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人員是屬於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後可以轉為

2022-04-02 04:23:16 字數 5772 閱讀 9537

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按照你的顧慮分析的話,就是和醫院簽訂勞動合同,你同樣是沒***的。為什麼這麼說?

你簽訂派遣勞動合同,跟你和醫院簽訂勞動合同有兩點不同:

1.合同的主體方不同;

2.用工制度不同;

一點相同:

都被相關勞動法律條例所約束

你跟醫院簽訂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醫院要強行裁員,只要醫院不想用你,只要按照相關法律程式支付一定補償金即可。這個跟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是相同的。並不是說,跟醫院簽訂合同後,就能保證只要自己不主動離開,醫院不會辭退你。

按照你的要求,目前只有公務員符合,而且公務員也開始部分實行勞動合同制了。只要是勞動合同制,就不可能是真正的鐵飯碗。

但是你跟醫院簽訂合同的話,如果需要減人,醫院會先考慮派遣制員工,也就是說保證更高一點,但不是絕對的。

鐵飯碗只能是自己給自己的,自身過硬,一輩子才能無憂。

至於醫院的轉正按照我的經驗一般分為兩種:

1.技術經驗過硬,醫院迫切需要你這樣的人才,相關領導主動申請給你轉正。

2.關係過硬,通過一定的人情關係強行轉正。

希望可以幫到樓主!

2樓:o0金小魔

如果是事業單位,希望就很渺茫,需要有空缺編制,然後你必須符合職位招聘需求。簡單點說派遣工就是單位需要人做事,找來的臨時工。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根據公司需要。 並不是誰去了,都能享受好待遇。 人家就開這個條件,愛來不來,公司又不缺人。

什麼是派遣合同?

4樓:匿名使用者

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就是勞務派遣合同。

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於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後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合同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單位工作,它的關係涉及到勞動者、派出公司、服務單位三方。

6樓:tj小蟲

就是說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然後給你派遣到某個公司,所以就不能享受這個公司的福利待遇。

7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務公司未你繳納社保(用人單位)

2、勞動派遣公司指派公司(用工單位)

3、社保由勞務派遣公司為你繳納,一般勞務派遣公司與實際用人單位簽訂的都有勞務派遣合同(即發生勞動爭議找用人單位)

是不是隻要簽了勞務派遣合同就沒有機會轉正了

8樓:3225王

的,我想你那個公司體制等各方面都很強大,但同樣的轉正也會相較難度大很多,沒有足夠的表現的話,自己很難再公司立足啊~~~

畢竟自己以後的路還很長,找點其他的工作也未嘗不是一個好的抉擇~~~

快刀斬亂麻,——不需要多想,直接辭職了~~~

9樓:匿名使用者

按實際情況是沒有機會轉正的。

勞務派遣合同是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單位工作,所以你與用工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沒有轉正這一可能。

勞務派遣合同它的關係涉及到勞動者、派出公司、服務單位三方。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於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後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

10樓:龍圖小松

簽訂勞務合同後,你的勞動關係是與派遣單位建立的,和用人單位沒有什麼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轉正,不知道跟不轉正有什麼區別,

在法律上沒有轉正這麼一說。

一切都以勞動合同為準。尤其是具體待遇方面

其他的內容也要看合同

公司有部分員工是屬於勞務派遣的,我們公司自己存檔的人員檔案,是不是需要保留員工於勞務派遣公司的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當事方共三方。勞動者、用工單位、派遣單位。

第二,三者關係。專

勞動者與用人屬單位是實際用工關係,無勞動合同關係。

勞動者與派遣單位有勞動合同關係,但並無實際用工關係。

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屬於勞務協議關係。

第三,你所說的合同。只是證明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存在的真實性。對單位規避用工責任其實作用不大。因為用人單位及派遣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義務是連帶責任。

譬如出現勞動事故,出現工傷。就算你的勞務派遣協議上明確責任全部由派遣單位承擔。但是勞動者有權同時起訴用人單位及派遣單位。

且在法律認定上,用人單位的該項責任也不會因為用人單位與派遣單位的勞務派遣協議而被消除。說到底,該賠錢,照樣賠。

13樓:

屬於勞務派遣的,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由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各自保留,與你公司無關。所以保留不保留都沒有影響,關鍵是如果你公司不保留的話就一定要交個勞務派遣單位保管。

什麼是勞務派遣合同?

14樓:華律網

勞務派遣又稱為人力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的用工是中國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按照法律規定,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同時,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並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15樓:徐佔勳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目前諮詢的人數有點多,等我詳細看了您的問題給您解答,請稍等。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工派遣」、「勞動力租賃」,派遣單位根據接受單位(即實際用人單位)的要求,與接受單位簽訂派遣協議,將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派往接受單位,受派勞動者在接受單位的指揮和管理下提供勞動,派遣單位從接受單位獲取勞務費,並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特殊勞動關係。

「勞務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訂立的由一方提供勞務而由另一方支付勞務費的合同。

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於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後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

提問我簽了3個月的勞務派遣合同,甲方說幹不滿3個月扣2000元,合法嗎?

回答這個不合法的哦,勞動法裡不允許的哦

提問我現在做了一個月,想辭職,甲方不同意,讓我曠工自離怎麼辦

回答您可以直接遞交辭職信,然後一個月後自動離職的

按照勞動法是可以提前一個月上交辭職信,然後到期直接離職的。

提問如果甲方扣錢怎麼辦

回答可以到勞動局進行仲裁的,那個條例是不合法的

提問辭職信是給派遣公司還是現在上班的公司?如果派遣公司不收我的辭職信或者撕了怎麼辦

回答現在上班的公司的,如果您舉得不保險可以兩個公司都交

提問現在上班的公司同意我離職了,就是籤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不同意,說我是跟他籤的合同,他說了算

回答只要是工作的單位同意就是可以,您是可以直接回到派遣單位看他後期分配的情況的

提問我就是想結束跟派遣單位的合同啊,說幹不滿三個月扣2000的,也是派遣單位的,發工資也是派遣單位的

回答那就是可以直接和他解除的,是可以解除的

要是對方不同意的話,您提出離職,一個月後直接可以走的

他不給您工資的話,是可以仲裁要求他給您的

更多19條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合同   勞務派遣合同包括你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和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派遣至用人單位工作,它的關係涉及到你、派出公司、服務單位三方,對於事業單位來說用得比較多,一般事業單位沒有編制時候但又需要用人時候就會用派遣人員,而派遣人員是屬於勞務派出公司的人力資源,暫時還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等到用人單位有編制後可以轉為用人單位員工。但是所享受的待遇和社會保險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都是一樣的。

所以,如果屬於你和用人單位發生辭退或者辭職現象,你首先需要找勞務派遣機構聯絡,並且看看合同中關於辭退或者辭職現象的處理,一般來說派遣合同裡面都沒有規定,所以被用人單位辭退是得不到賠償的,自動辭職只要你提前一個月跟勞務派遣機構說一聲,一般來說也不用賠償,但是合同另外有約定賠償金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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