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因工受傷僱主可以解僱僱員嗎,僱員因工受傷後,與僱主簽了協議後,受傷程度更進一步嚴重了,怎麼辦

2022-09-04 05:26:18 字數 5327 閱讀 5528

1樓:聞不倒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霸氣航行天下

當然不可以。還需要申報工傷等。

3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在員工工傷期間,單位是不得解僱員工的。否則是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如果有傷殘等級還需要支付員工一次性經濟補償。

2、如果員工已經醫療完畢,合同到期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有傷殘等級者,需要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3、如果員工已經**完畢,合同未到期,單位不得解僱員工,否則是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如果有傷殘等級還需要支付員工一次性經濟補償。

4、法律依據:《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工傷的醫療費用和**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僱員因工受傷後,與僱主簽了協議後,受傷程度更進一步嚴重了,怎麼辦

4樓:聞不倒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僱員工作中受傷僱主是無過錯責任還是過錯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僱主對僱員的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的任何損害都承擔責任。如果僱主能夠證明自己具有免責事由,則可以不承擔責任。在我國,關於僱主的免責事由尚無法律規定,但應當包括如下兩項;1、不可抗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107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作為一般免責事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任何場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責任。

如果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僱主不應承擔責任。2、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應對自己的故意行為承擔責任,受害人也不例外。

所以,僱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損害的,自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而僱主不應承擔責任。

僱員在僱傭期間出車禍造成他人受傷,僱主承擔責任嗎?

6樓:北京的劉律師

需要承擔責任,具體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7樓:北京_高蕾律師

1、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果是因為第三人引起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僱主曾擔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等規定,如果僱員是為了完成僱主的工作而造成他人受到傷害,僱主要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縱橫法律網-廣東德城律師事務所-貴鑄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僱員在僱傭期間出車禍造成他人受傷,依法僱主應當負連帶賠償責任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翔鷹律師事務所-王建軍律師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於伏海律師

11樓:匿名使用者

僱員如果是因為職務行為造成他人受傷,則有僱主來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僱員有重大過錯或故意,應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嘉安律師事務所-荀煥志律師

12樓:匿名使用者

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僱員有重大過錯的,應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嘉安律師事務所-牛增科律師

13樓:長沙律師吳繼宗

1、僱員因從事僱傭活動造成他人受傷,則僱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僱員有重大過錯或故意,應與僱主承擔連帶責任。

2(1)、《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僱員受傷是他人引起,僱主承擔什麼責任

14樓:北京_高蕾律師

1、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2、如果是因為第三人引起的,則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僱主曾擔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工作中致傷他人,僱主要擔責嗎?

15樓:正氣長春

本案中,你的朋友因工作叫發生口角,後被人致傷,致傷的原因不是因為工作原因,而是因為工作以外的原因,是典型的刑事案件,孫的行為是故意犯罪,其行為並不是執行公司的工作,公司並無過錯,因此,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應由孫自己承擔。

16樓:匿名使用者

好明顯是故意犯罪,他的違法行為與執行公司委派給他的工作並無直接關係。

17樓:

僱主需要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3]20號)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8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僱主按工傷賠償了僱員.僱員還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嗎

19樓:土流集團

用人單位與侵權第三人之間的關係,為不真正連帶責任。用人單位和侵權行為第三人均負有對受害人賠償的義務,任何一人履行賠償義務後,均可以使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消滅。在該不真正連帶責任關係中,用人單位為中間責任人,侵權行為人為終局責任人,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對侵權第三人追償。

在訴訟中,用人單位可以援引終局責任人的抗辯事由向賠償權利人抗辯。如果受害工人在該損害行為中,自身也有過錯的,侵權行為第三人和用人單位均可以提出過失相抵的抗辯,以減輕其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僱員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這一解釋雖然規定的是僱傭關係的情形,但其法理基礎與工人因工受傷是相通的,在工人遭受第三人侵權傷害情形時,仍可參照該解釋規定處理。

即使用人單位為受害工人投保了工傷保險,受害人受領了工傷保險給付,用人單位的這項賠償義務也不因此而免除。

僱員受傷,僱主應負什麼責任,僱傭工人受傷我該負什麼責任

1.要認清員工開車落入水溝中受傷住院的因果關係 a 有第三人且第三人負主要責任 員工無責任的 僱主與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b 屬於員工重大過錯造成的 員工負主要責任 僱主負連帶責任 c 員工無過錯 又無第三人的 僱主負主要責任 2.如果已經購買了保險 則由保險公司賠付部分醫藥費 其餘部分僱主承擔 3.僱...

僱員加班回家出車禍僱主有關系嗎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第一款對此明確規定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據此規定,...

工傷期間廠裡有權力解僱員工嗎,工傷期間廠裡應該給工人那些方面的補助?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以及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