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辭急工都不能辭!廠裡沒有勞動法就能這樣做的嗎

2022-09-19 18:01:48 字數 5481 閱讀 7575

1樓:遠端法律諮詢

如果你想急辭工,你可以看用人單位有沒有下面的情況,有點話你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辭工。否則你急辭工給單位造成損失是要賠償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很多私人老闆都是這樣的,一入職沒有簽訂任何的協議及檔案,其實實際上就是黑工,建議如果沒有牽扯工資發放的情況及檔案、證件扣留請款的話,直接離開就可以。在以後找工作的過程中,一定要記得找合法正規的單位和企業,謝謝,希望能幫到您~

3樓:

工廠本著一個蘿蔔一個坑的 制度,未提前說明辭職工廠當然不願意放人了,

我未像工廠提前30天申請辭職,辭急工,勞動法規定扣工資的標準是多少?能不能辭? 5

4樓:沭陽單繼亭律師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未提前通知,辭職走人可能造成的法律後果:1、用工方有第38條規定的過錯,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且用工方要支付經濟補償;2、用工方無38條規定的過錯,勞動者即時解除合同時,無補償,如給用工方造成實際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附《勞動合同法》條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①勞動者即時解除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樓:問法網姜律師

不能扣發你的工資,如果你沒有提前辭職給單位造成損失了,需要賠償,由單位舉證,如果沒給單位造成損失不用賠償

6樓:桑旻

你好,針對勞動者沒有按照勞動法規定的程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勞動者應該承擔什麼責任,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個人認為應該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實行,如果公司沒有明確規定,而又不能證明勞動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話,是不應該扣發勞動者工資的。

7樓:唐丹優

可以辭職,不能扣工資。只有因你的辭工行為給工廠造成損失的情況下,進行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按每日扣工資,還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賠償責任。可以辭職

9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沒什麼急不急的。

該辦的手續還是要辦。但是你可以和單位協商儘快辦理好離職手續。但是前提你也要配合單位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基本上1周之內是麼有問題的。

至於工資最後就是按天結算,上發薪就按天收回,下發薪的就按天結算。

如果勞動合同裡沒有明確的保密協議、專項培訓協議等涉及違約金的條款,那麼就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廠裡辭急工按勞動法要扣多少工資算合法

10樓:

你好!只要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有權取得相應的報酬,企業並不能無故扣除勞動者的工資,一般來說只要勞動者沒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話,離職時只要提前三十天跟公司相關部門說明一下,辦理好離職程式就可以的!

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通常會約定一定的勞動期限。而簽訂勞動合同後,有些員工想要跳槽,或是因為個人的職業規劃,勞動合同未到期向辭職。但是,因為勞動合同有期限約定,所以員工還可能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實際中,勞動合同未到期,但員工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辭職:

1、跟公司協商一致辭職;

2、跟公司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3、公司嚴重違規損害員工的人身權益,員工可以即時提出辭職。

因此,原則上員工按照以上規定辭職的,即使勞動合同未到期,不用承擔法律後果。

不過,在以下情況中提出辭職的員工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辭職,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公司為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跟員工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後,員工違反約定辭職,即要支付違約金。

並且,賠償違約金時,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並且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員工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未協商一致也沒提前說明辭職,導致公司遭受相應的經濟損失,需要給予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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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樓:樑律師

提前三十天提交辭職報告,並沒有說要扣工資

12樓:幸運的楓陽

廠裡辭急工

按勞動法

廠裡可要求經濟賠償

一般廠裡要扣半個月基本工資

13樓:安曼華宋雲

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要扣多少工資,如果是急辭,最多應該是當月工資沒有了。如果你當月已經快做完了,只差一兩天了,也要看單位了,有些單位也就大方得不與你計較了。

國家勞動法有關於不能辭急工的規定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種規定,不過,你說的到底是誰辭誰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只是要賠償違約金。

誰能告訴我,在工廠辭急工勞動法有規定扣多少錢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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