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提交證據有時間限制嗎,請問證據提交的時間

2022-02-23 04:04:24 字數 5145 閱讀 1584

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2023年,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後來乙公司一直拖欠貨款。甲公司於2023年3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立案後指定了30天的舉證期限,至4月28日舉證期限屆滿。

乙公司在清查財務檔案時發現其已向甲公司支付了40萬元的貨款收據,但由於「非典」期間,公司不辦公,乙公司無法向法院提交證據。直到5月28日,乙公司才恢復對外辦公。乙公司將證據交到法院,但此時已超過了舉證期限,法院還會接收該證據嗎?

律師點評

法院會接受乙公司的證據。該案涉及舉證期限的問題。舉證期限,是指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的當事人能夠有效舉證的期限。

當事人若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就將產生證據失效的法律後果。如果舉證確實有困難,可以申請舉證延期,經法院批准後,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本案中,因為「非典」的原因,乙公司可以申請延期舉證。如乙公司申請延期舉證的,則其在5月28日以後向法院送交證據,法院也會接收。因為如果一味地強調舉證期限,拒絕新證據,可能會導致法院作出錯誤的判決,所以在合理的情況下,儘管過了舉證期限,法院也會根據情況自由裁量。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特別提醒

法律規定舉證期限是為了防止當事人隨時提出證據,或者在庭審中搞突然襲擊,造成案件爭議無法確定,法院重複**,程式動盪不定。規定舉證期限能夠調動當事人提交證據的主動性,有利於案件的審理。

2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於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好律師網參考

請問證據提交的時間?

3樓:濟南程律師

原告可以在起訴時提交證據,當然,法院在受理案件時通常會給原告一份舉證通知書,上面有提交證據的期限,按法院要求的舉證期限提交即可。當然,法院也會向被告送達舉證通知書,被告也應按法院舉證通知書上的期限提交證據。如果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法院延期舉證。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 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4樓:法邦網專家

如果你不在法院的舉證期限之內舉證將視為你放棄舉證的權利。當然,你可以申請延期舉證。

應在法院指一的時間內提交。

看法院給你的舉證據通知書上確定時間是多少,以那個時間為準,逾期提交的證據法院不組織質證.

法院**前最遲什麼時候不能提交證據?

5樓:張偉傑律師

最遲在法院**審理時提交,超過舉證期限舉證的,承擔相應責任。

見: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並經人民法院准許。

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對已經提供的證據,申請提供反駁證據或者對證據**、形式等方面的瑕疵進行補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確定舉證期限,該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零一條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逾期提供證據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未逾期。

第一百零二條 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採納,並對當事人予以訓誡。

當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因逾期提供證據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誤工、證人出庭作證等必要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援。

6樓:匿名使用者

**前有證據交換階段,當時沒有提交的證據不採信。但若是**後新發現的,意義重大的證據,法庭仍會組織調查、質證,可能會將整個程式拉長。

**後還可以提交證據嗎?

7樓:華律網

**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1、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2、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

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8樓:荊門青瓦

**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9樓:

只要在法院規定的舉證期滿前向法院提交就可以的。根據法院給予的舉證通知書,上面對舉證期限有規定的,一般是30日,也可能是適用簡易程式審理,舉證期限是15天。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

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第四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原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

第四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第四十六條 由於當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致使案件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因提出新的證據被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改判的,原審裁判不屬於錯誤裁判案件。一方當事人請求提出新的證據的另一方當事人負擔由此增加的差旅、誤工、證人出庭作證、訴訟等合理費用以及由此擴大的直接損失,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1樓:

**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嗎?原告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接受則說明認可,經過雙方質證後是有法律效力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庭審結束之前都可以提交的。

14樓:木糖醇薩其馬

程式有效,證據是否成立,就要看質證結果了。所以通知你去質證

15樓:邊疆一角

個人認為在法院還未宣判以前所提供的證據都是有效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

對法律不懂,多看電視不就知道了

港臺片哪個不是到最後一分鐘才送上最新最有利得證據

17樓:戚廣利

**後還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前或者**審理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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