裁,即「中人裁決」,是由國家司法機關以外的第三人來進行評理裁斷,也即雙方當事人自願把糾紛提交給第三者審理,由其作出判決或裁決。該第三者或為雙方選定的仲裁人(也稱「公斷人」),或為仲裁機構。

一般民事糾紛在調解未達成協議時進行仲裁。仲裁庭(或仲裁單位、仲裁員)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陳述和辯論,出示有關證據,然後依申訴人、被訴人的順序徵詢雙方最後意見,可再進行調解。調解未達成協議的,由仲裁庭評議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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