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涉嫌致人輕傷怎麼處理

2021-03-10 01:38:25 字數 2638 閱讀 9762

1樓:匿名使用者

一、不管是誰的過錯,是何原因致傷,都應該由執法人員方付出醫療費為其傷者**;版

二、向對

權方真誠道歉將其致傷;

三、對方如果因傷情而追究,那就經司法鑑定而結論承擔相應的民事的和刑事的責任。

四、責任的相應依據:看是否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以及客觀上是否造成傷害,造成何種傷害。如果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造成輕傷以上的損害(經醫療鑑定),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是過失,只有在造成重傷以上才構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如果是意外事件等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構成犯罪。

2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否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以及客觀上是否造成傷害,造成何種傷害內。如果故意,容

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造成輕傷以上的損害(經醫療鑑定),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果是過失,只有在造成重傷以上才構成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果是意外事件等主觀上沒有過錯,不構成犯罪。還有可能構成非法拘禁、

環保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遭遇抵抗怎麼辦

3樓:蘇州仁諾企業管理****

情節嚴重可報案 讓當地警察協助處理 湘潭發生過類似事情 可檢視參考處理

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造成當事人傷害的該追究執法人員的什麼責任

4樓:同方

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造成當事人傷害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紀律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故意傷害有罪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你最好將事情經過講下,否則情況不一樣,結果就不一樣。首先你要明白「故意傷內害」是什麼意思容,最通俗的說法就是:我就想打傷你,結果我把你打傷了。

當時執法人員是否是故意打傷人呢?舉例說明:民警去抓犯罪嫌疑人,嫌疑人比較配合,而民警卻處於私憤等原因,將嫌疑人打傷,要負法律責任。

如果嫌疑人不配合,要逃跑,在追捕過程中,無意造成傷害的,不負法律責任。(不包括民事責任,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如果嫌疑人暴力抗法,民警處於正當防衛,將人打傷,不負法律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主觀故意形態區分是否有過錯,如果是故意則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雙方都有責任,這就要看證據證明誰的責任大誰的責任小了。

一般是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能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涉嫌的罪名有故意傷害罪

7樓:顧宜世依白

事情經講否則情況結首先要明白故意傷害意思通俗說:我想打傷結我打回傷

執員否故意打傷答呢舉例說明:民警抓犯罪嫌疑嫌疑比較配合民警卻處於私憤等原嫌疑打傷要負律責任嫌疑配合要逃跑追捕程意造傷害負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申請家賠償)嫌疑暴力抗民警處於防衛打傷負律責任

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造成公民受傷誰來負責

8樓:南海仙山

【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

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2] 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致人壘骨左3一6右4一7受傷誰來承擔責任。

城管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造成他人重傷要負哪種法律責任

10樓:草民學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專 犯前款罪屬致人重傷的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造成殘疾的 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或死刑

235條、過失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致人重傷,分主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和主觀並非故意而是過失致人重傷。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量刑原則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經法院審理認為,犯罪嫌疑人系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重傷 造成受害人終生殘疾的

量刑原則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 或死刑

過失致人重傷 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 都需要承擔受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城管局作為國家行政機關,對於被追究刑責的城管隊員 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39條第六款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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