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規定的企業轉讓或者停業老員工補助方面的資訊

2022-07-27 02:46:52 字數 5785 閱讀 5821

1樓:一點兒法務室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每幹一年發一個月工資 再多加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新勞動法有規定 老員工(10年了)自己辭工 有什麼補助金什麼的麼 20

3樓:俊面修羅

一、如果是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按每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月工資。因為你已經工作10年,08年《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你已經在該單位,但是94年的《勞動法》也規定了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所以不受影響還是10年。

二、如果是今年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你也沒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工作滿10年則有這個權利),那麼經濟補償的年限就是從08年新勞動法實施之後起算你的經濟補償年限,只有3年。這是因為在94年的《勞動法》裡面,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自然終止的,並沒有經濟補償,而是08年之後才有規定。

三、如果你在合同到期之前,主動提出辭職,而且用人單位沒有任何過錯(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情形,如剋扣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那麼解除勞動關係是不能夠要求經濟補償的。

根據你的說明,用人單位不大可能會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其無非是想讓你主動辭職,好免去經濟補償。建議: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並「威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迫使其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權益。

當然也可以退而求其次,在期滿後不再續簽,也有3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希望以上解答對你有所幫助。

4樓:李建成律師

根據您的描述,老員工自己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簡簡單單

勞動者主動辭工的,企業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只有企業解除或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才需要支付補償金給勞動者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支付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支不支付由用人單位看著辦。支付也可,不支付也可。

除非有其他法定情形。

7樓:匿名使用者

我理解,樓主可能是聽到什麼資訊了,才有這個問題。

首先,自己辭職,無論是新老員工或新老勞動法,都不會得到補償。

至於新勞動法提出的補償,是針對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後,企業不續簽合同的,員工可以得到補償;但企業維持或提高勞動報酬,員工不續簽的,還是得不到補償。

8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勞動者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最好是與你們老闆協商,要是不是依據38條辭職的話,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9樓:

到底是協商一致解除,還是自己辭職?前者有1年1個月的補償金。後者沒有。

老闆不能無故找理由辭退你,你沒有違反勞動合同法39條裡的內容,是不能隨便辭退你的,否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麼解除無效,要麼付2倍的賠償金。你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是否能得到經濟補償金,看辭職的理由而定,如果以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為由辭職並且單位確實存在該違法行為,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1樓:靜靜蔓延

企業無過錯的情況下,應該是沒有的。

勞動法關於員工年齡的限制

12樓:到永久

勞動法關於員工年齡的限制只是對使用童工的年齡有限制。

新《勞動法》第十五條: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5666332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關於法定退休年齡規定:

《***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檔案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並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擴充套件資料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

勞動法規定,企業困難每月發員工生活補貼多少?

13樓:土流集團

企業困難而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支付標準工資;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支付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依法破產的,破產清償中,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二條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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