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詐騙罪詐騙罪的認定,什麼是詐騙罪,詐騙罪的定義是什麼?

2022-02-25 22:10:03 字數 4974 閱讀 1817

1樓:念忘秋天

一、詐騙罪的概念: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認定:

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如何從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的控制之下取得財物的,如果欺騙的手段未對被害人產生實際的心理影響而使被害人彷佛是「自願」交出財物,而是從被害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祕密地竊取財物,則應當以盜竊罪論處。反之,則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四、法定刑: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樓:皮皮背詩

簡單點說就是以不正當理由騙取他人錢財,或者還有一種情況是你融資的時候有正當理由但後來沒有真正兌現,尤其想這種開公司的,前期正當融資,後面就胡整的

3樓:陽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犯罪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

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欺詐行為本身既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

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

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後,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詐騙罪的數額較大,以八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起點。

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個人詐騙公私財物8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什麼是詐騙罪,詐騙罪的定義是什麼?

4樓:楊子電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因本法已於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3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傳送簡訊和撥打**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6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罪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財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陷於認識的錯誤,從而騙取其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此罪的認定必須符合三點:一、詐騙的財物是否達到較大的數額;二、行為人取得他人的財物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三、是否有隱瞞真相或虛構事實這兩種情況。

7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罪的定義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

關於數額的認定,根據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一般高院的解釋是2000以上為數額較大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虛構的事實,是指根本就沒有發生或者沒有事實根據的事實。

隱瞞真相,是指將真實情況隱去的行為。

本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財產所有人財產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有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2、行為人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佔有公私財物;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以上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並且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是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欺騙財物所有人,達到非法佔有的目的而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詐騙罪,刑法規定:

一、數額較大,處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對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的規定是:

一、數額較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千元至四千元以上;以單位名義為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

二、數額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三萬元以上;以單位名義為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

三、數額特別巨大,指個人詐騙公私財物二十萬元以上。

對於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在上述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確定本地區具體執行標準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如何區分

8樓:華律網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

2、開始並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後,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佔有。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並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佔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於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於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佔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並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衡量是合同糾紛還是合同詐騙,除從行為人的動機和目的上區別外,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後有無履約行為如何,是另一關鍵因素。判斷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意願的主要客觀根據是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從具體情節、後果上區別。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後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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