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問題求助,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問題。

2022-10-12 08:26:29 字數 4744 閱讀 4548

1樓:匿名使用者

仍然有補救措施,你說越野車共賠兩萬元,只是道義上的補償,顯然不夠。雖然你們負全責,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11條的規定,對方的機動車交強險是不分責任全陪的,死亡的11萬,醫療費10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都賠給兩個死者,你們有權主張,千萬不要在調解書上簽字!去法院起訴,只要對方買了交強險,法院會支援你們的訴請的。

只可惜兩人的騎摩托車,屬於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如果作為行人認定的的,賠的更多。

2樓:

1、這種情況,建議找當地的律師去處理為好。

2、正常情況,交警的認定書是有法律責任的,一般情況(特殊情況可能是越野車有關係之類的),交警的認定書是有依有據的,或許,你也可以當面到交警大隊去諮詢大隊長,詢問為什麼會是這樣的認定,認定的法定依據是什麼等。

3、希望交警要怎樣重新認定責任呢?重新認定責令的理由是什麼?交警出的責任認定書有錯誤嗎?錯誤在**?

3樓:潤澤

按照你說的 要是自己是轉彎的 對方是直行的 這個在法律上來講 應該是負全部責任的 轉彎的機動車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的 不過可以試試去法院起訴

4樓:匿名使用者

無證駕駛不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是因為摩托車倒地摔倒,摔倒在路中間,影響了正常駕駛的越野車。從越野車來說:主要是判定事故當時是否超速,(周邊調監控)車子檢驗是否符合合格標準,一般越野車定無責的話也就摩托車車損100,醫療費1000,死亡10000。

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問題。

5樓:曾經一條狗一號

後車負全責,因為前車可能有緊急情況,即使沒有緊急情況,也還可能是新手,有出現操作失誤的可能。你應保持車距,減少行駛,注意觀案,隨時釆取制動措施。

6樓:一棵頑強的梭梭樹

你好,你這種情況很大可能是交警部門沒有認定對方超速行駛。

第四十四條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並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進入路口前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

(三)轉彎的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四)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綜上,根據上述規定第三款,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直行的車輛先行。

關於交通事故責任判定的一個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交警隊的判定很難改。(除非你們有人有關係,程式也比較複雜):具體參照以下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

1、行政救濟:《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62條:各級公安機關交通掛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階資格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小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稽核、複核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認定工作進行督察檢查,檢查中或者接群眾投訴經審查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存在錯誤的,應當作出撤銷該「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由承辦單位在規定期限內另行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按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規定》予以撤銷或者變更,同時按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進行錯案追究。

2、司法救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於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採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其次,你現在要做的就是與對方協商民事賠償的問題了,你可以和他們根據醫藥費的多少,具體協商。

8樓:天津市劉律師

對此事協商不成,可去法院訴訟解決,在訴訟中可提出你們的主張,從你介紹來看,對方存在過錯,且有關的過錯可能與事故存在因果關係,可考慮在訴訟中改變此責任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案件如何處理?

9樓:華律網

當發生交通事故,人們最關心無疑都是責任,因為責任的劃分關係到後期賠償的承擔比例,甚至一些刑事案件的量刑。大家所熟知的比較常見的責任劃分情況,主要有一方全責一方無責;一方主責一方次責;雙方同等責任這幾種。比較少見的就是責任無法劃分這種情況。

這種情況之所以會出現,主要是因為現場無監控錄影,通過技術手段和證人證言依然無法還原事故情況,所以交通對於責任的承擔無法確定,出現這種情況應該是怎麼呢?主要有兩個方法:第一就是跟對方協商,如果可以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可以按照協商內容簽訂和解協議,雙方按照協議履行。

第二就是通過訴訟的方式,由法院最終決定雙方承擔的責任比例問題。

10樓:要永遠疼我哦

近年來,在許多交通事故案件中由於事實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公安交警部門很難確定雙方的責任。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50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情況下對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形,任何一方均需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起訴後由法官根據雙方對事實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等綜合情況進行判斷,這是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體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訴訟至法院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分配問題。如雙方都存在過錯,責任按過錯原則分擔;如均無過錯,再依據《民法通則》第4條公平原則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

因機動車都投有交強險,如果損失數額較小,且理賠數額在保險理賠範圍內,受害人只要證明對方有過錯就能有保險公司賠償全部損失,不必證明侵權人責任大小。

但在有些交通事故侵權糾紛中,因種種原因難以分清雙方過錯,雙方當事人也無法舉證證明對方是否存在過錯,對這種案件如何進行處理呢?筆者認為,可以適用「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綜合分析車輛衝撞危險性的大小、危險迴避能力的程度等因素,判決在速度、硬度及重量的方面存在更大危險性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民事賠償責任。

所謂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中,在加害人與受害人具有同等過失的情況下,考慮到雙方對道路交通法規注意義務的輕重,按機動車危險性大小以及危險迴避能力的優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損害後果。

優者危險負擔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中並沒有這一概念,但在許多法律、法規中已經體現了優者危險負擔原則的要求。《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從立法本意來看,衡量是否屬於高速運輸工具應以是否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為標準,而機動車作為一種現代化的交通工具由於本身的質量、體積及動力等影響,即使以較慢的速度行駛也會對周圍造成影響,這已在人們日常生活的經驗和許多的案例中得到印證。因此,對高速運輸工具的理解應是強調工具本身而不應著眼於是否高速,仍應當考慮民法通則中第123條關於無過錯責任的規定,從而按照《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4條第2款規定,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風險大的一方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風險。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根據學者的理解,就是「汽車比人優;車輛間則以增減速、控制力及最小徑迴轉能力等效能上較好的汽車為優,或就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對他人汽車危險性較多之汽車為優者;而由優者來負擔危險。」具體到機動車與行人,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

相對於機動車而言,行人明顯處於「弱者」地位。由於機動車比行人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因此,在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中,如果機動車一方無過錯而行人具有完全過錯,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依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能免責,而只能主張減輕自己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為特別法,其實際上對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作了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更進一步說明機動車應適用高速運輸工具,適用無過錯原則,從而適用民訴法和證據規則關於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另外交通事故已過錯原則為基本歸責原則,在處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間交通事故時,如果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法律還規定了過錯相抵的原則進行處理。

判斷優者的原則有:機動車優於非機動車,車輛優於行人,健全的成年人優於幼、老及殘疾人。車輛則以減速、控制力等效能較好,或以速度、質量、硬度、大小等對他人危險性較多者為優者。

具體到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兩者在行使通行權方面的地位事實上是不平等的。相對於機動車而言,非機動車明顯處於「弱者」地位。由於機動車比非機動車危險大,其注意義務就應當重,這樣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同等條件下承擔的責任就更重。

實行優者危險負擔原則,是為了貫徹公平責任原則,合理分配責任負擔,調整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的關係,體現了現代法治尊重生命的基本價值理念和「抑強扶弱」的基本精神。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通過確定「優者」地位並讓其承擔相對更大的責任,有一定的科學性,我國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充分考慮該原則,是必要的,符合社會公眾的一般期待和合理預期。

需要注意的是,「優者危險負擔原則」,不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於「對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按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規定的突破。而是對該規定的細化和深化,是在過錯原則基礎下的利益平衡。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覆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鑑定基礎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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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責任有哪些分類,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有幾種型別

責任劃分,要看駕駛員是否飲酒 是否有駕照 車輛檢驗是否合格 是否超速等。每個省還有一些具體的規定,就拿雲南的來說明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92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第45條 46條,雲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64條。因此,責任是根據雙方的過錯來劃分的,有違法行為即有過錯。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