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何不直接查銀行流水,要當事人提供

2022-07-28 07:31:42 字數 5716 閱讀 7466

1樓:普林說保險

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如無特殊情況,法院不會直接介入銀行業務,當事人自己去打流水方便快捷。只有在涉及案件的情況下法院才會直接到銀行查詢個人賬戶,不僅可查詢還可以凍結和轉出。

法院在如下三種情況可以直接到銀行查詢、凍結個人銀行賬戶:

1、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接受當事人訴訟保全申請或者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可以查詢、凍結個人銀行賬戶。

2、對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以及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裁定先予執行的,可以查詢、凍結、劃轉個人銀行賬戶。

3、人民法院執行產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調解協議,執行人民法院的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定、判決,可以查詢、凍結、劃轉個人銀行賬戶。

法院工作人員到銀行執行公務時,法院執行人員必須向銀行出具:工作證、執行公務證、介紹信等資料。如果要凍結或划走款項,還需要向銀行出示經院長簽署的法院凍結或劃款裁定書。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依據此條例:銀行流水,當事人有責任提供。

2樓:law大叔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當事人收集證據時,發現無法調查收集證據時,向法院書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若證據可能滅失的時候,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若證據不能按時提交,及時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否則承擔不利後果。

如果你想查對方的流水,需要提供給法院賬號資訊,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望採納!

3樓:衛律師呀

民事訴訟有這麼一個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向法院起訴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的審判機構,非經法律規定,不能為任何一方提供證據, 如果屬於當事人無法提供的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

4樓:回頭一笑吧

法院為何不直接查銀行流水,要當事人提供?主要是目前金融機構太多,法院很難去準確又不漏拉地查到當事人的流水,當事人提供相對容易。

5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糾紛,誰主張,誰舉證。

法院到底能不能查被執行人的銀行流水,現在法院不給查,只能查名下開戶行的餘額,但查餘額有什麼用, 30

6樓:娛人愚己笑看人生

法院不能查被執行人的銀行流水,因為被執行人的流水可能涉及到案件以外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所以法院在非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是不能查詢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7樓:李右丞

微信和支付寶應該是可以查的。不查流水是有法院的道理,因為人民法院是查詢凍結他的財產來履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而並不能追查他的財產去向,因為所有人的財產去向肯定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執行局沒有這個職責去分辨哪些是轉移資產,哪些是正常的賬務往來。

8樓:

法院可以查,但不是隨時隨地,隨便什麼人都可以去查。需要向上級提出申請,批准後集中一起查。但是,現在很多法院的執行庭「懶政」,雖然可以查,但是需要費事,所以不一定查!

9樓:帥氣的

這人人家是不回給你查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大額度轉走的話,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如果是小額度的話,就沒有辦法追回了,用於家庭生活開銷的也不能進行追回,只能查封其他財產。

希望龍廣律師事務所回答能夠幫助到您。

法院到底能不能查被執行人的銀行流水,現在法院不給查,只能查名下開戶行的餘額,但查餘額有什麼用?

11樓:簡單說金融

法院不能查被執行人的銀行流水,因為被執行人的流水可能涉及到案件以外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所以法院在非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是不能查詢的。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 法院有權採取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如果對法院的執行有異議,可以依法提出執行異議,異議的範圍包括以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利害關係人提出執行行為異議:

(一)認為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妨礙其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債權受償的;

(二)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措施違法,妨礙其參與公平競價的;

(三)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措施違法,侵害其對執行標的的優先購買權的;

(四)認為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超出其協助範圍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五)認為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人民法院違法執行行為侵害的。

12樓:知部只道

法院肯定能查被執行人的銀行流水,法律有賦予他們這個許可權,法院不給查,原因是什麼你要先去弄懂。只能查名下開戶行的餘額,如你所說,查餘額並沒有什麼用,如果要查對方有沒有執行能力,那麼查餘額還是可以看得出來的。

13樓:趙旭坤律師

法院可以查封他的銀行賬戶,以及知道他銀行卡內餘額,查詢銀行流水需要有理由的,比如他轉移財產,但是你需要有證據

14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說呢?這是一個非常有矛盾的東西,因為他們的案子非常的多,他不可能每個案子都給你去查流水,就現在來說能夠查到一個銀行卡的餘額,然後通過一兩次的餘額對比,基本上就能看出這個卡用不用通過這些對比,然後把這些卡凍結以後,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執行人,你如果說一個卡,一個卡的去查銀行流水,怎麼可能?而且有很多當事人,有很多張卡,有的卡,甚至超過了幾十張,怎麼去查?

15樓:李豔超律師

想查詢流水,可以申請法院出具律師調查令,律師持律師調查令可以調取有關銀行卡的流水。

16樓:***幫助你

法院是能夠查被執行人的銀行流水賬單的,關鍵是案件是否需要,如果需要就可以查的,如果不需要就可以不查。

17樓:劉永方律師

法院執行案件,查詢餘額就夠了,因為只有銀行賬戶中現有的錢才可以用於執行。查詢銀行流水的目的是什麼呢?如果有正當目的而且必須查,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18樓:超級曾小山

涉及到違法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審理是有權利查的。

法院可以向執行人透露被執行人的銀行卡流水嗎?

19樓:李亞東律師

法院可以調取被執行人的銀行流水,並告知申請執行人。法院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掌握被執行人的存款、房產、車輛、工商登記、**、社保等資訊。對於採取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方式執行金錢之債的,銀行機構必須予以配合。

法律分析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法院根據申請人提供的線索,會在執行立案後,通過網路查詢方式調查核實被執行人的財產。包括與銀行、公安、民政等部門聯網,可以隨時掌握被執行人的存款、房產、車輛、工商登記、**、社保等資訊。

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自己的財產,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法院對於被執行人擁有所有權的實物財產,如銀行存款、理財產品、養老金、支付寶賬戶等,可以直接進行凍結、扣劃;**、債券等有價**,可以進行凍結,強制平倉;對房產、在建工程等不動產,車輛、船舶等動產,股權、土地使用權等權利,也可進行凍結限制交易流轉,必要時進行拍賣、變賣。對於金錢之債的執行,涉及到銀行賬戶的,可採取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方式執行。

銀行機構必須予以配合,法院可以調取被執行人的銀行流水,並告知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8.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應當如實報告財產;人民法院應當通過網路執行查控系統進行調查,根據案件需要應當通過其他方式進行調查的,同時採取其他調查方式。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金錢債權執行中,報告財產令應當與執行通知同時發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再次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情況的,應當重新向其發出報告財產令。

20樓:七臺河李陽平

法院調取的證據可以向當事人公佈,而且銀行賬戶的流水不屬於不可告知的個人隱私範圍。

21樓:

法院可以向執行人透露被執行人的銀行卡流水嗎?我的回答是,法院調取證據是可以向被執行人說明的,但執行內容是不可以透露了。

22樓:元寶

這個是個人的隱私,是不能夠隨意進行透露的,法院有權調查,但不能夠隨意進行洩漏的

23樓:南腔北調的好友

說的話本來就是矛盾,銀行流水法院有可能公開不過沒犯事那也是不可能的

只要法院出面任何銀行都可以查到明細流水帳嗎?

24樓:牧海寧

應該可以的,但是一般性銀行的人不會幫你辦理

在審理民間藉藉貸時,當事人請求法調取對方銀行流水,法院未調取,合法嗎

25樓:匿名使用者

在審理民間藉藉貸時,當事人請求法院調取對方銀行流水,如果銀行拒絕調取是不合法的。因為他人銀行流水只有司法機關才可以調取,個人是無法調取的,所以法院有義務配合調取相關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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