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有哪些程式

2022-04-21 09:39:17 字數 4988 閱讀 8245

1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

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瞭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正式**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

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對於訴訟**人應當查明其**資格和**許可權。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當事人有訴訟**人的,可以由訴訟**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人補充。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它是指在法庭審理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時公開質證。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訴訟審理程式具體有以下程式:1、當事人提起訴訟;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等等。

3樓:朱嶽鵬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諮詢的合作律師,有什麼法律問題可以在這裡得到解答哦~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目前諮詢的人比較多,請稍等片刻,正在幫您解決

起訴流程一般如下:1、起訴和受理。起訴方要準備好起訴書和證據,向管轄區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會按照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受理該案件,受理的,會通知起訴方遞交證據,交訴訟費;2、審理前的準備。傳送起訴狀副本,被告要提出答辯狀;3、**審理;4、法院作出判決和裁定。

很高興這次為您解答,如果您對我以上的回覆覺得滿意的話,可以給我一個贊,並點選我的頭像進行**諮詢關注,以便我這邊為您持續定向進行解答哦。

更多1條

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首先要在當地派出所備案

當地派出所會告訴你一切程式

5樓:

1一審程式、二審程式與再審程式2普通程式、簡易程式與特別程式

6樓:哈哈哈哈合和

你說的什麼意思啊?

審理過程和民訴程式完全是兩個不哦那個的概念嗎

訴訟的基本程式有哪些?分別有什麼步驟?

7樓:陳晨律師

回答訴訟的基本程式:

1、起訴

民事訴訟從起訴開始,起訴就是啟動訴訟程式。提交的法院必須是有管轄權的,否則法院不予受理。提交的方式可以是親自到法院提交材料,也可以到網上進行立案。

2、法院進行審查

通常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後7日內進行審查,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若因材料不足,法院會通知當事人進行補充材料,再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否則裁定不予受理。

3、安排日期**

同意立案後,通常法院會同時告知**時間、地點以及相關負責人。若是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還會進行公告,讓其他想要了解案情的人可以到庭參見庭審。

4、**

到了這個環節,在庭上的一切表現則是判斷案子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了,這也是很多當事人選擇由律師進行訴訟的原因。

5、核對筆錄、簽名

開完庭後當事人還不能馬上走,需要等書記員將庭審筆錄列印出來,雙方核對無誤後需在每頁上進行簽名。至此,所有審判流程才最終結束。

6、執行

無論是一審判決,還是二審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必須履行。如當事人不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及時申請法院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兩年。

3、證據和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所。起訴狀除應寫明上述內容外,還應寫明起訴狀所遞交的人民法院名稱、起訴的年、月、日,並由原告簽名和蓋章。此外,還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副本。

提問a**前準備b法庭調查c法庭辯論d宣判

都選嗎回答

平臺不接作業

提問這是選擇題

回答你都選

提問好的 謝謝

回答更多22條

8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

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瞭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正式**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

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對於訴訟**人應當查明其**資格和**許可權。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當事人有訴訟**人的,可以由訴訟**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人補充。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它是指在法庭審理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時公開質證。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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