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簽了認購協議書,交了定金,可以退嗎

2022-01-26 04:36:06 字數 5093 閱讀 6420

1樓:征戰天下家不還

簽訂了認購書,交了定金,不想買是不能要求退還定金的,購房人必須按照認購書的約定繼續履行合同。因為認購書就是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2樓:靖爽律師

回答一般情況下,簽了認購協議書就生效了

四、買賣雙方均無過錯,但商品房買賣合同依舊未能訂立的情況。如,因第三人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致使該商品房專案未能建設或未能按原約定建設等。

定金是指當事人依照《民法典》(2021.1.1生效),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目前,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當購房人選中自己滿意的樓盤,與開發商達成購房的初步意向後,開發商通常都要求購房人簽訂認購書(也有叫做預定書或訂購書的)。

這些認購書一般都對作為標的物的商品房的具體位置、面積、價款做出約定,同時還約定購房人應當交納的預付款、定金、押金或訂金。一般來說,只有買賣雙方明確書面約定了「定金」字樣,才是法律意義上的定金,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如果買賣雙方在認購書中明確約定了諸如「若因購房人違約造成雙方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則訂金(或押金)不退還;如系因開發商違約造成買賣合同未能簽訂,則應雙倍返還訂金(或押金)」之類的條款,那麼,此時訂金與押金均屬於定金的性質,應認定為購房定金。

更多3條

簽了商品房認購協議書,交了2萬定金能退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定金不可退,訂金可以退。

1.定金,又稱作為保證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定金款項是不退還的。不過當定金交納的數額超過合同標的額度的20%。

定金也是有法律效應的: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該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訂金又稱預付款。初步達成協議後,雙方進一步協商簽訂臨時認購協議,買房支付訂金即取得在此期間的優先購買權。

與定金不同,這個訂金是可退的。在簽訂認購協議籤要約定所選房號、面積、房屋單價、總價款、交房期限。

訂金不具擔保債的履行作用,不具有法律效應。所以在合同還未得以履行的情況下,不論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還。

4樓:匿名使用者

看認購書上有沒有違約項 如果有的話你但方面不買可能是不會退給你的 不過可以和開發商協商 如果開發商同意的話還是可以退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定金,估計退不了;意向金是可以退的。

買房簽了認購協議書能退定金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因買方原因導致不能簽訂合同的,定金不予退還。建議您與開發商協商更名解決。

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或者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或者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

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後,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你去與開發商商量,他們一般會以已經簽訂定金合同為由,沒收你的定金,這時你該怎麼辦?其實要全額拿回定金非常簡單。其實你仔細看一下定金合同的有關條款。

在定金合同裡都有第七條第1款規定,甲乙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時,因面積誤差處理、房屋交付、房屋質量、違約責任、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乙方(購房者)可以拒絕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甲方(開發商)應全額返還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7樓:孫豔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回答

如果買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繼續簽約購房合同,屬於違反買方的合同,定金不返還。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如果雙方在正式簽約對合同中確認的條件,如**、房號、面積等導致簽約未成,視為違約。

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開發商違約,需要雙倍返還定金。

提問這麼能要到定金

回答如果買方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沒有繼續簽約購房合同,屬於違反買方的合同,定金不返還。

提問怎麼能要到定金

回答除非賣方違約哦

提問沒有瑋約

回答沒有違約那對方可以選擇不退定金提問哦

回答好的呢

更多9條

的定金,並簽訂《認購協議書》,定金可以退嗎

8樓:法律快車

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署商品房認購書問題所引發的法律糾紛層出不窮,主要是由於購房者對認購書的理解與開發商理解有所差異。那麼,購房者簽訂認購書後定金能退回嗎?又該如何防範商品房認購書的風險呢?

下面就聽聽小編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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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認購書後定金能退回嗎?

房屋認購書為預約合同,內容一般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對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在房屋認購書中,開發商承諾在一定期間內不再將房屋轉讓給除認購人以外的人,而認購人則保證在一定期間內與開發商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認購書以後,如果房屋認購書中約定了購房訂金,那麼認購書籤訂後的購房定金如何處理呢?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如在起訴前開發商還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麼這份房屋認購書就是無效的,定金需要退回。

(二)如果買方沒有按照認購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去簽約,屬買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在認購書規定的期限內,將認購房屋轉售他人而導致未能正式簽約,屬賣方違約,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如果雙方在規定的期限內,正式簽訂合同,則定金在買方履約後,可抵作樓款或收回;雙方履行正式合同過程中,一方違約的,適用「不予返還」或者「雙倍返還」。

(四)如果雙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項的違約行為,僅對預售(銷售)契約及補充協議內容難以達成一致,而未能簽約的,賣方應把定金全數返還買方。

(五)如果一方在正式簽約時對認購書中確認的條件,如**、房號、面積等進行修改而導致簽約未成,視為違約,買方違約的,定金不予返還;賣方違約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怎麼防範商品房認購書風險?

這個階段,雖不需要訂立合同,但做好足夠的準備,對防範風險也是非常必要的。購房者在這個階段必須做好兩項前期工作,具體如下:

1、購房者必須考慮清楚,決定購買將要預訂的商品房

購房者在決定購買該商品房之前,應做一些必要的調查和諮詢工作。

調查的內容應包括:開發商的信譽和實力,其他條件類似樓盤與你看中的樓盤的**、區位、戶型、環境比較,還有該開發專案的一些基本情況。

2、購房者應積極爭取不與開發商訂立商品房認購書

通過前一項準備工作,購房者已經基本瞭解了該商品房屋的部分情況,確定了該商品房的可購買性,訂立商品房認購書,對購房者確實沒什麼益處,而且還會為購房者帶來風險。對這樣一個無益的合同,購房者還是能不籤就不籤為好。

3、購房者應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應對買房

購房者應在簽訂合同時考慮清楚再簽約。而購房者怎樣考慮清楚,只能依據相關法律知識。

找出風險,針對風險,預備解決方案,與開發商協商訂立合同。

1、分析當前形勢,分析風險及問題所在。

2、對因顯失公平等原因而購房者不滿意的商品房認購書,購房者可採用以下方法解決:

a、與開發商協商,訂立補充協議。

b、向人民法院起訴,撤銷該協議。

9樓:誠心為您諮詢

簽訂了認購書,交了定金,不想買是不能要求退還定金的,購房人必須按照認購書的約定繼續履行合同。因為認購書就是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10樓:阿元

簽了購房認購書,購房人必須按照認購書的約定繼續履行合同。因為認購書等同於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為特殊情況,購房人確實不想買,是不能要求退還定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 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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