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骨折了,請了月的假,現在單位要辭退我合理嗎?我有什麼補

2022-04-03 20:29:02 字數 6462 閱讀 3462

1樓:盤古崔迪

不合理!

但是你沒有說明你與單位是否簽訂勞動合同;以及公司是否提前一個月通知你;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並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你將得到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未籤勞動合同也未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你將得到雙倍的賠償金及提前發放的一個月的薪資,即2個月經濟補償金加額外一個月的薪資;

這裡的補償金是單位辭退你之前12個月薪資的平均薪資;

額外的薪資是你目前的薪資;

另外單位因為你身體情況辭退你,還需要支付你6個月薪資的醫療期賠償金;

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如不支付;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是免費的;

但是你需要收集證據:1、勞動合同及其他可以證明你與單位有事實勞動關係的材料;如工牌等2、工資條;方便仲裁支付多少賠償金;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們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你的工齡10個月,最多給你3個月的病假,所以,單位和你解除合同是符合規定的,按照規定。你的工齡不滿一年,給予你一個月的工資補償。並且不低於6個月本人工資的醫療補助。

3樓:韓飛律師

3個月內,支付你病假工資,超過3個月,用人單位可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你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並且支付6個月醫療補助金。

4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期滿,如果你不能勝任工作,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大成(常州)律師事務所-樑斌律師

病假3個月了,如果出醫療期公司要辭退我應該怎麼賠償

5樓:韓飛律師

一、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是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並且另外應支付醫療補助金6到12個月工資;

二、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可,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且另外支付醫療補助金6到12個月工資;

三、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需提交的材料: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勞動仲裁委不收費。然後給雙方舉證期;之後**審理,並且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自己親自處理,我可以為你提供遠端指導(相關法律文書我寫好發給你後,你列印即可),一樣能勝訴;

4、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你去新單位工作!

6樓:茆卿

答:一、企業需要支付你三個月請病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具體依據:「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59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三個月以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以下規定: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7樓:迮哲仵湃

公司裁你的依據應該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而你的抗辯主張是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根據以上法律,如果你主張是職業病,那麼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公司當然是不能辭退你的了。。

至於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關於補償金額,要看你的工作年限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8樓:昆重帥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賠償

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也是1個月,不滿半年是半個月

醫療期內解僱,雙倍賠償

工作年限3年零3個月,公司辭退我,我需要得到多少補償金

9樓:墨汁諾

用人單位應在合同期滿之後依然用工的需要續簽勞動合同,否則承擔雙倍工資。用人單位明顯違法違規,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雙倍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一方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解除屬於違法解除,根據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賠償金。所以可以要求支付7個月工資的賠償金。解除合同不用再補簽了。

如果具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情形,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沒有,公司屬於違法解除,需要支付你7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如果產生爭議,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0樓:布樂正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用人單位無理由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為經濟補你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及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還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書面通知、交接清單,這些都是權益受侵害時你依法辦理了交接的重要證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1樓:職場spring老師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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