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前欠債,婚後男方有義務一起償還嗎

2022-02-17 12:26:34 字數 5158 閱讀 5726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新婚姻法,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如果是婚前的債務問題,屬於女方個人債務,也沒有約定共同承擔的,男方是不需要償還。

最好是做財產公證,對於你來說,應該是債務公證更貼切。

2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係,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如果不想一起償還,債權人是不能對婚後雙方共同財產享有債權,不需做財產公證

3樓:千亓子

回答您好呀親~夫妻個人的婚前債務婚後另一方沒有義務返還,如果能證明是男方為了結婚而產生的個人債務,這個是需要女方共同償還的。

2、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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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種不算是夫妻之間的共同債務。

婚前男方個人債務,婚後女方需要承擔責任嗎?

5樓:南京離婚律師李本虎

婚前個人負債,婚後是否由夫妻共同償還?

6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個人的婚前債務婚後另一方沒有義務返還,如果能證明是男方為了結婚而產生的個人債務,這個是需要女方共同償還的。

1、如果是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則一般會視為個人債務,配偶不用償還;

2、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下列債務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婚前債務;

夫妻一方在結婚前所負的債務,應當屬於婚前個人債務,除非是因為結婚而負債,比如購買的房屋在婚後有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等。

2.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債務,不如因為賭博、吸毒而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贈與他人或為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人而負的債;

4.夫妻一方因犯罪、違法所負的債務;

上述夫妻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不得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除非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用於債務人夫妻雙方婚後生活。

在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婚前債務仍然是個人債務,不得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來處理,如果該債務確實用作夫妻共同生活,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該筆債務所購物品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債務人的配偶承擔的債務不得大於其接受的財產價值。

7樓:

如果是婚前個人所負的債務,則一般會視為個人債務,配偶不用償還,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要承擔共同償還的責任。

8樓:玉雙米粉

從法律上說,女方無需對男方的婚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所以女方在婚前最好做個婚前債務的公證。

但是,男女雙方結婚後,按照法律,男方收入就會成為家庭共同收入,但男方還是要還債的啊!

男方還了債,沒錢用,找誰借呢?

所以說啊,婚姻有時就像投資,投資需要什麼呢,投資需謹慎啊!

9樓:官喜悅壽鈴

女方婚前債務,婚後男方沒有義務承擔責任,除非女方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

婚前財產受法律保護,而婚前的債務,依法也由債務人個人承擔,對方沒有義務承擔。

婚前一方所欠的債務,用於了婚後家庭開支或者投資的,則由雙方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婚姻法男方欠債女方不知情有沒有義務償還

10樓:

若是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不需要承擔。

1、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維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為共同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2、須產生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後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3、須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於共同債務。

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但不是用於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男方如果是婚前所借的債務,由男方承擔,除債權人能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果債務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則女方有責任承擔債務。

11樓:匯法網

這個情況的前提條件是以第三人知道為前提,並且是雙反財產獨立第三人知情的情況下。也就是說第三人知道男方欠款是瞞著女方的債務,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該約定,那麼要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十八條規定,「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因此即使夫妻雙反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雙方仍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仍然可以想夫妻雙方主張,除非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存在。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那麼夫妻一方所欠的債務夫妻雙方仍然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存在必須是在債務發生時就知道,而不是債務發生後知道。如果債權人借錢時並不知道,,而是形成後知道的,那麼夫妻雙方仍然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必須有證據證明在借債時,債權人已經知道了夫妻雙方財產約定的情況,如果舉證不能,夫妻雙方仍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12樓:活著

根據新婚姻法,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5)、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所以,如果是婚前的債務問題,屬於女方個人債務,也沒有約定共同承擔的,男方是不需要償還。

最好是做財產公證,對於你來說,應該是債務公證更貼切。

13樓:比佛

若是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不需要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

因此即使夫妻雙反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雙方仍然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仍然可以想夫妻雙方主張,除非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存在。

如果債權人不知道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那麼夫妻一方所欠的債務夫妻雙方仍然承擔連帶責任。

債權人知道該約定存在必須是在債務發生時就知道,而不是債務發生後知道。如果債權人借錢時並不知道,而是形成後知道的,那麼夫妻雙方仍然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必須有證據證明在借債時,債權人已經知道了夫妻雙方財產約定的情況,如果舉證不能,夫妻雙方仍然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14樓:匿名使用者

在婚姻關係內的債務,除非你能舉證不知情,且沒用到,否則需要承擔債務,或是男方自願自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男方如果是婚前所借的債務,由男方承擔,除債權人能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如果債務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則女方有責任承擔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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