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是過錯方,女方還想離婚,男方為了孩子(16虛歲),挽救這個家,不想離婚,法院會怎麼判

2022-02-09 03:33:59 字數 5356 閱讀 6609

1樓:閘口小學畢業生

男方為了孩子(16虛歲),挽救這個家,不想離婚--這是什麼屁話啊。好歹你為了你的想法就要拖住人家女人,不讓人家尋求自己的幸福,太缺德了。

維護沒有幸福的婚姻是不道德的。

你還愛的妻子嗎?如果不愛,請放手。為孩子?孩子在沒有愛的家庭環境中長大,那是害了他。

夫妻一方只要一方不想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但是,這有什麼意義呢?如果你的妻子堅持離婚,第一次判決不離婚,立即搬出去住,和別人的男人住一起,幾個月以後再次起訴離婚,離不離?

噁心不噁心?第二次離不了,下次繼續起訴離婚....你能受得了嗎?

所以,強飲的瓜不甜,這個道理千古存在,不要試圖去改變它。該放手就必須要放手。或許離婚對於來說,很痛苦,但是不離婚,可能是更痛苦。

或許,你可以和妻子商量一下,給你三個月時間,你能夠挽回妻子對你愛,如果不能,你就同意離婚。但是這三個月,你的妻子必須好好對待你,不可以生氣,不可以不理睬你,下了班立即回家,不可以找豬朋狗友,更不可以找男人。你利用這3個月時間,好好陪陪你的妻子,送花、送禮物、逛街、下館子,看電影,尋求當年談戀愛的感覺。

不信感動不了她。

2樓:

你怕是工作法,他還想離婚,但是男方為了孩子想挽救這個家,不想離婚也應該估計這個家庭應該給他們調解一下,挽救這個不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到最後肯定會判離婚的,只不過女方會淨身出戶,因為她是過錯方,有些事情不能太強求的,這樣的女人即使留下來也沒有意思了。

4樓:

法院先調解,儘量撮合男女雙方退讓一步,讓這個家能延續下去。如果調解無效半年以後再上訴要求離婚,法院會根據雙方是否還存在感情基礎,做出最後的判決。男方為了能有一個完整的家不想離婚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不愛了在一起還有意義嗎?

長痛不如短痛,放棄也許是明智的選擇。

5樓:在黃山彈鋼琴的天青石

既然女方是過錯方女方還想離婚那證明女方的心已經不完全來南方深造了,作為男方你不要太傻,不要因為一切都是為了孩子,孩子也長大了,他已經承認了他也懂事兒了,所以你為了給小孩一個完整的家但是你過著這種心不在你的這,方何必呢,所以還是想開點。

6樓:用談疾

夫妻雙方只要有一方堅持離婚,向法院連續起訴三次,不管對方是否願意法院就會判雙方離婚

7樓:匿名使用者

女方是過錯方,還想離婚,那麼男方如果再繼續想強求這段婚姻也沒有任何意義了,只會互相傷害,還不如當斷則斷,這樣對於雙方都是最好的選擇

8樓:

一般都是先調解。基本上是第一次離不了。然後六個月之後再去起訴。其實法律這麼設定也是為了挽救家庭能過就過下去

9樓:來自靈棲洞虛心的彩狐

最後就算是沒有離婚,你覺的以後得生活還會幸福嗎?

10樓:城鄉統籌黃景城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無法恢復,那法院會判離婚的。

證明感情破裂的標準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據:《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女方是過錯方,只求離婚,不要任何財產,可以適當補嘗男方,這樣法院會判離婚嗎?

11樓:正商觀察者

就該案例而言,雖然女方是過錯方,且不要求任何財產等。但是,法院是否判決雙方離婚,還是要根據女方的起訴理由,和男方的證據去決定。如果男方不想離婚,並且能夠提供雙方感情沒有破裂的證據,那麼法院是不會判決雙方離婚的。

因為法院判決啥雙方離婚的唯一依據和理由就是,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無法在一起生活。

根據《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後,是否准予離婚,不取決於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即可判決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13樓:毛秀才嗎

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關鍵是婚姻是否破裂難以挽回,不是財產分割問題。所以,只要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法院一般都會判決的。至於財產分割,只要你們自己協商好了沒有異議,法院會在判決書中寫明的。

14樓:毋崖童

男方同意就會判離婚,如果不同意暫時離不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所以,離婚的條件是,雙方感情卻已破裂,與對方的經濟實力並無關係。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所以,如果對方存在上述四條中一種情形,則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損失賠償,如對方不主動履行賠償義務,無過錯方在取得生效判決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如有相關問題,可諮詢北京友恆律師事務所。

女方是過錯方離婚男方要求孩子房子都不給我,法院怎麼判

16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隨女方生活;哺乳期後的子女,由雙方協議,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一方如果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17樓:清泉

對於離婚案件是否判決離婚是要看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破裂即判決離婚,否則判決不準離婚,孩子跟誰一起生活要看哪方的條件更有利於孩子成長,財產分割是照顧女方和孩子的基礎上判決。

我是過錯方,我想離婚,女方不肯,我要離婚,我該怎麼辦?

18樓:大明

如果感情破裂的話,協商或訴訟離婚解決了,不過因為你有過錯,極有可能承擔對方精神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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