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新婚姻法婚前財產是怎麼樣的?公平嗎

2022-10-02 10:26:34 字數 6413 閱讀 2070

1樓:匿名使用者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關於婚前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就這兩條 。 公不公平是相對的,取決於實際中夫妻間經濟差距,也取決於你個人怎麼去看待婚姻中男女在經濟上的依賴

2樓:商標註冊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還是公平的。

3樓:八三老人

婚前個人財產永遠屬於個人,但從這角度來看很公平,更有效的保護個人財產不受侵害。

4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怎麼看待了,以前丈母孃選女婿希望有房有車,但現在有房有車的金龜婿已經沒有保障了,因為婚前財產與女方沒有關係。另外,傳統的男方買房女方裝修現在也改變了,畢竟買房的有產權而裝修的僅能拿到補償而已。

5樓:餘村林場

是否公平,要從您看問題的角度進行考察。

現在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的規定是怎樣的

6樓:找法網律師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前取得的財產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房子是你結婚之前購買的,因此,結婚之前的價值部分屬於你的個人財產(包括首付和結婚之前的按揭)。這一點是沒有任何疑問的,根本不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

結婚之後,如果貸款未還清,則婚後支付的按揭部分的房屋價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同樣一套房屋,婚前支付款項的價值、以及婚後支付款項的價值,是可以計算並且評估的,這一點不會扯什麼皮,婚前財產公證確實對夫妻感情可能有一定的影響,個人認為沒有必要去公證。

7樓:商標註冊

《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婚姻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綜上所述,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還是公平的。

8樓:餘村林場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您的介紹,若在婚後由您支付按揭,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順祝幸福!

9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這個問題。

不論是否進行婚前財產公證,該房產的所有權都歸於你一個人。除非你主動同意在房產證上加上對方的名字。

所以,只要不加對方名字,即便結婚,該房產也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

10樓:無憂草

修正前的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原則上歸一方個人所有,但是房屋和其它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需經過8年,貴重生活資料需經過4年,即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複員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也視為夫妻共財產。也就是說,對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雖然原則上視為個人所有,但包括房屋在內的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貴重生活資料及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等都可隨夫妻關係存續時間的推移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而新修正的婚姻法則做出了與此不同的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這樣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其《解釋》中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見,修正後的婚姻法更側重於保護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並且規定這種一方所有的財產不能因時間的推延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規定,有力地打擊了金錢婚姻,有效地控制了婚姻質量。

而其後新增的「但書」規定,又充分體現了當事人自願原則,貫徹了民法 「意思自治」原則的精髓。

根據以上的規定你應該清楚了吧!還有

現在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是怎麼規定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不是共同財產。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等。

新婚姻法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如何界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後財產:(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前財產是結婚前一方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是否無論男女都是對方的婚前財產離婚後都分不到?

15樓:長沙律師餘博士

您的理解非常正確。您所說的新婚姻法實際上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法官審理離婚案件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婚姻法司法解釋三》之所以引起了大家的強烈反應的原因有幾個方面:

第一,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出臺,物權所有權是法定的,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不能因為結婚後夫妻共同使用,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

因此,2023年出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必須根據《物權法》進行調整。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除非經過贈與,否則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夫妻分割的是婚姻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不能分割婚前個人財產。

16樓:深圳張勇律師

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

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本著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17樓:法律信箱

您好!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其實就是一種「買賣」(一般來說,這種「買賣」一輩子只能有一次)。而在買賣關係中,不管是什麼買賣條件,總難免有一方想討價還價,發表一點反映自己願望、對自己有利的意見。

財產是婚姻的價值之一。除了財產,還有健康、人緣(地位)、思想,也都是建立婚姻關係所需要考慮的。特別是人的思想,每個人的思想都是獨立的,不是完全相同。

如果思想差異太大,兩個人就談不到一起。即使結了婚,兩人思想不同,一方改變不了另一方,最後也可能會鬧婚姻糾紛。

18樓:戚廣利

你的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理解是正確的。

婚前財產如果是雙方一起努力得到的,離婚後一方拿走屬於自己的那部分,沒有付出任何財產和努力的人離婚後就是不應該得到對方的婚前財產的。

現在就是有一部分女的,想通過婚姻關係,獲得一些不應當得到的利益。

19樓:

如今不比古代,男女同等受教育,同樣就業,都應自食其力,共同創造美好生活。沒有付出就不該分享。 否則被傷害的一方則可能人財兩空。 我是女性,但我堅持公平。

20樓:劉志平新臺子

那當然了,這樣才能體現男女平等

21樓:要啥別要愛

因為有的女方嫁過去是全職家庭主婦,不接觸社會,沒有經歷**,全靠老公在外工作。等到青春逝去,加上生了孩子,老公突然說離婚的話,房子算婚前的,女方得不到得滾回孃家吧?沒有經濟保障,孩子不能歸女方吧?

所有男方所擁有的基本都是婚前的。女方除了年老色衰還有點兒可憐的補償,還能得到什麼。這就是家庭主婦的可悲,依賴老公的下場了。

這個社會根本沒有公平可言,就像很多女的要求房產證也要寫自己的名字,都是在為自己的後路著想,新婚姻法因人而異。

我也覺得挺公平,因為我有自己的工作,律法都是死的,沒有辦法顧慮全面,可是每個人的感受是不一樣的。人都是自私的,不管新的還是舊的婚姻法,對於每個人都有得失

新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前財產屬於個人,女人該怎麼應對?

22樓:仲痴旋

即使沒有舉行儀式,怕影響夫妻感情,規定婚前財產如果要作為「共同財產」。這實際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續八年,新的司法解釋就規定規定婚前財產永遠是個人的。 我國法律規定婚姻從登記之日產生效力。

如果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你的理解沒有錯,是對要求男人婚前有房的女人當頭棒喝。原以為、明確了婚前個人財產不作為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有位親戚來串門。

於是就覺得女方不應買房,將購房所需資金贈與自己的子女個人所有,過去的司法解釋曾有婚姻關係存續八年後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然後子女以此資金購房才屬於子女個人所有。春節期間。 這一段是另一個的解答,父母希望出資所購房屬於自己子女所有而子女的配偶並不享有權利,我們都只是提醒當事人儲存好證明該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的證據。

因而導致有些夫妻在婚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如果是一方出資,仍然停留在過去的認識上,以明確各自婚前財產的處理。甚至一些比較接觸法律的人士。 但問題是,證明屬於個人所有,婚前個人財產不因為婚姻的存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生效後,婚前個人財產(房產)作為共同財產」的規定。聯想到法治論壇上很多網民也不瞭解這個變化,婚前個人財產特別是婚前房產。這就實際上肯定。

可是進行公證呢,又覺得不習慣。這位親戚還是搞房地產的,不需公證。談到女兒的婚事。

因此,若不進行婚前公證!,不過如果婚前本來就是共同出資購房,經常有當事人要求對婚前財產辦理公證,而此時子女已經結婚,如果雙方已經登記結婚,應該是明確的,那麼還是要辦理財產約定公證後才能屬於夫妻共有、解釋,大家都該知道這個變化,在此期間購房。 或者父母購房時就以自己為產權人,如果沒有約定!

眾所周知,比較接觸法律吧,證明購房資金全部是由父母贈與無配偶出資)。 上述規定,怕吃虧,還是辦理夫妻財產約定的公證才是出資方個人的財產,就認為女兒如果購買婚前房產。(不過子女必須舉證。

我是公證員,那麼要在購房前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公證,象這種情況,在婚後若干年就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必須約定,社會上對於這個變化卻不甚瞭解,在猶豫不決,然後通過贈與或者遺囑的方式指定贈與子女個人所有或者在子女繼承後屬於子女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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