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後無法承擔醫藥費怎麼辦,遇到交通事故,肇事者不墊付醫藥費,我們應該怎麼辦?如果要民事訴訟具體流程是什麼

2022-04-02 03:08:42 字數 4811 閱讀 3672

1樓:匿名使用者

1、對方會到法院起訴。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法院一定要判你賠償對方如下: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專案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專案除第1項外還包括:

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護理、繼續**實際發生的必要的**費、護理費、後續**費。 (三)受害人死亡的賠償專案包括:除第1項費用外,還包括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慰撫金。

你最好的辦法是通過協商來解決問題,與對方講道理,千萬別不講理啊,你就說:反正我就這麼多東西,你要多了我也沒有,法院判我我也服判,但還是沒有,如果協商出一個合理的賠償數額,你可以借一點,再分期付款,雙方都有利。

2樓:匿名使用者

向對方說明情況,通過協商,先欠著,等一會有條件再還

3樓:

現在沒錢,等以後有錢了繼續賠呀

4樓:寒武熙冰

有能力承擔的時候再承擔

5樓:匿名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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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交通事故,肇事者不墊付醫藥費,我們應該怎麼辦?如果要民事訴訟具體流程是什麼

6樓:

當交通事故中肇事者不賠醫藥費,可以採取以下方法:

一、交通事故肇事方應該是要出醫療費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話,可以自己先墊付醫療費,事後再通過打官司等辦法來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以及其他賠償金。

二、機動車都參加保險了,可以把相關的手續以及交警的處理意見先拿到保險公司去,讓保險公司提前支付醫療費。三、也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來解決傷者的醫療費問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拓展資料: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交通肇事罪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理論,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所以,我們仍用犯罪構成的四要件說來闡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徵。即交通肇事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標準是該罪的犯罪構成。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肇事者不墊付醫藥費時可以採取的方法:

1.以自己先墊付醫療費,事後再通過打官司等辦法來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以及其他賠償;

2.如果參加保險了,可以把相關的手續以及交警的處理意見先拿到保險公司去,讓保險公司提前支付醫療費;

3.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來解決傷者的醫療費問題。

二、提起民事訴訟的流程步驟:

1.準備起訴(起訴狀要載明對方詳細資訊、起訴請求、理由、證據資料);

2.案(帶起訴狀、錢、個人身份證影印件到被告所在地基層法院立案庭立案);

3.庭審理(在法院通知的時間內補充材料,在**日赴法庭**,質證、辯論等訴訟活動);

4.待判決結果。

ps:判決書生效後,對方不執行的,到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8樓:驚逗號

協商無效後建議報警,請民警來處理糾紛,在有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下面是民事訴訟的具體流程:

一、執行程式的啟動階段

(一)申請執行

1、生效法律文書中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

2、法院應在七日內審查完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予以受理,開始進入執行程式。

3、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請書二日內要求審判庭移送生效法律文書及送達材料。

4、人民法院立案庭對申請遞交的材料進行審查。

5、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條款的合同書或仲裁協議書。申請執行國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我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仲裁裁決書中文字。

6、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人的許可權。委託**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7、對管轄權進行審查。對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發現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不得重複立案。

8、人民法院立案庭審查、立案後,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收取相關費用,並交付執行庭執行。

(二)移送執行

所謂移送執行,是指法律文書生效後,債務人拒不履行義務,審判機關直接將案件移交執行機關,從而開始執行程式的制度。移送執行又稱交付執行。主要有一下幾種情形:

1、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勞動報酬內容的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2、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3、人民法院製作的具有財產內容的民事裁定書。

4、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中關於訴訟費用的部分。

5、人民法院製作的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裁定書。

(三)委託執行

執行程式依權利人申請或者依法院職權開始以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而本院不便執行時,可以委託有關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委託執行時,要由委託法院向受託法院發出委託執行函件。受託法院應在收到委託執行函件的15日內開始執行,執行完畢,應及時把執行結果函告委託法院。在30日內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二、執行程式的準備階段

1、人民法院一週內做好執行前的準備工作。

2、督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否則啟動強制執行程式。

3、採取措施瞭解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主要有以下途徑和作法:

(1)向申請執行人進行了解。《規定》第28條規定,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

(2)向被執行人瞭解。人民法院為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可以傳喚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其財產狀況。

(3)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有權向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公民個人調查瞭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4)通過搜查進行了解。被執行人拒絕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關財產狀況的證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的規定進行搜查。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時,對被執行人可能存放隱匿的財產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處所、箱櫃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

4、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5、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

(1)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三、執行程式的實施階段

1、人民法院執行綜合組辦理案件登記,經庭長審批後,交執行實施組執行。

2、執行綜合組辦理評估、審計、鑑定、拍賣和組織變賣工作,並對執行款物進行管理。

3、執行實施組接到案件之日起三日內送達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表、第一次到庭傳票。

4、執行實施組瞭解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等有關情況,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如搜查、查封、凍結、劃撥

等決定,需要處理被執行人財產的,將材料轉綜合組。

5、實施組報批執行申請費的減、緩、免手續。

6、對於需要作出裁決、決定的、提出執行異議的、申請聽證的,法院執行實施組在二日內將案件移送裁決組。

7、裁決組對於執行異議的案件,在十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聽證的組成合議庭舉行聽證會,會後七日內作出裁定。

8、裁決組將裁定書、決定書送達給被執行人。

9、當事人對裁定、決定未提出複議的,由裁決組再將案件移送執行實施組。案件執行完畢後,實施組將案件材料收集齊全後遞交綜合組。綜合組整理案卷,報批後裝卷歸檔。

10、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不服的,可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級法院申請複議。申請複議的案件,整理好材料三日內送上級法院。要想根本解決「執行難」這一問題,還需要從多方面去改善,不僅是體制上需要完善,還需要加強對執行人員的監督,儘可能在民事訴訟執行流程的每個環節上得到把控。

如果法律文書產生不出真正的效力,將會直接損害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將損害到法律的尊嚴。

補充:民事訴訟 (漢語注音:mín shì sù sòng 英文釋義a civil action;common pleas)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全體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發生的訴訟關係。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為了排除干擾,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障民事訴訟和執行活動順利進行,對有實施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人,所採取的具有制裁性質的強制手段。民事訴訟要求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自覺履行訴訟義務,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各項訴訟行為。同時也要求案外人員遵守訴訟秩序,不得以任何藉口阻礙訴訟活動的進行。

否則,對實施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人民法院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以排除干擾,保障訴訟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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