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辦理公證書時說謊,隱瞞事實,公證書該不該撤銷

2022-05-26 11:16:30 字數 6094 閱讀 2095

1樓:

中律網古勵律師回答: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涉及公證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是否受理公證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機構撤銷或者拒絕撤銷公證書有異議的民事訴訟

公證是對事實的證明。對訴訟而言,公證書僅僅是一項證明力較強的證據。法院受理民事糾紛,針對的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產生的爭議,而不是對爭議涉及的某個證據進行裁判。

公證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有異議,其實是認為公證書證明的事實,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不當影響。如果公證書所影響的基礎法律關係的爭議屬於民事性質的,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就該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僅就公證書的撤銷與否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當事人在基礎法律關係的訴訟中,將撤銷公證書或宣告公證書無效作為一項請求或理由提出的,法院可以綜合案件的審理情況,對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作出分析認定,但不應直接作出撤銷公證書或宣告公證書無效的判決。

二、當事人要求公證機構賠償的糾紛性質是違約糾紛還是侵權糾紛

《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存在過錯,且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有損失,公證機構對基於自己的過錯給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該作為侵權糾紛處理。

在基礎法律關係的訴訟中,公證書只是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之一。法院在審理當事人的爭議時,可以依法組織當事人對所有證據(包括公證的事實)進行質證和認證。通過綜合判斷證明的爭議事實(包括公證的事實)是否存在,並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因此,在該類訴訟中,一般不必列公證機構為當事人。

在損害賠償的訴訟中,當事人以公證機構的錯誤公證導致其遭受損害為由,將公證機構列為被告或向法院申請通知公證機構作為訴訟第三人的,由於目前法律並未要求當事人在起訴時只能列最終的責任人為當事人,因此,當事人將公證機構列為被告或申請法院通知公證機構作為訴訟第三人的,應當允許;當事人未列且未向法院申請追加的,法院一般也不應主動追加公證機構為當事人。

在涉及公證的訴訟中,當事人未將公證機構列為被告也未申請法院通知公證機構作為訴訟第三人,但公證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法院經審查,認為訴訟結果可能對公證機構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可以允許。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僅以公證機構為被告起訴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但公證機構申請追加公證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依法追加公證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

根據《公證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存在過錯。對其過錯的界定,可根據其是否已盡到應有的義務,是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包括實體法、程式法和公證程式的規定等)出具公證書等情節,綜合判斷其是否有過錯。賠償的範圍,原則上僅限於直接經濟損失,而且該損失應與公證機構的過錯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避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適當地將本應該由自己承擔的合同風險轉嫁給公證機構。

總之,判定公證機構的賠償責任可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損失大小、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的過錯程度,結合公證行為發生時當地公證審查的行業標準等其他因素綜合判定。

因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公證機構作出錯誤公證文書的,經審查,如果公證機構已經盡到充分的審查、核實義務,仍無法避免錯誤出現的,公證申請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公證機構不需要承擔責任。

2樓:

我交的首付款,我交的按揭款,兒媳沒出一分錢,購房初期就與兒子簽訂購房協義,約定產權歸爸媽,兒子代為爸媽持有房產名字,兒媳隱瞞事實真象到公證處去簽定夫妻財產約定書?爪分老人的房產,我可申請公證處撤銷嗎?

法院在執行程式中發現公證文書確有錯誤時,應怎麼處理

3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當事人對於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有權依據基礎合同等法律檔案另行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立案期間),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公證文書的注意事項:

(1)公證證詞中註明的檔案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2)公證書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

(3)公證書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

(4)根據需要或當事人要求,公證書可附外文譯文。

(5)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證書從審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審批人批准日期即為出證日期。

(6)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應由承辦公證處送有關部門認證,並代收認證費。

4樓:龍禧律師

執行法官在執行具體案件過程中發現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這是審判機關依職權認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而採取的方式。若當事人認為執行依據的公證債權文書有錯誤,只能是向執行法院提交不予執行的申請,待執行庭審理後認為確有錯誤的,方裁定不予執行。

當事人對於被裁定不予執行的公證債權文書,有權依據基礎合同等法律檔案另行提起訴訟。

附:《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2款,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23年3月)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立案期間),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望採納

公證書如何撤銷

6樓:汕尾讀書會

撤銷公證書的具體方法如下:

1、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2、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就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3、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則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並且提出複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4、還有,複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的話,就要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7樓:小生

中律網古勵律師回答: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

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涉及公證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解答》

一、是否受理公證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機構撤銷或者拒絕撤銷公證書有異議的民事訴訟

公證是對事實的證明。對訴訟而言,公證書僅僅是一項證明力較強的證據。法院受理民事糾紛,針對的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產生的爭議,而不是對爭議涉及的某個證據進行裁判。

公證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有異議,其實是認為公證書證明的事實,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了不當影響。如果公證書所影響的基礎法律關係的爭議屬於民事性質的,則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就該爭議提起民事訴訟。僅就公證書的撤銷與否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果當事人在基礎法律關係的訴訟中,將撤銷公證書或宣告公證書無效作為一項請求或理由提出的,法院可以綜合案件的審理情況,對公證書所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作出分析認定,但不應直接作出撤銷公證書或宣告公證書無效的判決。

二、當事人要求公證機構賠償的糾紛性質是違約糾紛還是侵權糾紛

《公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因過錯給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損失的,由公證機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該規定,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存在過錯,且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有損失,公證機構對基於自己的過錯給當事人及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符合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該作為侵權糾紛處理。

在基礎法律關係的訴訟中,公證書只是證明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的證據之一。法院在審理當事人的爭議時,可以依法組織當事人對所有證據(包括公證的事實)進行質證和認證。通過綜合判斷證明的爭議事實(包括公證的事實)是否存在,並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因此,在該類訴訟中,一般不必列公證機構為當事人。

在損害賠償的訴訟中,當事人以公證機構的錯誤公證導致其遭受損害為由,將公證機構列為被告或向法院申請通知公證機構作為訴訟第三人的,由於目前法律並未要求當事人在起訴時只能列最終的責任人為當事人,因此,當事人將公證機構列為被告或申請法院通知公證機構作為訴訟第三人的,應當允許;當事人未列且未向法院申請追加的,法院一般也不應主動追加公證機構為當事人。

在涉及公證的訴訟中,當事人未將公證機構列為被告也未申請法院通知公證機構作為訴訟第三人,但公證機構申請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法院經審查,認為訴訟結果可能對公證機構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可以允許。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僅以公證機構為被告起訴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但公證機構申請追加公證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依法追加公證申請人作為共同被告。

根據《公證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公證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存在過錯。對其過錯的界定,可根據其是否已盡到應有的義務,是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包括實體法、程式法和公證程式的規定等)出具公證書等情節,綜合判斷其是否有過錯。賠償的範圍,原則上僅限於直接經濟損失,而且該損失應與公證機構的過錯有必然的因果關係,避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適當地將本應該由自己承擔的合同風險轉嫁給公證機構。

總之,判定公證機構的賠償責任可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的損失大小、公證機構及其公證員的過錯程度,結合公證行為發生時當地公證審查的行業標準等其他因素綜合判定。

因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導致公證機構作出錯誤公證文書的,經審查,如果公證機構已經盡到充分的審查、核實義務,仍無法避免錯誤出現的,公證申請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公證機構不需要承擔責任。

因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同時,公證機構在審查、核實中也存在過失,導致錯誤發生的,由於錯誤發生是由於公證申請人的故意所致,因此,公證申請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公證機構也應當對其相應的過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於公證申請人因疏忽或者認識錯誤,提供了錯誤材料,而公證機構因過失未盡到審查、核實義務,而作出錯誤公證,給當事人民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公證申請人和公證機構的過錯程度,分別判定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證機構與公證申請人惡意串通,作出錯誤的公證文書的,公證機構與公證申請人應當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利害關係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對公證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的,公證機構對公證申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公證機構和公證申請人之間的責任份額不明確的,認定為各半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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