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抓了人,第三天又放出來了,給了一張取保候審的決定書是怎麼回事

2022-06-20 03:31:39 字數 5607 閱讀 6542

1樓:龍城趙

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做出取保候審的決定,是認為此人已涉嫌犯罪,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關於取保候審的規定,先不予繼續羈押,變更為取保候審,案件繼續偵查。參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樓:匿名使用者

說明該人在公安機關正在辦理的某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且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現因證據不足以提請批准逮捕,或不具備社會危險性,被釋放並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案件後續走向,有可能撤案,有可能繼承辦理,追究刑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這說明這個人犯了罪,但是根據目前掌握的證據,犯罪情節不重,決定取保候審,在家中等待**審判。如果發現有犯罪情節重的新證據,可以隨時逮捕。

法院給了我取保候審決定書又說兩天後**是怎麼回事

4樓:四哥有法說

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逮捕一樣,都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有條件的在外等待**審判,並不代表案件了結、當事人無罪。取保候審也與如何判決沒有直接關係,但從司法實踐來看,能夠取保候審的,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也不會太重,爭取緩刑的機會也大。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公安機關開完拘留後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釋放證明書後,當天又開個取保候審決定書,這是否合法。

5樓:

你好!確實有矛盾的地方,但人能夠處理就是好事。此復!

6樓:早春愛晚霞

取保候審與刑事拘留一樣,都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拘留釋放,不一定就是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7樓:

合法。說明案子還沒結束,只是讓你先回家等待進一步調查。

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一些地方**的慣用手法,不太高明

9樓:半杯丶淨水

我也是這樣,好奇怪 說我的案子2-3個月就可以解除取保了

為什麼我取保候審出來只有一張看守所的釋放證明取保候審決定書沒有?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都釋放了還要取保候審決定書幹嘛

11樓:答人回答

你不是取保、是釋放!警察嚇你的!

公安部門解除取保候審了,但是沒給我不起訴決定書,是什麼意思?還會

12樓:冰冰大柚子

解除取保候審,說明立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認定嫌疑人蔘與了犯罪,所以,在沒有新的證據之前,他們不會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

解除取保候審不代表結案,取保候審只有一年的期限,到期仍無證據對該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只有解除取保審,只有收到撤銷案件決定書後,才算結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物件,既然保證物件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3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是的,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的意思就是認為證據不足而讓公安機關繼續補充偵查的。不起訴決定書的下達表示公安機關就只能在法定期限內對嫌疑人作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你所說的情況是合法的,你的朋友就只需要等待取保候審的結束就行了。

取保候審批准後幾天 放人

1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如果批准的,最多一週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同意取保候審後,會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書作出後送達給犯罪嫌疑人和看守所,送到看守所的時候就放人了。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請的律師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15樓:単聲噵鎝瞹眛

公安同意取保候審後,會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書作出後送達給犯罪嫌疑人和看守所,送到看守所的時候就放人了。

拓展資料

適用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不宜逮捕的;

4..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不能結案,採取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害性的。

6.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16樓:官官

一般來說,公安同意取保候審後,會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書作出後送達給犯罪嫌疑人和看守所,送到看守所的時候就放人了。

17樓:頂風_背米

取保批准一般當天放人

18樓:律問問

取保申請決定時間從申請之日開始算,決定機關應當在7內做出決定。

第一,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按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

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第三,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最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資料擴充套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一年滿了。檢查院沒有任何通知怎麼辦?

19樓:qq的勾k先生

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選擇主動聯絡執行機關,再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儘快處理。有可能是接案之後被撤案了。根據一般規定,取保到期後,應當立即解除。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20樓:蓋辜苟

一般情況下,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但你的這種情況明顯與規定不符了,在這種情況下建議你主動聯絡執行機關,再由執行機關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儘快處理。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二十二條    取保候審期限即將屆滿,受案機關仍未作出繼續取保候審、變更保證方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受案機關。受案機關應當在原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第二十三條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作出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後,應當立即解 除原取保候審,並將《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送達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保證人;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時,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傳喚被告人,同時通知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

第二十五條對被取保候審人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判決生效後,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退還保證金的,如果保證金屬於其個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將保證金移交人民法院執行刑罰,但剩餘部分應當退還被取保候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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