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每次訊問有時間限制嗎,公安做詢問筆錄一般不得超過多長時間必須放人?

2022-01-31 10:25:02 字數 4999 閱讀 5498

1樓:加百列

沒有明確規定審訊的合理時間,但是對單次傳喚和刑拘有明確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把強制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的情形在刑事訴訟法上叫「拘傳」,這12小時不是從拘傳時開始,而是把人帶到指定地點後開始計算,因為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

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這說明在兩次拘傳之間要有一個間隔時間,這間隔時間—般為12小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樓:小魚教育

根據《刑訴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後24小時內,必須進行一次訊問,如犯罪嫌疑人沒有作案嫌疑的,應當立即釋放。

所以刑拘的最短時間要看何時進行訊問,如果是執行刑拘後馬上就進行訊問的,如果沒有作案嫌疑。

也可能很短時間就可以獲釋,如果有作案嫌疑,拘留在三日內需要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檢察院七日內決定。

所以正常拘留時間為1至14日,特殊最長時間為37日。

3樓:幼兒園環創手工遊戲

《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拓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樓:傻丫頭與壞男人

公安的訊問如果是以拘傳的方式進行,那麼時限是12個小時同時,法律沒有規定訊問的起止時間,所以深夜連續訊問是可以的,只要不超過12個小時

5樓:世間停留的心

根據訊問難度的大小和嫌疑人供述的情況可以隨時調整時間。

6樓:和民

關機關每次都循時間限制,不超過24小時

7樓:陽萱綜合

要看是審訊什麼案件了,有些案件是不限時審訊的

8樓:找法網

公安機關進行詢問,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根據情況,對被告人可以決定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逮捕。 對被告人採取、撤銷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由院長決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 拘傳被告人,應當由院長簽發拘傳票,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拘傳被告人,應當出示拘傳票。

對抗拒拘傳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第一百一十五條

拘傳被告人,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逮捕措施的,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被告人。應當保證被拘傳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公安做詢問筆錄一般不得超過多長時間必須放人?

9樓:大陶學長

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否則就構成非法拘禁了。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第九十二條只是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

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詢問人未被羈押,只是「傳喚」或者「拘傳」,公安機關做刑事案件的詢問,辦案人員是不應該「48小時做不間斷詢問」的。

10樓:布樂正

公安做詢問筆錄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式規定》第三十八條 收集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詢問當事人、證人,製作《詢問筆錄》或者由當事人、證人自行書寫材料證明案件事實;

(二)詢問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時可以全程錄音、錄影,並保持錄音、錄影資料的完整性;

(三)《詢問筆錄》應當客觀、如實地記錄詢問過程和詢問內容,對詢問人提出的問題被詢問人不回答或者拒絕回答的,應當註明;

(四)《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對閱讀有困難的,應當向其宣讀。記錄有誤或者遺漏的,應當允許被詢問人更正或者補充,並要求其在修改處簽名或者蓋章;

(五)被詢問人確認執法人員製作的筆錄無誤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上逐頁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確認自行書寫的筆錄無誤的,應當在結尾處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11樓:風向

我來答豆村長de草

lv.3 2019-05-29

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進行詢問時,如果沒下拘留證,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一天)之內放人,否則就構成非法拘禁了。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對公安機關訊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持續時間沒有具體規定。第九十二條只是規定「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

同時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需要說明的是,這一持續時間的規定只適用於 「不需要逮捕、拘留」沒有被羈押的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被詢問人未被羈押,只是「傳喚」或者「拘傳」,公安機關做刑事案件的詢問,辦案人員是不應該「48小時做不間斷詢問」的。

12樓:丿雪逝丶花落

我猜大概是24小時或者是48小時吧,

13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分情況進行對待,從你的表述來看我認為你這種情況應該是一種拘傳,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所以在時間上司法機關有一定的裁量權。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如果你們確定你們所涉及的事情是比較輕微的,要拿出必要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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