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年單位在職職工總數 平均人數 是怎麼計算的

2022-03-12 16:18:01 字數 5301 閱讀 4764

1樓:教育在前越行越遠

年月平均職工人數=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職工,舊時指工人。通指我國企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勞動者、工作人員。

職工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群眾組織。

1、從屬性上看,職工「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的勞動者,包括體力和腦力勞動者。能取得「工資」,實質就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既包括了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也包括了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形式的臨時工、學徒工等勞動者。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亦屬職工的範疇。

2、從範圍上說,職工存在於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其中企業包括我國境內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聯營企業、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份****、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等的職工。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檔案規定

七、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因此,月平均職工人數=(月初值+月末值)÷2年月平均職工人數=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殘保金中上年在職職工人數應該怎麼計算? 100

3樓:諾諾百科

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 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有兩個地方需要注意:

1、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北京為1.7%,上海為1.6%)

2、計算在職職工的時候,不管工作了幾天,只要記得工資表裡面有這個人,就要計算,這個也是根據各地政策不同的,比如北京是按照當月個稅申報的基數來算的,如果當月有個稅申報就要算在職員工,哪怕是零申報。

上海就是按照社保申報,如果當月員工在這個企業內有社保繳納,就要算在職職工。

4樓:快助殘服

企業的在職職工,是指企業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上年企業的在職職工人數,按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結果須四捨五入取整數)一般來說,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上年度12個月職工人數之和÷12。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合同1年以上,中途離職或退休,或是在下半年才簽訂的1年以上的合同,此員工應計算在在職職工平均人數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數=用工人數×用工算術平均月數÷12個月(結果須四捨五入取整數)。

季節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數=季節性用工人數×用工算數平均月數÷12個月(結果須四捨五入取整數)。例如:季節性用工有100人,用工時間為2個月,季節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數=100×2÷12≈17人。

5樓:安的小龍哥

單位整年平均人數乘以1.7%(北京,各省市不一樣),最後數字不是整數,再多算一位

6樓:銀翼的狙擊手

上面把計算公式已經說得很清楚了,有兩個地方需要注意,一個1.5%並不是一個固定比例,各個地區的比例不同的,比如北京市就是1.7%,要隨時關注當地頒佈的法律法規。

還一個就是計算在職職工的時候,不管工作了幾天,只要記得工資表裡面有這個人,就要計算,這個也是根據各地政策不同的,比如北京是按照當月個稅申報的基數來算的,如果當月有個稅申報就要算在職員工,哪怕是零申報。

上海就是按照社保申報,如果當月員工在這個企業內有社保繳納,就要算在職職工。

殘保金稽核中在職職工人數怎麼算?

7樓:喵喵喵呱呱呱

殘保金計算中在職職工人數是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按照全年平均職工人數算的。

殘保金的適用範圍是全國。除了北京其他的省市也會徵收。

根據減免政策,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保金。

擴充套件資料

殘保金費用計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 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舉例:北京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徵收標準:應繳納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7%-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貴公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參考資料

8樓:允疏懿

回答晚上好 很高興回答你的問。

保金計算中在職職工人數是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按照全年平均職工人數算的。

殘保金的適用範圍是全國。除了北京其他的省市也會徵收。

根據減免政策,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徵殘保金。

繳納殘保金中的上年在職職工人數怎麼算,

交納殘保金是按照全年平均職工人數繳納的,是1-12月人數之和除以12,得出的職工人數,再四捨五入取整數。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 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希望能幫到你。

提問系統自動推送的90人,但我們1-12月份的職工相加起來除以12,得出來不是90人

會計發了1-12月份個稅申報的明細,人數算出來不是90回答哦

差幾個你好!你季度初加季度末除以二 4個季度相加在除以4試試

提問差不少呢

不知道系統怎麼算的,怎麼算也得不出來90人

回答計算方法沒問題 還是上年的人數有偏差 。

提問也就是說,系統不是按個稅申報的人數進行計算的是麼,

回答殘保金計算中在職職工人數是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按照全年平均職工人數算的

更多18條

9樓:匿名使用者

殘保金全國徵收,一個公司怎麼員工人數為0,那老闆呢?不算人啊!,一個人二個人的殘保金沒有多少,作點愛心應當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交納殘保金是按照全年平均職工人數繳納的,是1-12月人數之和除以12,得出的職工人數,再四捨五入取整數。8月1日至9月30日為保障金申報繳納時間。

公式如下:

2023年殘保金繳納額=(2023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2023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2023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11樓:支離

呵呵,殘保金是全國性的政策,旨在促進殘疾人就業。

你說的殘保金最終用在哪兒了,這個真不好說。呵呵

如果真的想獻愛心,還不如找個殘疾人掛靠下,上個保險,給點工資,把實惠直接給殘疾人多好..

12樓:

究竟是1還是0只有你們所在轄區的稅務所才說的明白,我覺得,應該是0。

全國都徵收,面向所有的獨立法人單位。而且國外也有徵收的,這項**,不是中國發明的,也是跟外國學的。

北京和其他地市不同的是,北京完全由地稅系統徵收。其他地市由殘聯稽核,地稅徵收,聯合的。

13樓:如常成都

根據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保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第八條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殘保金中上年在職職工總數如何計算?

14樓:如一

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上年全年發放工資總額÷上年在冊職工總人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該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拓展資料: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徵收。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範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乾結餘或收支結餘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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