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數罪併罰 刑罰執行後,發現漏罪怎麼辦?新罪是刑罰執行前和執行中情況一樣嗎?同罪異罪情況一樣嘛

2022-02-06 09:24:39 字數 5135 閱讀 6803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有漏罪的犯罪分子的數罪併罰,應當按照刑罰的規定確定,即,首先對漏罪進行判決,確定漏罪的執行刑期,再與前罪判決的執行刑期合併計算總和刑期,決定數罪併罰的執行刑期,最後減去前罪已執行完的刑罰,剩下的就是犯罪分子還應當執行的刑期。

如犯罪分子因搶劫被判有期徒刑九年,刑期執行三年後,又發現有故意傷害罪被有期徒刑五年,兩罪總合刑期為十四年,決定執行十二年,在後罪判決前犯罪分子前罪已服刑三年,在決定十二年的執行期限中減去三年,犯罪分子最後還將執行刑罰九年。

對漏罪的數罪併罰,執行「先並後減」原則。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2樓:陳金華

刑法第69、70、71條規定得非常詳細。

發現漏罪:先並後減。假設前罪被判了a年(總和刑期是a年),執行了b年後,發現漏罪,漏罪被判了c年。先把a和c合併,確定總和刑期(假設為d年),那執行的刑期是d-b年,

發現新罪:先減後並。假設前罪是a年,已被執行b粘,現在發現新罪,新罪被判c年,處理方式是(a-b)然後和c並罰,確定一個新的總和刑期

3樓:

就是重新審判,然後合併執行刑期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不是死刑可以數罪併罰

數罪併罰的情況下發現新罪或漏罪怎麼算

5樓:藍海話生活

數罪併罰的情況下發現新罪或漏罪的處理方法:

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條文註釋

「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是指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新罪。

對這種情況的並罰採取的是先減後並的原則,即用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犯的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犯罪分子已經執行的刑期不計算在新的判決確定的刑期之內。此時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可能會超過20年,這是因為犯罪分子又犯新罪比發現其漏罪更能表明其人身危險性和改造的難度。需要注意的是,這裡的「刑罰執行完畢」應當是指主刑執行完畢,而不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等附加刑。

數罪併罰的情況下發現新罪或漏罪同時涉及第70條、第71條的適用,就是說,同時涉及「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兩種方法,對此通說認為應當採取分別判決、順次並罰的方法,即在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對漏罪和新罪分別適用「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的方法作出判決,並按照漏罪在先、新罪在後順序進行兩次並罰,所得結果即為最後的應執行的刑罰。

具體可按照如下步驟:

1、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定罪量刑;

2、根據第70條的規定,將對漏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一判決的宣告刑進行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其中);

3、根據第71條的規定,經第二個階段所決定執行的刑罰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後,將未執行的刑期與對新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

6樓:你大爺

數罪併罰的情況下怎樣計算刑期?在罪犯服刑期間又犯新罪,又該怎樣對刑期進行更改?在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又該如何改變刑期?

無憂刑事辯護網給您說說怎樣去識別這幾個問題。 張三在被判決時只發現甲罪和乙罪,甲罪判7年,乙罪判6年,決定執行10年,執行了3年後,又犯乙罪,應判決5年,並且發現判決宣告前有漏罪丙罪,應判8年,則應該怎樣計算?是怎樣的並和減?

在這種情況下同時涉及第70條、第71條的適用,就是說,同時涉及「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兩種方法,對此通說認為應當採取分別判決、順次並罰的方法,即在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對漏罪和新罪分別適用「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的方法作出判決,並按照漏罪在先、新罪在後順序進行兩次並罰,所得結果即為最後的應執行的刑罰。具體可按照如下步驟:(1)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定罪量刑;(2)根據第70條的規定,將對漏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一判決的宣告刑進行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計算其中);(3)根據第71條的規定,經第二個階段所決定執行的刑罰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後,將未執行的刑期與對新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

具體計算是: 先並後減:10年以上,10+8年以下=x 先減後並:

5年以上,x-3年以下=最後的刑期(不含那個已執行的3年)

7樓:寧雪容洋馳

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漏罪或犯新罪的與前者數罪併罰,但是按照一般的並罰規則,不採取「先加後減」或「先減後加」的原則,只有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漏罪或犯新罪的按照「先加後減」或「先減後加」的原則處理

8樓:匿名使用者

數罪併罰的情況下發現新罪採用本法第七十一條先減後並原則決定執行的刑期,發現漏罪採用本法第七十條先並後減原則決定執行的刑期。

同種漏罪能數罪併罰嗎,數罪併罰執行刑期怎麼算?

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且發現漏罪的,應如何進行數罪併罰?

9樓:匿名使用者

一..先處理漏罪,再處理新罪.

二..第一步:對漏罪是採用先並後減的方式處理。得到一個宣告刑。

第二步:對新罪是採用先減後並的方式處理。 將第一步的結果與新罪的宣告刑做先減後並的處理。最終得到執行刑。

《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漏罪與原判決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新罪與原判決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10樓:匿名使用者

刑罰期間又犯新罪且發現漏罪的,先處理漏罪再處理新罪(先並後減得到宣告刑,再將得到的宣告刑與新罪先減後並,並限制加重)。

1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新罪進行先減後並,所得出的刑期再和漏罪進行先並後減。與漏罪計算時注意要分開計算,比較麻煩,不過把思路理清楚了還是很簡單的。

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漏罪的,採用先減後並原則進行數罪併罰

12樓:匿名使用者

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漏罪的,採用的是先並後減,先並後減是用於在刑罰執行之前的漏罪處理的情況。而先減後並是用於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情況。

根據《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13樓:匿名使用者

先減後並原則錯了,根據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刑罰執行期間發現有漏罪的應當採用先並後減原則,根據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才是採用先減後並原則。

14樓:匿名使用者

先並後減數罪併罰 執行期間犯罪 先減後並數罪併罰

關於在刑罰執行期間有犯新罪和發現漏罪數罪併罰時最低刑怎樣確定的問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刑罰的適用中,數罪併罰除適用併科原則和吸收原則的以外, 全部適用限制加重原則。 將數罪分別定罪量刑,以數罪中的最高刑罰為基礎,數刑的合併刑期以下,依法酌情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於判決執行後發現判決前有漏罪的,其並罰原則是先並後減:

先並之後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 並罰時)仍須執行刑罰或刑期幅度。 刑罰執行中又犯新罪的,並罰原則是先減後並: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餘刑與新罪之刑進行並罰,得出的結果就是此時(即因犯新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

該規則設計的意義在於對新罪並罰的結果體現出對犯罪分子的更為嚴厲性:常常使其執行刑(合併刑)最低起點較高, 並且有可能使其實際被執行的刑期超過20年。 本案中,適用先減後並原則,即未執行的刑期8-3=5年,新罪刑期6年,用5、6這兩個刑期根據限制加重原則進行並罰,那麼就是在6年以上11年以下確定刑期。

我想,你有疑惑的關鍵可能在於沒有理解並罰原則中限制加重的具體含義。

刑法關於數罪併罰的問題。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數個漏罪的應當怎麼並罰?最好舉例說明下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漏罪是判決前所犯:應該先將各罪刑期合併,再扣除已經執行的刑期。例如:

甲被判5年有期徒刑,執行了2年後,發現甲在判決前還犯有兩罪,一罪應判3年,另一罪應判4年,那應該先將3、4、5年刑期合併,如決定執行9年,那現在應執行的刑期為9-2=7年

(二)、漏罪為執行期間所犯:先將總刑期扣除已執行刑期後,與各漏罪刑期合併。甲被判5年有期徒刑,執行了2年後,甲又犯二新罪,一罪應判3年,另一罪應判4年,那應該先將5年刑期減去已執行2年,再和新罪的3年、4年合併。

17樓:法律之鷹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某人犯a罪判了8年,執行兩年後發現b罪,對b罪作出5年的判決,8+5—3=10 所以對其還需要執行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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