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內公司發解除合同通知書,仲裁申請可以要求回覆勞動關係嗎?能贏嗎

2022-04-02 13:08:00 字數 5610 閱讀 5442

1樓:踏歌逐夢職來職往

這種情況,通過仲裁恢復勞動關係並不是最好的結果,因為你畢竟需要在這上班,會給你小鞋穿的。而且,醫療期是有期限的,醫療期滿公司還是會找理由給你解除合同的。所以,建議你多查詢下醫療期相關待遇以及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多爭取點經濟補償,然後在家安心養病,病好了另尋更好的工作,感覺這樣比較好哦。

2樓:

要看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什麼。在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法定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不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

3樓:王元頁

醫療期內,單位不能按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解僱,合同到期的延續到醫療期結束

如果符合上面條件,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如果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可以要求每工作滿一年賠償兩個月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我在休病假期間,公司要和我單方解除合同,但我醫療期已過,如果仲裁的話會有多大把握能勝訴?

4樓:王元頁

醫療期滿不能繼續工作,可以要求單位調崗,如果調崗也不能工作,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職工解僱或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並且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仲裁可以要求單位調崗或者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於我解除合同,申請勞動仲裁像這種的官司能打贏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主張合法的,申請仲裁會被支援。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四十一條和四十二條規定單方面解除合同。

勞動者嚴重違法違紀,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沒有補償。其中,因為勞動者原因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按《勞動合同法》按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經濟補償金二倍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其主張符合法律規定的,仲裁委會依法予以支援。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期內公司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我該怎麼處理

6樓:澄文玉文環

你在家養病三個月,因為你心梗。醫療期為9個月。對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你休病假3個月,還在醫療期內。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你貿然在空白紙上簽字,應該吸取教訓。

可以申請筆跡鑑定:協議書與你的筆跡出籠時間,是不是你簽字時間在前。也許是你不想看到的結果,鑑定不出來。

公司應該按規定支付你3個月病假工資。

是公司要與你解除合同,那麼公司按勞動法第40條規定,必須額外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

按勞動法第46條,和第47條規定給予你經濟上的補償。你工作7年,可以支付你7個月的工資。我的答案和推薦答案很多地方不一樣,我是嚴格按照法律條文來的,比較全面。

希望對提問者有所幫助,我的採納率必在75%以上。

補充一點,協議內容是公司要解除,還是你要解除?如果是公司要解除,協議你簽了也無效。因為公司違反勞動法第40條。

與公司簽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7樓:匿名使用者

與公司簽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是可以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與公司簽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以維護自己的權益。下列勞動爭議,適用勞動仲裁:(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等等。

嚴重違反公司規定,醫療期內,可以解除合同?

9樓:在高椅古村拍電影的冬瓜

如果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在醫療期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不適用於第三十九規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醫療期滿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嗎,員工醫療期滿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者在醫療期內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和醫療補助金 勞動者享受的醫療期結束後,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合法,但是仍然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

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如何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

醫療期滿仍休病假,不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企業如何支付工資

1 醫療期滿bai後仍du不能參加工作,且用 人單位zhi不dao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內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容再支付工資。2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向勞動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