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過程中過失致人死亡是從重情節還是要並罰

2022-02-07 15:17:34 字數 5394 閱讀 3441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刑法修正案九,綁架過程中過失致人死亡不作為情節加重犯,也不單獨構成過失致人死亡而數罪併罰,而是按照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處理。

2樓:陳牛

1、按刑法第239條第二款規定,綁架後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至其重傷死亡的,同時觸犯綁架罪與故意殺人罪,以綁架罪結合犯一罪論處。

2、行為人犯綁架罪,又實施了刑法第239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外的行為的,一律數罪併罰。

3、綁架行為本身過失致被害人死亡的,以綁架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競合。

3樓:大師兄威武

一、綁架中的行為致死,成立過失致人死亡與綁架罪想象競合。

二、綁架後的行為致死,成立綁架罪既遂和過失致人死亡數罪併罰。

劉鳳科書上寫著呢

4樓:明日花旦

刑法修正案九之後,綁架罪故意致人重傷、死亡為結合犯。原來為結果加重犯。綁架中過失,想象競合,綁架後過失,數罪併罰。

5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綁架過失致人死亡屬於結果加重罪,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綁架過程中過失致人死亡不作為情節加重犯,也不單獨構成過失致人死亡而數罪併罰,而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理。綁架罪,是指利用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對被綁架人安危的憂慮,以勒索財物或滿足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的行為。

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實力控制他人。

行為物件是任何他人,包括婦女、兒童和嬰幼兒乃至行為人的子女或者父母。綁架的實質是使被害人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下,事實上存在著使未成年人的父母離開生活場所而以實力控制未成年人的情況,也存在使被害人滯留在本來的生活場所但使其喪失行動自由與身體安全的綁架案件,所以,綁架不要求使被害人離開原來的生活場所。

綁架行為應具有強制性,亦即,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控制他人。對於缺乏或者喪失行動能力的被害人,採取偷盜、運送等方法使其處於行為人或第三者實力支配下的,也可能成立綁架罪。例如,以勒贖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成立綁架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過失致人死亡是結果加重犯還是想象競合犯

6樓:黃

由於刑法修正案九刪除了犯綁架罪(過失)致人死亡,處死刑的規定,所以現在綁架過失致人死亡,應當想象競合處理

7樓:不主動的故事

加重犯,那是最典型的死刑,

綁架過失致人死亡是結果加重犯還是想象競合犯?

「在綁架過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綁架人的死亡,無論死亡的結果是行為人的故意還是過失引起的,都只定綁架罪

8樓:逍駟

我國刑法就是這樣規定的。刑法第239條規定,對因綁架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應作為綁架罪的結果加重犯處理,並且原則上適用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就是說不再判故意殺人之類的罪。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綁架行為本身過失致人的,成立綁架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處罰。如果是其他額外行為導致死亡,數罪併罰。

10樓:匿名使用者

刑九修正案刪除了「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如果綁架行為本身過失致人的,成立綁架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處罰。

11樓:

刑法第239條: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修正案(七)】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處罰。

12樓:風雨交加

如果故意那就不一樣了,綁架殺人數罪併罰

13樓:厹安浩星

怎麼可能你看錯了或理解錯了

14樓:娜娜夲殿下

修9刪除了」致使被綁架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據此,綁架行為本身過失致人死亡的,成立綁架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結論依然是綁架罪),而不再屬於結果加重犯。但是,如果在綁架行為得手後,過失致人死亡的,依然要實行數罪併罰。

前者是綁架行為本身,後者是綁架行為得手之後。

15樓:難乂

綁架罪沒有結果加重犯,犯綁架罪,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屬於結合犯。相對於被結合的犯罪,結合犯屬於特殊法條,優先適用特殊法條規定,不能數罪併罰,應當適用綁架罪中「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規定,不能適用故意殺人罪的規定

16樓:恐君未生

過失是綁架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竟合犯,從一重

故意是刑法239條規定的成立綁架罪一罪

17樓:匿名使用者

被綁架人死亡只定綁架罪 但要加重處罰 處罰結果一般只有無期 死刑兩種

綁架之後又撕票的判什麼罪???是按綁架罪從重處罰?還是按故意殺人罪處罰?還是數罪併罰?

18樓:七禾之葉

綁架之後將人質撕票,屬於綁架罪的加重情節。「撕票」如果從行為上看就是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當然不一定會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也就是說,「撕票」應該是一種極端行為,是直接故意殺人的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刑法裡面沒有"撕票"這個名詞,只有在某些**上能夠看到。也就是說,這不是法律用語。《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

當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中的某些情況是指沒有殺害被綁架人,但是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如放任行為致被害人死亡的(間接故意)。這種情況也要被判處死刑,但這種情況不叫「撕票」。此外,死刑包括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兩種。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 ,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各階級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且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 ,並給予犯罪嫌疑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刑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絡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叫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2023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後的刑法自2023年11月1日開始施行。這也是繼2023年全面修訂刑法後通過的第九個刑法修正案。

參考資料

19樓:到永久

數罪併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可見,綁架之後又撕票的,應當按照《刑法》的這一規定,按綁架罪從重處罰,不再判故意殺人罪進行數罪併罰。

擴充套件資料

1、普通數罪的並罰

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於這種數罪的並罰,是數罪併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併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於我們已經對數罪併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

因而對於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併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

2、發現漏罪的並罰

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20樓:歐頤秋梵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所以,我雖然不知道法律具體怎麼判,既然撕票了,死刑是肯定的了,起碼主犯是死刑。另外,這個是真的麼?如果是真的,為被殺害的人哀悼3分鐘。。。

21樓:匿名使用者

綁架罪的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22樓:匿名使用者

綁架之後又撕票按綁架罪從重處罰,而且這是一種是絕對死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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