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行為的型別有哪些,違約用電有哪些

2022-02-28 04:43:54 字數 3138 閱讀 9702

1樓:華律網

違約金條款是每個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它是違約一方以金錢或者其他形式對守約一方的補償。違約金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約定,那常見的違約金有哪些型別呢?第

一、法定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

第二、懲罰性與賠償性違約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又稱違約罰。此種違約金於違約時,債權人除可以請求違約金外,還可以請求債務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發生的損害賠償。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

由於債權人於對方違約而請求損害賠償時,須證明損害及因果關係。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2樓:枝清潤

(1)履行不能,指因可歸於債務人的事由致合同履行不能。履行不能亦稱合同不履行,不履行合同當構成違約。不履行與能履行不履行不同,能履行而不履行構成遲延履行。

合同因履行不能,只能採取請求賠償、給付違約金等救濟方式,無法請求繼續履行。

(2)履行遲延,指對履行期已滿而能履行的債務,因可歸於債務人的事由未為給付所發生的遲延。履行遲延使債務不能及時滿足,造成對債權人的消極侵害,這是時間上的不完全履行。構成遲延的合同,需已屆履行期,而且履行須可能,如履行不能。

合同的履行期,應按約定確定,債務人自期限屆滿之時起,負遲延責任;如未約定期限的,經當事人請求並催告,於催告之時起,負遲延責任,如催告的約定或法定期限的,自期限屆滿起,負違約責任。

(3)履行不當,指全債務人沒有完全按合同內容所為的履行,也稱瑕疵履行。如履行的數量不足、方法不當、地點不妥等。

(4)履行拒絕,是債務人在債成立後履行期屆滿之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履行拒絕是債務人能為而不為,若不能履行因可歸於債務人的事由未為給付所發生的遲延。,則屬於履行不能。

違約用電有哪些

3樓:特特拉姆咯哦

違約用電有以下內容:

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擅自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用電;

3、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部門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裝置,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部門查封的電力裝置;

4、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部門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局排程的客戶受電裝置;

4樓:

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擅自超過合同約定容量用電;

3、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部門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裝置,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部門查封的電力裝置;

4、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部門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局排程的客戶受電裝置;

5、未供電部門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併網。

國網新疆電力****按照國家電網****反竊電工作總體部署,2023年組織開展了打擊竊電及違約用電專項行動,並聯合公安力量,嚴懲竊電行為。截至2023年10月底,該公司共查處竊電及違約用電案件3944起,追補電量1144萬千瓦時,追補電費670萬元,追繳違約使用電費2527萬元。

「嚴抓竊電行為,確保電力聯網資料的真實性,重抓電力設施保護,確保維穩指揮系統可靠執行」領導小組提出了明確目標,並要求所有入戶走訪幹部必須逐戶告知「電力是商品,竊電屬盜竊」觀念以及保護電力設施對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影響的重要性。

5樓:小雪乖乖

根據《供電營業規則》

第一百條

危害供用電安全、擾亂正常供用電秩序行為,屬於違約用電行為。供電企業對查獲的違約用電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有下列違約用電行為者,應承擔其相應的違約責任:

1.在電價低的供電線路上,擅自接用電價高的用電裝置或私自改變用電類別的,應按實際使用日期補交其差額電費,並承擔二倍差額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使用起訖日期難以確定的,實際使用時間按三個月計算。

2.私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的,除應拆除私增容裝置外,屬於兩部制電價的使用者,應補交私增裝置容量使用月數的基

本電費,並承擔三倍私增容量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使用者應承擔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如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者,按新裝增容辦

理手續。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的,應承擔高峰超用電力每次每千瓦1 元和超用電量與現行電價電費五倍的違約使用電費。

4.擅自使用已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手續的電力裝置或啟用供電企業封存的電力裝置的,應停用違約使用的裝置。屬於兩部

制電價的使用者,應補交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裝置容量和使用月數的基本電費,並承擔二倍補交基本電費的違約使用電費;其他使用者應承擔擅自使用或啟用封存裝置容

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啟用屬於私增容被封存的裝置的,違約使用者還應承擔本條第2項規定的違約責任。

5.私自遷移、更動和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排程的使用者受電裝置者,屬於居民使用者的,應承擔每次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屬於其他使用者的,應承擔每次50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未經供電企業同意,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將備用電源和其他電源私自併網的,除當即拆除接線外,應承擔其引入(供出)或併網電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違約使用電費。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電力**與使用條例》第五章第三十條規定:客戶不得有下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擾亂正常用電、用電秩序的行為:

1、擅自改變用電類別;

2、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

3、擅自超過計劃分配的用電指標;

4、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裝置,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裝置;

5、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排程的客戶受電裝置;

6、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併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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