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宅基地使用權的糾紛應該注意哪些原則

2022-03-21 13:07:32 字數 6003 閱讀 7865

1樓:北京王嘉化妝學校

我國涉及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相關法規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與宅基地使用權相關的法律條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物權法》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2樓:匿名使用者

兩線原則:一是宅基地**登記制有登記的為**認可的合法的宅基地無證照是非法的二是有鄉土地管理所的界址圖面積一界址圖為依據

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有些什麼原則

3樓:土流集團

原則一 :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我國土地分別屬於國家和集體所有。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改革前的舊契約不能作為土地權屬的依據。處理宅基地(土地)糾紛,應切實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土地所有權。

屬於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宅基地,集體組織或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原則二: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稽核後,報縣級人民**批准。未經批准的,不予保護。法人、公民合法繼承的宅基地使用權除經統一規劃或個別調整外,長期不變。

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佔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佈其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採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原則三: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農村房屋發生買賣、繼承、贈與等法律事由的,其所佔宅基地的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公民在城鎮依法買賣房屋時,該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應隨房屋所有權一起轉歸新房主使用。

」關於辦理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問題,實踐中應注意掌握一個時間界限,即在2023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釋出之前,農村房屋買賣中宅基地使用權均隨房轉移,無須辦理批准手續;但自該《條例》之後,宅基地使用權須經過申請批准後方可隨房轉移。未經審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房轉移給買方,房屋買賣亦無效,但買主可將房屋拆走。村民遷居或者拆除房屋後騰出的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使用,另作統一安排。

但在農村合法繼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房屋所有權而轉移。

原則四: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我國對土地、山林大體上進行了四次確權,即土改、合作化、2023年「四固定」、2023年《憲法》頒佈前後土地權屬的重新登記。在處理土地、山林糾紛時,一般應以「四固定」確定的權屬為準,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認「四固定」時的確權均不予以支援;如果「四固定」時未確權的,發生糾紛應參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時確定的產權處理。在解放後,已通過雙方協商並達成合法協議或經上級處理決定或經人民法院裁決了宅基地的權屬,具有法律效力。

經過統一規定的宅基地,如果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發生糾紛,一般應以規劃確定的使用權為準。未經規劃的宅基地,對地界有爭議的,可以參照土改時的確權情況處理。土改確權是對房屋宅基地的確權,但自2023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公佈後,土改時確認的農村個人宅基地所有權即喪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權仍歸原所有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的規定,如果原來四至明確的,應以四至為準;四至不明確的,應參照長期以來的實際使用情況,本著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理地解決。

原則五: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土地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情況直接影響到生產和經濟發展。及時、正確地處理好宅基地糾紛,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發生宅基地糾紛時,首先應做好思想工作,並採取及時、慎重的措施,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合理地妥善予以解決,維護社會的安定團結。

4樓:琅河財經

明確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糾紛處理有哪些原則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涉及到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相關法規主要有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與宅基地使用權相關的法律條款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物權法》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

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登出登記。

老家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怎麼處理,處理原則

6樓:潘增飛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一處宅基地**不可能批准兩個家庭,不要輕易說宅基地糾紛,還是想想誰家是故意搗亂或者違法佔地吧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怎麼處理以及相關的規定

7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石海波與石梅是堂姐弟關係。2023年9月,石梅夫婦在毗鄰的集鎮上購買了一間商品房。2023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了正式房產證。

房產證上載明該房屋系磚混結構,面積24平方米,房後宅基地長13.5米。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門允許各家在13.

5米宅基地的範圍內自建住房,在徵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後,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兩間住房,並進行個體營業。

2023年3月,石梅將所購商品房出租給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婦因遷居外地,以原房價轉賣給石海波,併到土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9月30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合同第二條寫明「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石海波買房後,等待石梅遷出期間,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間。

石海波見石梅無遷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遷出,石梅拒絕遷出。2023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請求鎮土管所處理,土管所曾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初時曾達成石梅將自建三間住房以20000元價賣給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協議,後石梅反悔,調解未成。石海波訴至法院。

問題:石海波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嗎?

答:從本案來看,訴爭的宅基地實際上可分割成兩塊,一塊是 2 4平方米的商品房所佔有的宅基地,另一塊是 13.5米長的房後宅基地。

第一塊宅基地因石梅夫婦將商品房轉讓給了原告,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讓給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塊宅基地則一直為石梅使用,石梅在該塊宅基地上蓋起了兩間住房。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可見,在當事人沒有分割轉讓的特別約定,而且未登記的情況下,本案中石梅將商品房的使用權轉移給原告石海波,應認為該商品房佔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隨之發生了轉讓,但該房後的13.5米長的宅基地使用權並不自然發生轉移。如果要發生轉移,當事人之間應有特別約定。

本案中,石梅將房屋賣給石海波時,在合同第二條寫明瞭「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既然當事人已經對此作了特別約定,如果該條款能夠生效,那麼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顯然應轉移給原告石海波。

綜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該商品房的使用權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法院理應支援。

8樓:合祺然

您好,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給予農村居民的福利,只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可以享有。農村居民進城的,其原審批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得隨意收回。加之房屋是大兒子所建造,我個人認為房屋宅基地使用權歸大兒子所有。

房屋也歸屬大兒子。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怎麼處理

9樓:潘增飛

必須知道一點,宅基地只能通過**依法批准才能取得而且依法只能批准一家,其他家庭要麼是故意搗亂要麼是違法佔地,不是糾紛,國家把調查處理違法行為的工作也安排進了審批程式,國土局可以隨時重新審批,處罰違法人員。宅基地糾紛只能發生在親弟兄分家不合法的情況下,當然**允許重新分家分宅基地,否則依法審批就指不定讓誰的利益受損了

10樓:

您好!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找村委會調解處理。謝謝閱讀

1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石海波與石梅是堂姐弟關係。2023年9月,石梅夫婦在毗鄰的集鎮上購買了一間商品房。2023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了正式房產證。

房產證上載明該房屋系磚混結構,面積24平方米,房後宅基地長13.5米。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門允許各家在13.

5米宅基地的範圍內自建住房,在徵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後,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兩間住房,並進行個體營業。

2023年3月,石梅將所購商品房出租給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婦因遷居外地,以原房價轉賣給石海波,併到土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9月30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

合同第二條寫明「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石海波買房後,等待石梅遷出期間,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間。

石海波見石梅無遷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遷出,石梅拒絕遷出。2023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請求鎮土管所處理,土管所曾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初時曾達成石梅將自建三間住房以20000元價賣給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協議,後石梅反悔,調解未成。石海波訴至法院。

問題:石海波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嗎?

答:從本案來看,訴爭的宅基地實際上可分割成兩塊,一塊是 2 4平方米的商品房所佔有的宅基地,另一塊是 13.5米長的房後宅基地。

第一塊宅基地因石梅夫婦將商品房轉讓給了原告,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讓給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塊宅基地則一直為石梅使用,石梅在該塊宅基地上蓋起了兩間住房。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可見,在當事人沒有分割轉讓的特別約定,而且未登記的情況下,本案中石梅將商品房的使用權轉移給原告石海波,應認為該商品房佔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隨之發生了轉讓,但該房後的13.5米長的宅基地使用權並不自然發生轉移。如果要發生轉移,當事人之間應有特別約定。

本案中,石梅將房屋賣給石海波時,在合同第二條寫明瞭「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既然當事人已經對此作了特別約定,如果該條款能夠生效,那麼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顯然應轉移給原告石海波。

綜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該商品房的使用權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法院理應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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