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過失應該如何賠償,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應該賠償嗎?或者按什麼比例賠償?

2022-03-02 02:19:25 字數 3744 閱讀 7784

1樓:濤聲海韻

員工因工作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其賠償目前沒有具體規定。

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勞動者賠償。但是這個標準很難確定,勞動者是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是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均必須由用人單位進行舉證證明,因此在實際的操作中,很少有使用的例項。

實際操作中單位要求員工賠償損失的依據主要有二種:

一、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相關規定

首先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同時新《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用人單位規章的制訂程式,如果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制訂依據了法定程式,與工會協商,那麼該用人單位制度為有效。

其次,單位要將規章制度的內容通知到勞動者。在訴訟中單位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通知義務,全體員工都已知道單位規章制度的相關規定。

在這種情況下,若員工因為自己的過失給單位造成損失,員工應該按照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單位的損失進行賠償。

二、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用有約定

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相關條款,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後應該依合同的約定賠償單位的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中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單位是否有權讓你全額賠償的問題。這個問題在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首先需要確定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是否存在相關賠償條款的約定。

如果簽署了勞動手冊的收到確認單,還需要看員工手冊的規定。根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以上可以確定,如果有書面約定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且扣除工資應當合理扣除;如果沒有約定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關於私扣工資的問題上面應用的規章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就不在贅述了!但是要明確一點就是扣工資的前提是「合同中有約定或者規章制度中有規定」。

3、關於單位是否有權不同意你辭職的問題。這個從立法上我沒有找到明確的依據,只能從法理上分析一下。首先,我們要分清辭職與賠償損失之間的關係。

我個人認為辭職是基於勞動合同產生一種權利,是勞動合同法賦予給勞動的合法權利。而賠償損失是基於你的過錯給單位造成了10w損失而產生的責任。其屬於債權債務關係。

因此這兩種其實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係。故,單位沒有權利不同意你辭職,你只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方式、時間提出辭職就可以了(具體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就可以了,不論單位是否同意都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你欠的10w塊單位有權利予以追償(如果按照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你需要賠償的話)。

4、起訴你,你的責任上面已經說得很清楚了。需要注意的是單位起訴你不一定會勝訴,最終還是看各自的神通了。

希望我的答案能給你幫助,如有幫助,請採納謝謝!

3樓:粵語就是廣州話

請你先向公司索賠公司主體的利潤(既是勞動剩餘價值),再和公司談用人單位的主體風險!

員工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賠償法?

4樓:之何勿思

要看具體情況。

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造成損失通常是在員工離職後發生的,雙方已不存在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損失賠償責任,可以按照雙方約定並結合實際損失大小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此時用人單位追究勞動者的賠償責任主要以民法通則等作為法律依據,以實際損失為主要參照標準。

一般賠償以下費用: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對員工在職期間因職務行為導致企業損失的情形,根據相關規定,只能要求勞動者進行限額賠償,如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6樓:律圖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用人單位起訴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7樓:四哥有法說

1、在勞動者過錯範圍內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樓:冰水芷心

應該不會如此賠償的!員工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一般的公司可以採取較為嚴厲德考核措施,甚至可以取消幾個月的獎金。最多解除勞動合同!

9樓:便民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0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最多到合同期滿〉〉〉〉〉》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只能扣當月工資的20%

員工在工作中過失導致公司損失,應該賠償嗎?或者按什麼比例賠償?

11樓:意假晴真

這種情況下你也有一定的責任但主要是聽了老闆的指揮導致損失的發生老闆要負主要責任而你是次要責任,按三七開的比例來劃分吧。

12樓:

正常情況下是有一定比例的損失度的

比如電子元件加工中合格率肯定不是100% ,餐飲行業有餐損,這些都是要算到成本中的。

而且你這個事件中分明是老闆責任嘛?大boss命令你敢不聽?不聽就炒魷魚 。即使有責任 也是非常小的一部分

13樓:雲生韻飛

屬入違章操作,可以扣罰員工的部分工資或者獎金引以為戒,不會應該賠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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