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開玩笑至一方死亡應該怎麼辦,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無力償還債務該怎麼辦

2022-08-01 20:46:55 字數 5910 閱讀 3071

1樓:西河林

無論是何種原因導致對方死亡,都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2樓:

這就是傳說中的笑死人不嘗命。

3樓:滿初昳

對方已經死亡,在痛苦也無濟於事。

4樓:劍鋒

死了,就沒有辦法,節哀順變吧

5樓:鍾籮筐

那有什麼辦法?哎,人死了不能復活,就惋惜吧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無力償還債務該怎麼辦

6樓:敖幻絲

妻子死了保險賠款能否清償債務

7樓:詠江

如果沒有能力還怎麼辦

8樓:律兜諮詢1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明確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如何分配

9樓:華律網

(1)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2)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0樓:楊子電影

夫妻一方死亡後,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全部歸另一方所有,而是將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剩餘的個人財產部分作為遺產進行分配。

(1)夫妻共同財產分配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2)夫妻死亡一方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即您和妻子各得到共同財產的一般。

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1樓:sunny荃荃媽媽

一方去世後,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兩次分割。先分割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再對去世一方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世的一方並不能獨自佔有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後的分割順序:

1、無夫妻共同協議的情況下,一般應平均分配。

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財產分配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平均分配夫妻共同財產,也即是去世的一方可以獲得一半的夫妻共同財產。

2、無遺囑的情況下,對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再按法定繼承來分配。

死去一方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應按照法定順序來繼承,一般為配偶、父母和子女。

二、法定繼承的順序:

1、第一順序:配偶、父母、子女。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是並列關係,沒有先後順序,財產繼承時應共同進行分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不存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或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才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擴充套件資料:

在世一方沒有權利處理去世一方的財產,不論是在世一方,還是去世一方,在遺囑或者處分財產時,都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對方的部分。

如果去世一方沒遺囑,其遺產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如果去世一方留有遺囑的,其遺產按遺囑內容分割,遺囑中處分了共同財產中對方財產部分的該部分遺囑無效,但不影響遺囑中其他部分的效力

在世一方如果擅自處理應屬於已去世一方的遺產部分,繼承人可以因自身繼承權受侵害為由提起訴訟。

夫妻一方死亡財產分配是不是以遺囑優先?夫妻一方生前有立下遺囑的話,死了之後則會按照遺囑優先的標準來進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①、工資、獎金; ②、生產、經營的收益; ③、智慧財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即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即您和妻子各得到共同財產的一般。

繼承順序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智慧財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不參與夫妻平均分配。

12樓:嵐跡健身

妻一方死亡的,應當先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至於夫妻間有對於這方面的約定的除外,在分割遺產時,先對共同所有的財產進行平均分配,拿出一半給配偶,剩餘的一半以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才是死亡一方的遺產,即夫妻一方死亡後需要進行分割的財產。

在明確了夫妻一方死亡後哪些財產屬於死者的遺產後,接下來就是對遺產作具體的分配。按對死者的遺產進行分割首先是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按照遺囑對死者遺產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繼承遺產首先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不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繼承。

法定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對繼承遺產的份額通常情況下應當均等;實際情況中,繼承人存在有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在對死者遺產進行分配時應當適當照顧;生活中繼承人在死者生前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是繼承人是與被繼承人一起生活的,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是少分。當然,若繼承人相互之間經過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3樓:綠水青山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按照《繼承法》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據上述內容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在其生病期間未盡到應盡的扶養義務,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不分;而被繼承人的父母在死者生病期間盡了主要照顧義務,有權在分配遺產時多分;被繼承人的子女屬於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賠費、殘疾人生活補助等費用;(三)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所以,被繼承人婚前所有的房產屬於死者的個人財產,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在婚後無房產的份額。房產將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進行分割。按照規定,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採用作價分割的方法。房產可以作價分成四份來繼承,即:

被繼承人配偶、被繼承人父親、被繼承人母親,被繼承人的子女。對於被繼承人的配偶的份額,可以採用作價分割的方式折抵成現金給付。

對於存款,屬於死者及其配偶的婚後共同財產,該全部存款的一半將作為死者的個人財產來繼承。住房公積金也類似於存款的繼承方式,對其中的一半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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