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你為什麼這麼確定教師被判處緩刑,就一定會解除公職?有什麼依據麼

2022-07-21 13:11:31 字數 5248 閱讀 6849

1樓:正氣長春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人民教師,是一個特殊的崗位,擔負著興學育人的責任,而被宣告緩刑的人員,是被判處有期徒刑同時宣告緩刑的,因此,就要解除公職或者調離工作崗位。

過失犯罪,依據上述規定。

2樓:山野柴胡

【緩刑 工作年限計算】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判處有期徒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覆》(78)勞薪字20號規定:人民群眾中犯普通刑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沒有剝奪政治權利,仍在原工作單位留用敘職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工齡。

【緩刑期間 工齡】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局《關於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覆函》勞人險字(1982)2號規定:對於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開除 緩刑 工齡】勞動人事部工資局、保險福利局《關於受處分人員工資、工齡問題的覆函》勞人薪局(1983)3號第二條規定:而職工因過失被開除(不是刑罰)和因犯罪被判徒刑緩刑(是對犯罪者的考驗),仍然留在本單位繼續工作,其情況有所不同,應該計算工齡,本人及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繼續享受各項勞動保險待遇。

3樓:李建成律師

只要判了刑 公職是保不住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事業單位都是這樣規定的。

教師被判緩刑,會一定開除公職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被判刑是會開除公職的,具體的要看教師所在學校的意見。《教師法》第十四條 收費島剝脫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所以就有可能教師判緩刑是要開除公職的。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的特點:

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從裁量是否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說,緩刑是一種量刑制度;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說,緩刑也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適用緩刑的物件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服刑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的考驗期: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緩刑犯的考察和緩刑的撤銷: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6樓:射蕉英雄

不是「一定」,而是「可以」,即單位可以以此為理由開除公職。此為法定理由。具體是否開除,看單位是否開恩了。

7樓:正氣長春

根據《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緩刑不是獨立刑,是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的,如果是同時被判處了有期徒刑,而同時宣告緩刑的,就會喪失教師資格。

8樓:悟

根據當前形勢,教師犯故意傷害罪,被判緩刑,自動就喪失了教師資格,公職就隨之結束。

老師被判處緩刑,會不會被開除公職

9樓:東北微商

教育部依據《事業單位處分暫行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於2023年1月11日下發了《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處理辦法》。其中第十二條規定教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單位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喪失教師資格。

如果教師判處徒刑緩期執行沒有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不是故意犯罪.或者安全度過緩刑期,就不會開除公職。

因為判處和受到是兩個不同的意思,你安全度過緩刑期,判處的徒刑就沒有執行,也就沒有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所以不應當開除公職。

對判緩刑的教師,是否取消教師資格,同時能否恢復工作,主要依據是什麼?知道的麻煩告訴我下,謝謝!

10樓:匿名使用者

緩刑期滿不應喪失教師資格或撤銷其教師。

「緩刑不適用於《教師法》第十四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我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國家勞動總局關於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仍留原單位工作的被告人在緩刑期間是否計算工齡問題的批覆:「緩刑本身不是一種刑罰,而是對被判刑人的一種考驗期限;如果被判刑人在緩刑期限內,未再犯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徒刑就不再執行。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辦法「第八條 教師受到開除公職處分的,由教師資格認定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並收回其教師資格證書」。

以上足以說明:緩刑只是判處了一定的刑罰卻並沒執行原判刑罰,而《教師法》中「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是指:既判處了一定的刑罰又執行了原判刑罰的實體刑。

因此「緩刑期滿人員沒有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也就不適用《教師法》第十四條,令其喪失教師資格或撤銷其教師資格。

教師被判處拘役緩刑是否開除公職

11樓:徹夜聽雨冬

緩刑不會開除公職。

1、國家公職人員在違紀違法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以開除公職。

2、開除公職指國家機關或公共企業、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務擔任公職被開除。開除公職不包括除名。開除公職一般是針對幹部而言,普通單位不應當予以開除,而是應當除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可見「開除」也是最高的行政處分。

4、《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章 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另外還有第三章 違法違紀行為 的諸多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處分。

12樓:把你的手給我

拘役不是有期徒刑。教師被判處拘役,不會被開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13樓:郝珊珊律師

回答《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被判刑後,就會被開除,而不一定是實刑,也包括緩刑。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也就是就,行政機關的公務員被判刑後,就會被開除,而不一定是實刑,也包括緩刑。根據刑法第42條和第69條的有關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數罪併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可見,拘役的上限刑期與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6個月)銜接。這一規定較好地體現了拘役的特點,使刑罰體系更為連貫和嚴密。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更多2條

教師受到刑事處罰會被開除公職嗎?

14樓:

一般情況下被判刑是會開除公職的,具體的要看教師所在學校的意見。《教師法》第十四條 收費島剝脫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所以就有可能教師判緩刑是要開除公職的。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的特點: 既判處一定刑罰,又暫不執行,但在一定期間內保留執行的可能性。

緩刑不是一種獨立的刑種。從裁量是否執行所判刑罰的意義上說,緩刑是一種量刑制度;從刑罰執行的意義上說,緩刑也是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適用緩刑的物件和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物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服刑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三)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的考驗期: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對緩刑犯的考察和緩刑的撤銷: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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