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寒假在沃爾瑪打工,入職培訓時HR說,800塊以上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請問這合法嗎

2022-01-23 11:59:01 字數 1847 閱讀 1371

1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我寒假工、暑期工等的臨時工都沒有交過。

2樓:小eva想念你

不合法根據現行的徵收個人所得稅標準,起徵點是3500

3樓:拼命考滿分

800塊以上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不合法,並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以下簡稱稅法)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月,才交納個人所得稅。

2023年9月1日起調整後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元)

不超過1500元 3% 0

超過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超過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超過80000元 45% 13505

工資-(不徵稅所得、免徵稅所得)-3500元=x,x再按照個稅規定的公式計算,得到的最後數值就是所要繳納的個稅。

實習生的個人所得稅要扣除800元以上部分的20%嗎?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嗎?是哪個具體的條例呢?

4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所得稅法 第三條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六條(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範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因為是實習生沒有籤正式的勞動合同,所以不屬於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以不屬於工資、薪金所得,而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根據稅法第六條,勞務報酬所得每次所得不超過4000減除800的扣除額乘以20%繳稅,超過4000的每次扣除20%後再乘以20%繳稅。當然也有一次收入畸高(超過20000、20000-50000、50000以上)加成徵收的情形。

你說的情況應屬於每次所得不超過4000,計算時減除800後乘以20%繳稅

5樓:

由於實習生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因此工資是按「勞務報酬所得」而不是按「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的規定:

第二條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徵收,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這兩條,如果實習生工資不超過4000元,是扣除800後繳20%;如果超過4000是扣除20%後再繳20%的部分。

so..確實是這樣的。

6樓:

按個人所得稅的勞務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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