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到期提前30天遞交辭職報告,工資能給完嗎

2022-02-23 19:10:01 字數 4825 閱讀 2833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是應當全額支付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2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用人單位應當與之正常結算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就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如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合同未到期辭職,未提前30天辭職,因工作環境不適應

提前30天寫辭職報告是否就能離開公司了?現在這公司工資還有4個月沒發,合同沒到期,想辭職,聽公司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就可以離職。

這是法律賦予個人的權利,公司無權用內部規定加以限制!

所以,公司規定要提前3個月申請,並要招聘到接替的人才能離職的做法和《勞動合同法》相牴觸!

個人建議先跟公司溝通,溝通不成你也可以30天一到馬上離開。

最好寫一份宣告給公司,就說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已經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現在30天已到,正式宣告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同時要求公司給你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

如果公司不給你辦理手續,導致你受損,可以隨時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希望能幫到你!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這樣的規定,規定交了辭職書後一個月就可以離職了,如果公司不給你就去勞動部門投訴

5樓:

看一下你入職的合同怎麼寫的。勞動法是需要提前30天,還要以合同輔助。如果沒有簽署過合同就是公司違法操作哦!合同如果沒有標明就以勞動法為標準。

6樓:閔大蝦

看合同,按照合同來。一般國家規定是1月之內自動離職。

7樓:翠湖西畔

不發工資給你,你就去申請勞動仲裁,公司違反合同法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先寫好辭職報告,等到工資發下來,立刻交上辭職報告,走人

9樓:一白前輩一

只要你們的用工合同上這麼寫的就要這麼執行

10樓:律師

法律規定提前一個月即可

11樓:

按照合同法提前1個月就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未到期,交了辭職報告第二天就走人,公司扣押一個月工資。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12樓:落楓

工資是勞動者通過勞動而依法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這種獲取工資的權利,在法律上是有明文規定的:「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凡是需要停發或扣發勞動者工資時,都必須有可靠的法律依據才行。否則,就是對勞動者工資權益的侵犯,就應承擔違法責任。單位即使主張損失也需要有證據證明。

而且單位的損失通過扣工資彌補沒有法律依據。單位有損失也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

另外,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它費用。也就是說除了這三種情形和法律有規定外單位不得扣除職工工資。

曠工的時間沒有工資拿,法律沒有規定單位罰款多少。

13樓:匿名使用者

扣押工資是違法的,但你應該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所以你也存在一定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4樓:冰城小律師

1、你提前30日提交辭職報告,是要繼續上班30日的,不是直接走人,你誤解了這個規定。

2、如果依據公司的管理規定,你的行為屬於曠工,那麼扣發你的工資,就是有道理的了。

15樓:今天wj心情不錯

你在未經批准的情況下直接離職的行為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單位是可以以此為理由要求扣除你的工資的,一般來說,如果你為要回工資提請勞動仲裁的話,用人單位極有可能主張因為你的突然離職,沒有做好工作交接,而給單位造成損失。這樣的話你是很難要回你的工資的。另外單位給你繳納過保險嗎?

如果沒有,你可以以此為理由要回工資。

補充:曠工罰款數額這個法律是沒有規定的,單位可以根據情況自行確定。

16樓:龍圖小松

公司是否有直接權扣押我的工資?公司無權扣押你的工資,但因為你未提前30天告知公司,公司有權向你主張賠償。

我還有什麼辦法要回工資?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

還有一個問題,如果單位算我曠工,最多可以罰款多少?法律上沒有具體規定罰款多少,但是公司一般都有一定的規章,這個規章法律是認可的。

辭職報告提交滿30天可以直接走人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辭職報告提交滿30天,辭職到期以後,就可以走人,並且要求用人單位為其結清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我合同未到期,但是提前30天提交了離職申請,但是公司說合同裡有規定,如果單位不同意,需延長6個月工 20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違反勞動法規定,你按照勞動法規定程式提前一個月書面辭工即可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你只需提前30天辭職就可以了

我合同沒到期,提前IO天提出辭職可以嗎

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不建議及辭即走,否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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