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和借貸糾紛的區別,如何區分民事借貸糾紛與詐騙犯罪

2022-03-05 11:47:02 字數 4808 閱讀 9338

1樓:戚廣利

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係,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物件是各種型別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

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於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係。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係的原因。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願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如何區分民事借貸糾紛與詐騙犯罪

3樓:華律網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區分開詐騙罪與民事借貸糾紛的界限可以從如下幾點入手:

一、詐騙罪與民事借貸糾紛的特徵。詐騙罪的構成有三個特徵,一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是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三是騙取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它產生的基礎是糾紛之前雙方已合意形成了借貸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具有3個方面的特徵:1、應是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後果為目的的行為;2、應是以意思表示為構成要件的行為;3、應是合法行為。

二、詐騙罪與民事借貸糾紛的主要區別。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所有權的正常行使。

非法佔有目的可以從客觀上把握和判斷,針對具體案件,不能僅以行為人口頭上是否表示「要還」為依據,而應該根據借款人與貸借人的相互關係、借貸原因及用途、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和態度等多方面綜合考慮,按照事前、事中、事後的各種主客觀因素進行整體判斷。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騙取他人財物,即使以「借」的形式(如打借條、收條等)作掩護,屬於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應以詐騙罪定罪量刑。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並無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使借貸時使用了一些不真實的語言甚至欺騙方法,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客觀原因,致使所借款物一時無力償還,屬於借貸糾紛,不應以詐騙罪論處。

三、本案對被告人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典型詐騙犯罪中的非法佔有之目的比較容易確認,而在本案中,存在被告人與受騙人認識、借款過程中又出具了借條這些看似符合民間借貸形式的情形,容易遮蓋被告人的非法佔有目的。審理中查明被告人在此次借款前就欠他人借款十餘萬元不能償還,為了賭博,這次又虛構貸款送禮的事由,騙取了受害人的借款,隨即用借款去肆意賭博,揮霍一空後拒不聯絡借款人還款事宜,並無歸還之意,而且詐騙數額較大。

本案中,被告人出具借條的行為是為使受害人「自願」交出錢款,是為完成詐騙而實施的手段行為。綜合這些被告人的行為,可確認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詐騙行為,侵犯了受害人的財物所有權,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詐騙罪和民間借貸糾紛怎樣區別 定性

5樓:重慶鼎屺律師事務所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如何區分詐騙和民間借貸

6樓:風險預警網

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區分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之目的。具體有一下因素:

一、審查行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行為人對於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的重要依據。對於正常的民事借款,行為人一一般會將款項用於正當用途,並且會在借款時主動說明;以達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願意借款。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要將借款用於非法目的,如販毒、非法經營、賭博以及投機行為等。

當然,也有少部分行為人在用於非法目的後按時歸還的,但審判實踐中多見之於獲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後歸還,當然就不能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

二、審直行為人在借款時是否實施了詐騙手段

手段的非法性是確定行為人主觀目的的重要依據。行為人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大多表現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手段。採用貌似合法的借款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是近年來行為人實施的詐騙手段之一。

司法實踐中大部分案件的行為人都是採取把借款方式與其他的詐騙行為共同實施的方法,從而達到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此時的借款行為只能是為詐騙行為打掩護,或者說是整個詐騙行為的一部分。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詐騙罪中的詐騙行為與民間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行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騙成分,但詐騙罪的欺詐行為對於行為人的借款不還的非法佔有目的起著決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為有事前的詐騙行為,行為人才認為有「充足」 的理由認為不予歸還,也正因為有不予歸還的非法佔有目的,才會採取各種詐騙手段,這種非法佔有目的和詐騙手段之間是互為因果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中的借款未還,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主觀目的;行為人是要通過正常的借款行為來實現自己正當利益,行為人在借款前後雖然採取了一定的欺騙手段。如誇大自己的誠信度、歸還能力等,但這種欺騙行為對借款的最終歸還不具有實質的影響, 或者說這種欺騙行為與事後發生的不能歸還的結果之間不具有詐騙罪的手段和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屬於借款後的誠信瑕痴行為。

三、審查行為人有無還款能力

這裡所說的還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後,一般而言,判斷有無還款能力;我們不能只簡單的審查行為人在借款時的實際條件如何。如果行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後將款項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進行正當的投資,有固定、可靠的收入**,那麼其具有還款能力是顯而易見的。有的行為人在借款前具有還款能力,但在借款後因客觀原因導致還款能力喪失的,因其主觀上不具有不歸還的非法佔有目的,不能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但如果行為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借款無法歸還之後不是採取積極的補救措施以實現儘早歸還借款。 而是趁機逃離,對債權人避而不見,表現出不願承擔責任的消極態度,行為人的這種「趁機賴賬」的態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已經產生了非法佔有目的。

四、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無論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詐騙犯罪還是民間借款糾紛,其最終結果都是因為為人沒有歸還借款而成立。但一般的民事借款糾紛, 由於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故意,借款不能歸還的結果只能是由客觀原因所致。如不可抗力、經營虧損等,而詐騙犯罪中的不能歸還借款,是由行為人的詐騙他人財物的主觀原因所致,即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與不能歸還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這種因非法佔有的目的導致不能歸還的結果有兩種情形,一是能夠返還而拒不返還i如攜款逃離、對出借人避而不見。行為人的這些拒不返還借款的表現,完全可以認定其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二是因為行為人將借款用於揮霍浪費、違法犯罪活動如賭博、非法經營、販賣毒品等;由於行為人對於款項的揮霍浪費或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後可能導致款項的無法歸還這一結果是明知的,二者之間有因果關係,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五、行為人有無還款的實際行為

既然有「借款」行為當然就應當有「還款」行為,這裡的還款行為包括如數歸還借款的現實行為,也包括在借款用完之後為還款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和努力。

7樓:

1、審查行為人借款前是否具有還款能力。

如果行為人借款前已債臺高築,或沒有任何財產和正當職業,卻大量向人借款,則即使借款時有出具借條,仍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反之,如果行為人借款前經濟狀況良好,則即便使用了一些欺騙方法如誇大償還能力等獲得了借款,事後因天災、經營虧損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按時歸還借款,但因其所擁有的房產等其他財產能保證出借人利益不受損,因此可認定行為人在借款時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不應認定為詐騙。

2、審查行為人借款時是否採取了詐騙手段。

詐騙案件中,行為人為了詐騙得逞,在借款時往往會採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手段,或虛構借款用於某種投資或營利性活動,或承諾高額的利息,導致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從而使被害人誤信其能連本帶息還款。

而在正常借貸中,借款人因不具有非法佔有借款的目的,往往會告知自己的真實情況和借款用途,很少採用欺騙的方法。

3、審查行為人借款後的實際用途。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騙得財物後通常不打算歸還,因此會在獲得財物後肆意揮霍,如用於賭博、還債、揮霍、放高利貸等。而民事借貸中的行為人一般會按約定將借款用於做生意、投資等正當用途。

4、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的原因。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在借款到期後,如果是能歸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是因將借款用於揮霍、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造成無法歸還的,可推斷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而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借款人不能還款的原因主要是由客觀原因造成的,如經營虧損、不可抗力等。通俗地講,詐騙犯罪的行為人是根本不打算償還,即能還而不還;而民事借貸糾紛是由於客觀原因一時無法償還,即想還而還不了。

5、審查行為人不能歸還借款後的態度。

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對欠款的事實或以各種理由搪塞應付,或轉移資金、逃避隱藏,拒不返還。而民事借貸糾紛的借款人在因客觀原因導致不能歸還借款後,會想方設法採取各種補救措施,以彌補和減少被害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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