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訴範圍是什麼,不起訴的概念是什麼,不起訴的種類有哪幾個

2022-06-08 20:36:57 字數 5709 閱讀 2817

1樓:律兜諮詢1號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從刑事訴訟法規定看,酌定不起訴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是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依照刑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適用這種不起訴:

(1)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刑法》第19條);

(3)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刑法》第20條、第21條)

(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刑法》第22條)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刑法》第24條)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刑法》第27條)

(7)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刑法》第28條)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67條、第68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也可以不作出起訴決定,在確認犯罪嫌疑人有上述情形之一後,還必須在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下才能考慮適用不起訴。即人民檢察院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手段、危害後果、悔罪表現以及一貫表現等進行綜合考慮,只有在確實認為不起訴比起訴更為有利時,才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對於犯罪情形輕微,不需要判決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這一規定,酌定不起訴的適用條件有兩層含義:

一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觸犯了我國的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二是該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這裡實際包含了兩種情形: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情形;另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既屬於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條件,同時也屬於免除刑罰條件的下述幾種情況:

(1)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員;(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人員;(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等等。

不起訴的概念是什麼,不起訴的種類有哪幾個

3樓:匿名使用者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

不起訴的種類: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3.證據不足不起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哪些情形可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

4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中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決定不起訴的程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經檢察長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是法規對法定不起訴所作的規定。同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9條規定了酌定不起訴的程式:人民檢察院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這表明,對於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和存疑不起訴的案件,由審查起訴部門將案件審查意見書報請檢察長決定,對於酌定不起訴的案件,由審查起訴部門將案件審查意見書報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應當制定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民族、文化、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和關押處所等;

(二)案由和案件**;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有關告知事項;在不起訴決定書的結尾部分,應當寫明承辦檢察員的職稱、姓名和制定該決定書的年月日,不起訴決定書應當加蓋檢察院的公章。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不起訴情形:

第一類是法定不起訴。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做出的不起訴處理,須由檢察長決定。

第二類是酌定不起訴。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類似我國酌定不起訴的公訴裁量行為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

酌定不起訴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免除刑罰的情形主要有:

(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在同時具備以上兩個條件時,人民檢察院不是必須做出不起訴決定,而是可以斟酌具體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來確定,或者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責任,或者不起訴,終結訴訟。因此,酌定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行使起訴裁量權的表現。

做出酌定不起訴,應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三類是證據不足不起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做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退回案件的偵查機關或其自行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

第一次補充偵查後,如果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第二次補充偵查後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只能作不起訴處理。人民檢察院做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不起訴有幾種? 5

6樓:剛喬幹悅欣

不起訴是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所作的處理方式之一,具有終止刑事訴訟的效力。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不起訴制度可分為以下三種:

法定不起訴

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除此之外,對於人民檢察院查明,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者雖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危害後果,但從法律上並不構成犯罪,人民檢察院應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注意:法定不起訴必須由檢察長決定。

酌定不起訴

(又稱相對不起訴、微罪不起訴)

⑴適用條件: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另一種是犯罪情節輕微、免除刑罰的。免除刑罰的情形有:

①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

②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③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不應有危害而犯罪的;

④為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

⑤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

⑦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

⑧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後有立功表現的;

⑨犯罪輕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較重又有立功表現的。

注意:對於這些情形,必須以犯罪情節輕微為條件。

⑵是否作出這種不起訴,人民檢察院有一定的裁量權。

⑶程式:這種不起訴的作出必須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9條)。

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

⑴適用條件:①經過補充偵查;②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注意:①存疑不起訴必須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②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退回案件的偵查機關或其自行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

第一次補充偵查後,如果人民檢察院仍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可以第二次補充偵查,第二次補充偵查後仍不具備起訴條件的,只能作存疑不起訴處理。

⑵「證據不足」的含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①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②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③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④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6條)。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一種決定。不起訴的效力是結束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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