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支付令相關法律,關於支付令相關法律

2022-06-10 05:06:20 字數 5227 閱讀 1002

1樓:21世紀第一聖人

支付令的法律規定主要在《民事訴訟法》的第十七章《督促程式》中,從第二百一十四條到第二百一十七條共四條,具體如下:

1.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2.第二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3.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4.第二百一十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

除了《民事訴訟法》外,《勞動合同法》為了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解決勞動者被拖欠工資問題,也作了支付令的規定,該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2樓:鈽炩杹

支付令,即督促程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一種特殊法律程式。

支付令的主要特徵有:(一)督促程式是一種訴前性質的略式程式,具有非訴訟性和簡易,靈活的特點。它沒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也不必經過辯論、調解和裁判等程式,而是經過書面審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義務。

(二)適用案件標的物的特定性。督促程式僅適用於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的案件,這類案件不存在交叉的權利義務爭議。錢是指貨幣,包括人民幣和外國貨幣。

有價**,是指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國庫券以及可以轉讓的存單。(三)發出支付令和對支付令異議的期限性。債權人提出的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支付令申請,人民法院應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債務人應在 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超過法定期限提出的異議無效。

(四)支付令的強制性。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具有同等強制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3款的規定:

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支付令不提出異議,或提出的異議不能成立,而債務人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督促程式,是一種簡易、迅速、催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特殊程式。它對於方便當事人訴訟,減少訴訟成本,提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訟累,及時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適用支付令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89條至第192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2條、第215條至第225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督促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1條至第11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均是支付令的法律根據。

二、支付令的申請。

有權提起支付令申請的,是依法享有債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被申請人是依法負有清償義務的債務人。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1 、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2、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3、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規定)》第1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案件,不受爭議金額的限制。

《意見》第21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符合下列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在收到申請後5日內通知債權人:1、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的;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瞭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的; 3、債權人沒有對等給付義務的;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不符合上述條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規定》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權人的書面申請後,認為申請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權人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的期限。

支付令申請的效力,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申請,引起督促程式的發生,請求時效的中斷,以及人民法院對支付令取得了管轄權。

三、支付令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89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根據這一規定,支付令案件管轄 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申請支付令的案件。

支付令是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因此案件屬於債務糾紛案件,應適用《民事訴法》第22條一般地域管轄的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規定》第2條規定:共同債務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各有關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債權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債權人向二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支付令的審查與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的支付令申請後,經審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1)當事人不適格;(2)給付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債券、國庫券、可轉達讓的存款單等有價**的證明檔案沒有約定逾期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債權人堅持要求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3)債權人要求給付的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債券、國庫券、可轉達讓的存款單等有價**屬於違法所得;(4)債權人申請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或者申請支付令同時又要求訴前保全的。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規定》第4條規定:對設有擔保的債務案件主債務人發出的支付令,對擔保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就擔保關係單獨提起訴訟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意見》第21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由審判員一人進行審查。申請不成立的,應當在15日內裁定駁回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

《意見》第218條規定: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的,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下落不明的,不適用督促程式。

五、支付令的送達,支付令一般應直接送達。直接送達有利於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及時對支付令提出異議。在送達過程中是否可適用留置送達?

《意見》第220條規定: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達。

六、支付令的製作

支付令是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督促債務人限期清償債務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債權人的申請,應在法定期限內製作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支付令。

《意見》第219條規定:支付令應當記明以下事項:1、債權人、債務人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情況;2、債務人應當給付的金錢、有價**的種類、數量;3、清償債務或者提出異議的期限;4、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的法律後果。

支付令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意見》第222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駁回支付令的裁定書和第一百九十二條終結督促程式的裁定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七、支付令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3款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八、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它是債務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項法律手段。

因為支付令是以債權人一方提出的主張和理由為根據,未經債務人答辯,所以法律允許債務人以異議的方式對支付令提出自己的答辯意見。這從立法上保證了人民法院公證處理這類債務案件,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意見》第223條規定: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不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款規定: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意見》第221條規定:債務人對債務本身沒有異議,只是提出缺乏清償能力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務人的口頭異議無效。

《規定》第7條規定: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

《規定》第8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向債務人提出多項支付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一項或幾項請求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各項請求的效力。

《規定》第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就可分之債向多個債務人提出支付請求,多個債務人中的一人或幾人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

九、支付令的撤消。

《規定》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撤消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後,裁定撤消支付令,駁回債權人的申請。

《規定》第10條規定:人民作出終結督促程式前,債務人請求撤回異議的,應當准許。

十、督促程式的終結。它是指在督促程式中,因發生法律規定的情況或某種特殊原因而結束督促程式的進行。

債務人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支付令。而在法定期間履行了債務,督促程式自然終結。

《意見》第221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無須審查異議是否有理由,應當直接裁定終結督促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人可以起訴。

《意見》第217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前,申請人撤回申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

《規定》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請後,債權人就同一債權關係又提起訴訟,或者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送達債務人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

《意見》第224條規定:督促程式終結後,債權人起訴的,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十一、支付令申請的收費。《意見》第132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每件繳納申請費100元。

督促程式因債務人異議而終結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債務人未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承擔。

十二、申請執行支付令的期限。《意見》第225條規定: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支付令的期限,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即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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