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不離,以後日子能過長久嗎

2022-07-29 06:01:50 字數 5746 閱讀 7949

1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離與不離,取決於雙方的感情而不是法院的判決。如果既沒有感情基礎,又不存在互敬互讓,還想控制對方,可能嗎?!

2樓:無言嘆人生無悔

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沒有時間限制,否則要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

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樓:風塵世射手

法院是慎重起見,兩人結合不容易尚有一定感情基礎,雙方冷靜一般時間還可以修好;如果兩個人雙方感情徹底破裂,間隔六個月可以再次起訴離婚;且行且切維持雙方感情基礎是尊重對方適當讓步;

4樓:五哥回答

雖然是寧拆一座廟不拆一樁婚,如你所述,後續也會磕磕絆絆,遇到對的人,你會自己主動改變,而不是別人要求。可以試著溝通,說出對對方不滿的地方,雙方一起努力變好,看能否緩解心裡的疙瘩,如果還是有縫隙,那就協議離婚手續畢竟雙方都起訴過,都有這樣的想法。

5樓:焉陽飇

這個就不一定了。還是看兩個人了。

第二次離婚上訴還有可能不判嗎

6樓:蠶她爸

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

所謂的六個月的期限是對第一次被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原告方再次起訴的時間上的限制,是第一次判決以後,6個月內原告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再給雙方緩解的餘地,一般第一次會判不離;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時,就會判離的。

准予訴訟離婚的情形: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7樓:華律網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根據上述《民訴法》的規定,第二審是終審,二審後不能再上訴。這是我國實行二審終審的審級制度。

法院審判案件,就審判程式而言是兩審終審制,就法院體系而言是四級兩審制。這不僅僅只是針對離婚訴訟,對於絕大部分案件都是實行的兩審終審制度,還有一小部分實行的是一審終審制度。實行兩審終審的案件,在一審審理完畢後,不服判決內容的一方可在上訴期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一級法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就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審級制度的實質是要求審判必須按審判程式嚴格進行,不得越級審理案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8樓:馬培傑律師

如果第一次沒有判離,再次起訴實踐中判離得可能性比較大。

9樓:匿名使用者

1、是否判決離婚得看雙方的具體情況,不過一般情況下,如你所說都分居兩年多了,會判離,不是一定,是判離的可能性比不判離可能性高一點,法官應該會調解;

2、一般法院不判離婚的理由就是雙方還存在感情,沒有不可調和的矛盾,還有就是有利於未成年人等原因,不過2年分居,如果能夠證明,判離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法官嚴格按照法律,公正客觀的話。

10樓:曲忠波律師

判離的可能行比較大

法院不會不判

11樓:周鴻強

不知道你第一次法院沒判離的理由是什麼,不過之前法院肯定要進行調解。另外,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據你說的情形,已分居2年(必須要有證據證明),只要你在法院調解時表示堅決要離,法院一般會准予離婚,另外,離婚時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也必須要處理好,因為這也是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的考慮因素。

12樓:

我也是這樣啊,怎麼辦煩死了

第一次**了,還要等結果,我沒有同意離婚。如果法院判決不離,叫我接她回來過日子,她不回來我又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是兩個人的事,要你情我願,你想挽回就要證明給她看,你在努力能給她幸福,若你不能也不願,就放人一馬,前方仍有適合你的人等著你同行,這個人就當是人生的一個旅伴陪同吧,記著,莫為難自己也為難了她人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確認夫妻感情已經破解無法挽回時,最快也要半年方可判決離婚,除非一方婚後出現重大疾病不理於離婚判決,在此期間如若有感情不想離的話,私下的好好商量吧

15樓:曇花一現

果段點吧,都這樣了,如果她第二次起訴,你不同意也能判離。在找個吧。

16樓:

主要問題還是為什麼離婚?找到原因,一個女人不會輕易要離婚。

17樓:我們生活很幸福

留不住,她不想過了,分居二年,判離。

法院離婚判決書判不離

18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一、你可以提起二次離婚起訴,但是法律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所以只有在你有新情況新理由可以證明你們的夫妻感情已經劈裂,才可以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如果你沒有新情況心裡有,只能在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後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二、你在上訴期內,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的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從法院審理流程和期限上講,如果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如果二審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還要再等六個月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三、作為律師建議您,在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在一審判決生效後,可積極尋求協議解決;如果協議不成,六個月後再行起訴是較為理性的選擇。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被告多長時間可以起訴離

19樓:天津六月雪

被告沒有時間限制,判決書生效後,原告過六個月可以再起訴。

20樓:皆有可能

兩次訴訟之間需要間隔六個月,才能再次提出訴訟請求

21樓:風塵世射手

間隔六個月以後再次起訴

22樓:訟師mr.柳

你好,被告起訴離婚沒有時間限制,現在隨時可以起訴離婚。不過最好在之前的判決書生效之後再起訴離婚。

法院一審判決不準離婚,多長時間可以再起訴。

23樓:靜的窒息

一審判決書生效後過六個月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4樓:張偉傑律師

如果有新情況、新理由,沒有時間限制,否則要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

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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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審不服,可以上訴,二審的可以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 第一內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容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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