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過失罪被判刑月,能減刑嗎,工作過失罪被判刑8個月,能減刑嗎

2022-09-08 07:32:31 字數 4979 閱讀 6769

1樓:龍商百科

減刑不是必然的,是需要符合法定條件的。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其中有法律規定的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判處八年零八個月的,至少要服刑四年零四個月。

《刑法》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監獄法》第二十九條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根據監獄考核的結果,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2樓:微笑淚傾城

刑期八個月不可能減刑,因為還沒申請下來就到期了。你可以在法院宣判後申請監外執行。罰金也是懲罰,現在不交即使出來了,法院也有可能會隨時執行。

在看守所幾個月後宣判的呢?能監外執行就申請監外,不能也很快的。沒減刑的任何可能性。

3樓:匿名使用者

小心上當,減刑符合條件即可,不需要交錢,8個月時間短,一般不會減刑,不要聽信別人的話,以免上當。至少服刑4個月,才可以減刑,就再坐四個月的牢,有必要送錢麼,罰金要等法院判決再交也可以。減刑不需要交錢

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減刑程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判刑8個月,自首能減刑多少

4樓:漫承依月桃

有悔改或立功表現都可以減刑。

1、相對減刑的實質條件

相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因此,相對減刑具有兩種實質條件:一是悔改表現。

根據202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1項的規定,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伏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二是立功表現。

這裡的立功表現,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1條第2項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蹟的。應當指出,悔改和立功通常是相通的。確有悔改的犯罪人往往通過改造,認識到自己以前的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並且發自內心感到愧疚,總想將功補過。

但是,受刑人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立功具有一定的機遇性,因此立功與悔改也並不一致。換言之,悔改的受刑人未必有立功表現,有立功表現受刑人也未必就一定悔改。在現實生活中,某些受刑人未必對自己所犯罪行的認識達到悔罪的程度,但基於其尚未泯滅的良知,在關鍵時刻往往會出人意料地挺身而出,為保護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捨生忘死。

對此,亦應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予以裁量減刑。因此,對於相對減刑來說,悔改和立功並不要求同時具備,具備其中之一就可以減刑。

2、絕對減刑的實質條件

絕對減刑的實質條件是指在刑罰執行期間,受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刑法第78條的規定,重大立功表現主要是指: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發現他人正在進行重大犯罪活動而予以制止。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的,即受刑人在服刑期間,發現他人在監獄內正在進行重大犯罪活動而予以告發或者獲知他人在監獄外有重大犯罪活動的線索而予以揭發。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即受刑人學有專長,在服刑期間認真鑽研科學技術,有發明創造或者重要技術革新。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即犯罪人在他人的人身遭受嚴重危險的情況下,奮不顧身,搶救他人。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即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的緊要關頭,受刑人積極投入救災搶險,表現突出。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這是一個空白規定,以容納前五項所未能包括之事項。只有與前五項情形相當者,才能視為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而應當減刑。

5樓:華律網

根據《刑法》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關於自首對量刑的影響,有如下法律規定:《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樓:nice科學超磁炮

能不能把具體的情況補充一下 你這樣讓大家怎麼判斷 至於自首 如果罪刑較輕的話可以從輕或者減輕也可以免除處罰

判刑3年8個月最快多久出來?

7樓:百家百談

判刑3年8個月最快刑期一半的時間可以出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年。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規定》第三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對減刑、假釋案件提請活動的監督,由對執行機關承擔檢察職責的人民檢察院負責;

(二)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裁定活動的監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同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不承擔檢察職責的,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對執行機關承擔檢察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下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減刑、假釋裁定不當的,應當及時向作出減刑、假釋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報告。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減刑、假釋案件,依照規定實行統一案件管理和辦案責任制。

第五條人民檢察院收到執行機關移送的下列減刑、假釋案件材料後,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一)執行機關擬提請減刑、假釋意見;

(二)終審法院裁判文書、執行通知書、歷次減刑裁定書;

(三)罪犯確有悔改表現、立功表現或者重大立功表現的證明材料;

(四)罪犯評審鑑定表、獎懲審批表;

(五)其他應當審查的案件材料。

對擬提請假釋案件,還應當審查社群矯正機構或者基層組織關於罪犯假釋後對所居住社群影響的調查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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