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結婚彩禮相關法律是怎樣的規定的

2021-03-06 23:22:27 字數 3004 閱讀 5392

1樓:13862590347林

關於結婚彩禮相關法律是怎樣的規定的呢?

一、離婚彩禮返還的相關婚姻法規定

《婚姻法解釋二》(2023年4月1日公佈實施)關於離婚彩禮返還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第32號)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二、、離婚彩禮錢、離婚後彩禮能否要回?

1.訂婚屬於民俗,不等於法律上承認確立婚姻關係的結婚登記,所以第一條多是指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

2.第二條法律的本意應該是:收到彩禮的一方在沒有和對方共同生活情況下,彩禮不會產生消耗,也就是給付一方只有付出沒有受益,那麼應該返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於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

另一個原因是因為能夠證明 「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係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4.最後沒領成結婚證的,可以要回彩禮;領了結婚證但不離婚或還沒確定真要離婚的,是不能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彩禮的,即使是原來一方的家庭生活確實因此出現了困難,那也不能要回。

三、嫁妝的分割與返還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

女方親屬陪送嫁妝的行為應認定一般為贈與行為;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是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婚後陪送的嫁妝,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的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權利的歸屬。

法律依據:(1)《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2)《婚姻法》第17條第1款規定以及第19條的規定。

四、訴訟時效

彩禮及嫁妝返還請求權沒有具體時間上的限定,應適用普通的訴訟時效,即兩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權利受到侵害,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開始。因此,此類糾紛的起算,有以下幾種情形:

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給付人應當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自己的權利。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當然根據法律有關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保護的訴訟時效,也可以發生中止、中斷、延長的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符合以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樓:彭昌進

給多少沒有法律規定,但禮金有法律規定,是傳統習俗。 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以下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

國家法律關於彩禮返還的規定

4樓:華律網

在現實生活中關於返還彩禮的糾紛不在少數,那麼,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存在女方將彩禮轉化為陪嫁物品的情況。若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男方所付彩禮及女方所購陪嫁等物品相互返還,則不免給女方造成太大損失。

考慮到雙方為結婚互有損耗,實踐中結合以下兩方面因素予以處理:一方面,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購,以返還女方為宜,因浪費而造成損失,可以酌情考慮男方留用相關物品,分攤女方損失;另一方面,在彩禮的返還上,可酌情要求女方返還部分或大部分,不宜僵化處理。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產生了大量花銷,後因種種原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以結婚為目的所購之物超過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費而受損失,故另一方需承擔相應部分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5樓:深藍

在我國,於婚約訂立過程中給付一定數額的彩禮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尤其在廣大農村,更是一種習俗。由於農村人口占我國人口的絕大多數,且因彩禮引發的糾紛大量存在,加之我國法律對彩禮的性質沒有明確的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也較缺乏,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彩禮糾紛的處理沒有較統一的標準,存在一些混亂現象。

6樓:鉸子殺將

首先 關於彩禮的性質界定屬於模糊概念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財產及權利的贈與行為是有明確前提的 或以某種明確表達的目的為先決條件的 當受贈與一方不能履行先決條件 應當返還贈與物

因此 首先要保證彩禮的目的性已明確表示

再者 應參考地方性法律文獻的規定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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