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有哪些職權

2022-03-13 10:24:28 字數 5206 閱讀 4914

1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負責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集體行使權力。成員大會以會議的形式行使權力,而不採取常設機構或者日常辦公的方式。成員參加成員大會是法律賦予所有成員的權利,也是合作社「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原則的體現,所有成員都可以通過成員大會參與合作社事務的決策和管理。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修改章程。

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需要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2/3以上成員通過。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執行監事)分別是合作社的執行機關和監督機關,其任免權應當由成員大會行使。

(3)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上述重大事項是否可行、是否符合合作社和大多數成員的利益決定。

(4)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年度業務報告是對合作社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的總結,對年度業務報告的審批結果體現了對理事會(理事長)、監事會(執行監事)一年工作的評價。盈餘分配和虧損處理方案關係到所有成員獲得的收益和承擔的責任,成員大會有權對其進行審批。經過審批,成員大會認為方案符合要求的則可予以批准,反之則不予批准。

不予批准的,可以責成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重新擬定有關方案。

(5)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合作社的合併、分立、解散關係合作社的存續狀態,與每個成員的切身利益相關。因此,這些決議至少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2/3以上通過。

(6)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由全體成員共同管理的組織,成員大會有權決定合作社聘用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相關事項。

(7)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成員變動情況關係到合作社的規模、資產和成員獲得收益和分擔虧損等諸多因素,成員大會有必要及時瞭解成員增加或者減少的變動情況。

(8)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除上述七項職權,章程對成員大會的職權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作其他規定。

2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行使表決權,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的盈餘依賴於成員產品的集合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是由於成員為合作社提供產品或者利用合作社的服務形成的,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餘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成員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瞭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上述規定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牴觸的情況下,還可以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大會是權力機關,它由全體成員組成。所有成員都可以通過成員大會投票等表決方式,集體行使權力,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法律規定成員大會的職權主要有:

①修改章程。

合作社章程的修改,需要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2/3以上通過。②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③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④批准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⑤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⑥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⑦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⑧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樓:夏夏的生活小集錦

回答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的權利包括:①參加成員大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參與合作社的民主管理;②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③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④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⑤退社自由;⑥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成員加入合作社後,應當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規定行使權利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方便的話麻煩您幫我贊一下,謝謝啦更多1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會有哪些職權?

5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是執行機構。理事長、理事會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其產生辦法、職權、任期、議事規則由章程規定。理事長、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負責。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合作社都要設理事長,且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但理事會可以設立,也可以不設立。合作社是否設立理事會及理事的人數,應由合作社章程規定。

規模較小、成員人數很少的合作社,可以依據成員意見,只設立理事長負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規模很小的合作社,也必須設理事長一名,因為合作社需要由理事長作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負責其具體經營管理工作。理事長或者理事會可以按照成員大會的決定,聘任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

合作社成員有哪些權利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行使表決權,實行民主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農民專業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的盈餘依賴於成員產品的集合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是由於成員為合作社提供產品或者利用合作社的服務形成的,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餘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成員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瞭解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上述規定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不牴觸的情況下,還可以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

7樓:桂懷雨於未

答: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證農民專業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成員應當嚴格遵守並執行。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明確成員的出資通常具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以成員出資作為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二是明確組織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擔保基礎。

但就農民專業合作社而言,因其型別多樣,經營內容和經營規模差異很大,所以,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資金需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準來約束。而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物件相對穩定,交易相對人對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決於農民專業合作社能夠提供的農產品,而不僅僅取決於成員出資所形成的合作社資本。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特點和現階段出資成員與非出資成員並存的實際情況,一律要求農民加人專業合作社時必須出資或者必須出法定數額的資金,不符合目前發展的現實。

因此,成員加人合作社時是否出資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都需要由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章程自己決定。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農民加人合作社是要解決在獨立的生產經營中個人無力解決、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一項義務。

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農產品,也可能是購買生產資料,還可能是有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資訊、運輸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情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記載在該成員的賬戶中。

4.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由於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存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可能會出現波動,有的年度有盈餘,有的年度可能會出現虧損。合作社有盈餘時分享盈餘是成員的法定權利,合作社虧損時承擔虧損也是成員的法定義務。

5.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成員除應當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外,還應當履行章程結合本社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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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bai 中華人民共和國du農民專業合作社zhi法 第十四條dao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 版公民,以及從事權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合作社公司章程,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公司章程嗎

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公司章程嗎 法律分析 有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名稱和住所 二 業務範圍 三 成員資格及入社 退社和除名 四 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五 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 職權 任期 議事規則 六 成員的出資方式 出資額,成員出資的轉讓 繼承 擔保 七 財務管理和盈餘分配 虧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