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司法解釋,重婚罪的司法解釋,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如何確認

2022-02-19 17:29:34 字數 4830 閱讀 2942

1樓:匿名使用者

[釋義]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明婚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覆》(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

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

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姦關係同居,離開該地後,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瞭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為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至於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1994.12.14 法復〔1994〕10號)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批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新婚姻法關於重婚最權威最具法律效應的司法解釋

2樓:天使凋零的羽翼

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14日在《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中指出: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

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重婚罪的認定。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後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後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第一種情形構成重婚罪,理論界、實踐界爭議不大,問題在於後兩種情形(以下均稱上述兩種情形)下,重婚者與相婚者是否構成重婚罪?

理論界、實踐界爭議較大。歸根到底問題還是在於《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有學者認為,上述兩種情形也構成重婚罪,依據是, 就主體而言,當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重婚的主體要件。

何謂配偶?詞典的解釋為:「夫妻雙方互為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這種夫妻關係既包括依法登記結婚而成立,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係。

婚姻無非分為「登記婚姻和事實婚姻」兩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目前,我國法律有條件地承認因歷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實婚姻(指自2023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事實婚姻既為法律承認則應受法律保護,所以是合法婚姻,因而在這兩種情形中,重婚者和相婚者的行為無疑侵犯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其行為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構成重婚罪,而《刑法》第258條中的「配偶」應當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 我國現行《刑法》頒佈實施於2023年,在此之前的2023年,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釋出施行,該條例把辦理登記手續規定為結婚的必要形式要件,凡是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雙方,均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配偶雙方。

因此,從最初的立法本意上講,重婚罪中的「配偶」與「結婚」都是單指「登記結婚」,而不包括「事實婚姻」,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023年1月12日***批准,2023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釋出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該批覆對重婚行為進行了擴大解釋。因此,目前來講,重婚罪中的「結婚」應當包括登記結婚和事實婚姻。

至於重婚罪中的「配偶」是否包括因事實婚姻而形成的夫妻雙方,有人認為不包括,原因是上述司法解釋沒有對「配偶」進行解釋,只是對「結婚」進行了擴大解釋。筆者認為應該包括。因為根據《最高法院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 :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既然該時間斷的事實婚姻受法律保護,既然是合法的婚姻,當然婚姻當事人是「配偶」。更何況最高法院2023年12月14日《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認定的重婚行為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不認可的非法同居。

如果說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不認可的非法同居行為刑法可以認定為重婚行為,那麼婚姻法認可的事實婚姻怎麼不能與登記的婚姻結合(或兩個事實婚姻)構成重婚行為

3樓:匿名使用者

重婚即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4樓:肚裡明白

重婚屬於刑事犯罪,向公安部門報案,或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重婚罪的司法解釋,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如何確認

5樓:戚廣利

重婚罪有四個構成要件:

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須具有四個構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件為: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新婚姻法重婚罪界定

6樓:華律網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

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7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1、沒有新《婚姻法》出臺,也沒有對《婚姻法》做任何修訂。

2、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3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

1、法律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事實上的重婚指前婚尚未解除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8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刑法才能定義重婚罪,有配偶者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新婚姻法如何界定重婚罪

9樓:華律網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

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

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有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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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 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係未經法律程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 如果夫妻關係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係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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