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哪項,不屬於保險原則

2022-04-02 06:23:09 字數 5314 閱讀 3828

1樓:保險解讀官

保險的基本原則有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3、近因原則: 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係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

拓展資料

我國《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以保險金額為限。在這三個標準中。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

子女、父母等;具有收養、贍養等法定義務;對有合同關係或其他債務關係的人。 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準確定賠償額度,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互不欺騙和隱瞞,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係。

按照這一原則,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可保利益原則。在壽險中,一般以下幾種情況投保人有可保利益。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最大誠信原則 。

2樓:我愛保險網

保險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2.可保利益原則

3.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保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3樓:百度使用者

1、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或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的規定。

2、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而且不僅在保險合同訂立時要遵守此項原則,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內和履行合同過程中也都要求當事人間具有「最大誠信」。

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足以影響對方做出訂約與履約決定的全部實質性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訂立地約定與承諾。否則,受到損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規定可以此為由宣佈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責任,甚至對因此受到的損害還可以要求對方予以賠償。

3、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則的含義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係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4、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是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參考資料: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用書----《保險原理與實務》

4樓:不起眼的小過客

保險的四大原則:

1 、保險利益原則

2 、近因原則

3 、損失補償原則

4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

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係的利益。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範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

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原則是在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並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作為人們進行保險活動的準則,始終貫穿於整個保險業務。堅持這些基本原則有利於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於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

5樓:衣以鬆紫美

1.最大誠信原則2.保險利益原則3.賠償原則4.代位求償與委付原則5.分攤原則6.近因原則7.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6樓:多保魚談保險

打算買保險可以參考以下5點投保原則:

1.先大人,後孩子

不要覺得只有孩子才需要保險,自己「裸奔」也沒事。我們給孩子買保險,就是想給孩子最好的保護,但是對於孩子來說,最大的風險是,其實是失去父母的庇佑。父母作為家庭經濟支柱,是維持這個家庭的主心骨,主心骨安穩了,就是孩子最好的保險。

2.先保障,後理財

在購買保險的時候一定要先做好基礎的保障,比如重疾險、意外險、醫療險、壽險等。在保障做好之後,如果還有多餘的預算,再去考慮錦上添花的理財型保險,比如養老險,或者兒女的教育金。

3.先條款,後公司

買保險,比起看保險公司的名氣,更要看的是產品條款。保險產品的條款裡都保哪些病,保障哪些責任,這個一定要了解清楚。 寫在合同裡的條款,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會按條款理賠。

沒有寫在條款裡,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不會給你理賠的。

4.先保額,後保費

買保險的核心,就是花最少的保費,賠的越多越好。所以一定要做到,先保額,後保費。保額不夠,那保險就失去了「保」的意義。

如果預算不夠,也要儘量在確保保額的情況下,合理調整保障期限和保費,這樣才能將保險作用最大化。

5.先規劃,後購買

保險的主要目的是轉移個人或家庭面臨的風險,不同的個人、不同的家庭,面臨的風險也是不一樣,那理所當然適合的保險產品也不一樣。保險是一個綜合配置的過程,需要根據個人或者家庭的的基本情況,來進行綜合的考慮,記住,要做到先規劃,後產品。

保險知識:https://www.dby.cn/

7樓:三思投顧

保險有六大原則,分別如下: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確定的經濟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投保人不能拿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務來投保,比如說,你的私家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車,修車的費用是你的經濟損失,那麼你作為車主,對這輛車具有保險利益。

另外你不能給一個陌生人買保險,因為你不認識這個人,也不瞭解他的情況,最重要是他對你沒有經濟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險利益,保單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和防止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欺詐。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之前的文章小寶有提到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之一。

如果沒有如實填寫投保資訊,或者是對保險人有所欺瞞,保險公司可以宣佈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因為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所以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有很重要的意義。

如果近因是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下面兩個案例便於大家理解近因原則:

案例一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走在路邊被車撞倒,身體沒有受傷卻突然身故了,檢查後確定是心臟病致死。此案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於除外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家心臟病發,尋找藥的過程中觸電死亡。此案中,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觸電,屬於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通過補償讓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原狀,不能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也就是說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到損失,也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遭受到損失,得到的賠償也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舉個例子

一家工廠投保財產險,保額是50萬元,發生一**災事故將其燒燬,損失的固定資產市價為30萬元,那麼保險人會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給被保險人30萬元。

損失補償原則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五、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依法對被保險人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後,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損失。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

舉個例子

假如你開車在路上被甲某的車子撞到了,發生事故後是甲某負全責,但是甲某不賠償損失給你,這時你可以向保險人申請代位求償,保險人按照合同賠償給你之後,向甲某追償的權利就轉讓給保險人了。

如果發生事故後,甲某賠償一筆,保險公司也賠償一筆,那麼受害人會獲得兩份賠償,這樣相當於受害人通過事故額外獲得一筆收益,這樣可能人人都想發生事故,會引發道德風險。

因此,代位求償原則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險事故獲得額外的收益。

代位求償原則適用於財產險和費用型的醫療險,但不適用於意外險和壽險,原因是: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額外獲益的說法!

六、重複保險分攤原則

重複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複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舉個例子

假設你向很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投保,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個保險標的的損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那麼就會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樣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

因此,這個原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重複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六大原則的設立目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防止有人騙保詐保;

2、防止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3、防止道德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

我們可能沒有100萬的資產,但可以配置100萬的保額,保險金是我們對家人展現愛與關懷最好的方式,保險金不一定能為我們錦上添花卻可以雪中送炭。因此保險也是我們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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