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發來的借條有沒有法律效果,微信上發的借條有法律效應嗎?

2022-06-03 04:41:29 字數 3002 閱讀 2664

1樓:科技情報咖

2、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證據的規則要求,看其是否能證明要主張的。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並於當日起實施。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郵件、簡訊、微部落格、網聊記錄等電子資料形式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張某是原告深圳牛樟芝製藥****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10日,原告向樟芝(上海)投資中心匯款人民幣5萬元,並在客戶回單用途摘要一欄寫上「借款」字樣。

兩被告則堅持認為,原告和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不存在借款關係,原告系被告投資中心的合夥人,因各合夥人出資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資5萬元以保證被告樟芝投資中心正常運營。5萬元不是借款,不應當返還。

原告則主張:「原告已經認繳了資本,只是沒有出資。雙方並沒有就墊付費用進行過約定,原告也沒有介入日常運營管理。被告將借款和公司設立資本混為一談,沒有事實依據。」

不過,被告在庭審中明確,5萬元款項為原告的墊付款,待今後各出資人出資到位後再歸還原告或者雙方協議轉為出資。同時,結合原告向被告樟芝投資中心匯款用途明確記明為「借款」等情況,法院依法認定涉案5萬元系原、被告之間的借款。而鑑於原、被告未約定還款時間,故原告可依法隨時向被告方主張還款。

此外,被告李某雖然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但5萬元並非其個人借款,故被告李某不是適格被告。

綜上,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萬元。

微信上發的借條有法律效應嗎?

2樓:科技情報咖

2、證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符合證據的規則要求,看其是否能證明要主張的。

擴充套件資料:2023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並於當日起實施。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郵件、簡訊、微部落格、網聊記錄等電子資料形式可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張某是原告深圳牛樟芝製藥****的法定代表人。被告李某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7月10日,原告向樟芝(上海)投資中心匯款人民幣5萬元,並在客戶回單用途摘要一欄寫上「借款」字樣。

兩被告則堅持認為,原告和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不存在借款關係,原告系被告投資中心的合夥人,因各合夥人出資款均未到位,故原告出資5萬元以保證被告樟芝投資中心正常運營。5萬元不是借款,不應當返還。

原告則主張:「原告已經認繳了資本,只是沒有出資。雙方並沒有就墊付費用進行過約定,原告也沒有介入日常運營管理。被告將借款和公司設立資本混為一談,沒有事實依據。」

不過,被告在庭審中明確,5萬元款項為原告的墊付款,待今後各出資人出資到位後再歸還原告或者雙方協議轉為出資。同時,結合原告向被告樟芝投資中心匯款用途明確記明為「借款」等情況,法院依法認定涉案5萬元系原、被告之間的借款。而鑑於原、被告未約定還款時間,故原告可依法隨時向被告方主張還款。

此外,被告李某雖然是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但5萬元並非其個人借款,故被告李某不是適格被告。

綜上,法院依法判定被告樟芝(上海)投資中心歸還原告借款人民幣5萬元。

3樓:範偉練

有,網際網路也有法例的,條例早已經頒佈,所以都是有據有法可依的,

用微信發借條有法律依據嗎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第2款、第3款:

電子資料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

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資料的規定。

擴充套件資料:

最後,是關聯性——要確保聊天記錄的完整性和真實性,不能被篡改,電子資料應儲存在終端載體中。

3、可以將聊天記錄進行公證嗎?

(1)聊天中有能體現對方身份資訊的內容;

(3)通過朋友圈內容來判定,如釋出本人**,可以截圖儲存,用來證明身份。

微信上打的借條法律上認可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一概而論。

3、新**證據採信問題,還得看法院的裁量。

6樓:

不認可,聊天記錄不能作為證據

微信上打的借條法律上認可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一概而論。

3、新**證據採信問題,還得看法院的裁量。

微信上打得借條受法律保護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提交身份證個人資訊了,就受法律保護

9樓:

【條管家解答】

簡而言之,被人逼迫寫的借條是沒有法律效應的,但是您需要蒐集證據證明您是被逼迫的。

因為基於脅迫簽訂的借條,沒有法律效力。脅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發生恐懼,另一方基於此恐懼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為。

主要可以從三方面證明借/欠條是威脅情況下籤訂的:

(一)被威脅寫下借條後,要及時向**報案留底,報案記錄可以作為證據;

(二)與對方溝通,找第三人在旁邊作證,證明自己是被威脅的;

(三)與對方接觸時隨身攜帶輕便錄音錄影裝置,受到威脅時可及時拍錄取證。

【具體解釋】

《民法通則》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10樓:匿名使用者

脅迫寫的是沒有法律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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