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兩天,第三天辦的離職,當天可以不用去上班嗎?算不算自離

2022-11-26 14:50:54 字數 6090 閱讀 7622

1樓:請叫我八姨

辦了離職之後就可以不用上班了,這不算是距離,因為你已經辦了離職手續,就已經可以不用上班了。

簽了離職單,曠工第三天後剛好辦理離職手續那天,請問這是離職還是自離?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按照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裡的條款為準,如果你曠工天數大於合同裡規定的天數,那麼就會被視為自動離職;反過來如果小於合同規定的天數,那麼只能按照曠工來處理,這個一般扣掉錢就行了!

3樓:絕對遵守確認

按規定嚴格執行的話算自離

公司可以按自離處理

因為原因都是在你這邊

做事也有規章制度,遵循遊戲規則,不可肆意妄為,大家都像你這樣就亂套了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不過也有彌補之策

最好找領導說說好話

補一張請假單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自離,都曠工了說明你已經不幹了。

5樓:情感婚姻顧問

如果領導同意你離職有審批手續那就是離職

6樓:天恩

那一個單位的這方面的規定都不太相同,如果是嗯比較寬鬆的一一下呢啊,也可以算是離職,但是如果特別嚴格的話呢,說你是自動離開

7樓:

曠工三天後剛好辦離職手續,應該屬於自離。

8樓:匿名使用者

在批准你離職之前,你曠工就不對了。看合同還有公司制度吧,如果有規定,可以算你自離。現在是你自己曠工,看公司說什麼就是什麼了!

連續曠工兩天第三天去上班了會算自離嗎

9樓:正氣長春

曠工,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的行為。

如果情節嚴重,用人單位可以做辭退處理。

連續曠工兩天,不能算情節嚴重,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也不屬於自離。

富士康連續曠工三天,第四天去上班算自離嗎?如果自離了我能拿到上月... 20

10樓:國貿奇哥

這個是看公司的規定,勞動法裡是沒有自動離職一說,肯定要給工資;不過,公司可以以你的擅自曠工而造成公司損失為由,扣除你部分工資;

11樓:孟成飛

算曠工!拿不到工資、我自離的時候是發工資前三天礦工、如果七號不發工資那我七號晚上還上班、也不算曠工、最好發工資前兩天曠工!我曠工後四百多的車費沒有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有規定,那公司可以解除和你的合同,如果沒規定,那就不能解除合同,但不論怎樣,你的上月工資都應該給你

縱橫法律網 包敬立律師

13樓:新阪和弘

申請特例事假,跟上司搞好關係,說明原因,ok~我上次6天沒去,就這樣子過去的,

14樓:丫頭幫幫

根據公司規定 自離了 是不給發任何工資的

15樓:回憶失憶

我現在也想走,屋裡讓我回去當兵,現在就走,負責人說那辭職單簽字,而我們線長又說今天你可以走,我這裡給你打曠工,到下個月6號,回來籤自離單,這樣一來,負責人說沒得工資,很煩吶現在,急!!!各位大佬,到底是怎樣啊!

因為有急事,曠工了兩天,第三天可以去上班麼,廠裡是三天算自離

16樓:亢龍飛天

沒事你自己可以去請病假單解決問題的。只要你自己事先說過也可以算自修。不算曠工吧。

17樓:霸氣航行天下

可以和你們領導商量,一般是可以的。

18樓:玫瑰o水手

到公司先和領導解釋情況,認錯並且願意接受處罰,一般情況下領導還是會法外開恩的,如果領導好說話,晚上請他吃個飯!

19樓:深海游泳的魚

可以!向領導說明曠工的理由!爭取領導理解……

電子廠上班。自離不做。這個電子廠是曠工三天就算自離,但是會有人給你打**發資訊叫去辦理離職。然而,

20樓:舍予

可能是你的領導沒有給你報上去的,而且,曠工三天才算是自離的,曠工兩天就是簡單的

曠工,又不是自離的,你明天再曠工或許就會有通知了,不過最好不要曠工自離。

21樓:嘿嘿

我以前也這樣。半個月工資沒了。我在廈門東京科技

在廠裡兩天沒去上班,廠裡就算我曠工自離了,現在拿不到離職單,上個月工資沒有了?

22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曠工的話是可以扣工資的,

但是不可以扣整月的工資,

如果說整月工資都被扣沒了的話,

那你的工廠就犯了勞動法,

你可以去勞動監管部門舉報他。

23樓:清蝶熹好美

如果你上個月是滿勤所有工作的10天都去了的話,那麼你有理由拿著你自己的這個嗯你可以到工廠的人事部去問問當時的情況是怎麼樣的,而且你的性質嗯,根據勞動法有相關的規定,他們這樣做是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他們不給你工資,這樣做肯定是不對的,所以你首先可以向他們溝通協商,然後最壞的辦法就可以通過嗯嗯調開窗戶說量化用法律方式去解決,因為你在。你在法律上是有權利的。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連續曠工3天算自離?週六週日不上班算曠工嗎?

24樓:浮若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

關於曠工時間計算問題,曠工,自然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不算曠工。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5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裡沒有規定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週六日不上班也不算礦工。

所謂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這裡的正常工作日顯然不是週六日。

曠工,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不算礦工,對此,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8〕5號)曾明確規定,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曠工三天算

自動離職的規定。曠工,指無正當理由,既不按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又不出勤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對曠工的處理,過去《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曾規定: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廢止。

現在,對職工曠工的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

關於曠工時間計算問題,曠工,自然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哪來的工曠?對此,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8〕5號)曾明確規定,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27樓:撒拉之夏

勞動法沒有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週六日不上班不算礦工。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

之前,國家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每個企業也有著自己的規定。現已於2023年1月15日廢止。

現在,對職工曠工的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地區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檔案均未做具體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員工嚴重違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基本上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裁判。在實務中,通行的標準是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僱的尺度。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3天可解僱,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已告知員工,法院基本上會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關於曠工時間計算問題,曠工,自然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不算礦工,對此,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8〕5號)曾明確規定,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2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規定連續曠工3天算自離,但3天你自然會收到解約通知。

另外週六週日上班時什麼概念,如果企業與職工約定週六週日為工作日,週一到週五中有休息日,那週六週日就是工作日。

如果是普通情況,週一到週五工作,週六週日就是休息日。

29樓:

公司安排上班的時間,你沒上班、沒請假、沒有向你的主管上級說明,連續達到三個工作日就算自離

30樓:侯夢輝

這個在勞動法上是沒有,但是在工廠裡上班是算的,畢竟廠裡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至於週六週日不上班,這就要看工廠裡的休息時間怎麼調配的了!我以前是做服裝的,也是進廠!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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